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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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1目的:为了防止爆炸危险场所中,由于电气设备和线路产生的电火花或危险温度引起的燃烧或爆炸事故,规范安全技术与管理措施,确保健康安全,特制订本规程。

2范围:适用于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选型、运行、维护及维修的管理。

3现场应制定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并将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放置于现场容易查看到的地方。

4爆炸危险区域的防爆电气设备选型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的要求。

防爆电气设备应由合格供应商(《合格供应商名录》)或经安技部认可的设备厂家供应。

5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装敷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的要求。

其中,爆炸危险场所0、1区场所,一般需采用铠装电缆或钢管布线。

6各种防爆电气设备外壳应有永久性防爆检验标志和防爆类型与等级的铭牌。

7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与维护
7.1一般要求
7.1.1防爆电气设备应由通过公司安技部组织的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维护保养。

具有各现场操作员上岗证的人员方可操作、使用。

7.1.2防爆设备上的保护、闭锁、监视、指示装置等不得任意拆除,应保持其完整、灵敏和可靠性。

7.1.3在爆炸危险场所维护检查设备时,严禁解除保护、联锁和信号装置;故障停电后未查清原因前禁止强行送电;严禁带电对接电线(明火对接)和使用能产生冲击火花的工、器具。

严格执行“断电后开盖”的要求;对于电器设备内部/腔内有可能聚集易燃易爆物质的,送电前必须检测内部及环境的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确认安全后方准送电。

7.2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检查,分日常运行维护检查、专业维护检查和安全技术检查三种。

各单位应根据生产环境的特点、设备状态、介质泄漏和腐蚀、机械磨损等情况,自行规定其检查周期、检查项目和要求,确保防爆电气设备有效性。

7.3日常运行维护检查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7.3.1防爆电气设备应保持其外壳及环境的清洁,清除有碍设备安全运行的杂物和易燃物品。

7.3.2运行时应具设备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检查外壳表面温度不得超过产品规定的最高温度和温升的规定。

7.3.3 声音应正常,振动值不得超过规定。

7.3.4检查外壳各部位固定螺栓和弹簧垫圈是否齐全紧固,不得松动。

7.3.5检查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和有损防爆性能的机械变形现象。

电缆进线装置应密封可靠。

不使用的线孔,应用厚度不小于2毫米的钢板密封。

7.3.6设备上的各种保护、联锁、检测、报警、接地等装置应齐全完整。

7.3.7检查防爆照明灯具是否按规定保持其防爆结构及保护罩的完整性。

检查灯具内安装的光源功率不超过名牌标识的功率,确保表面温度不得超过产品规定值。

7.3.8防爆低压成套设备的日常检查内容,执行《低压成套设备检查及维护规程》。

7.3.9防爆电动机设备的日常检查,执行《电动机检查及维护规程》。

7.4专业维护检查应由电气专责维护人员进行,检查维护项目除日常运行维护检查项目外,还应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7.4.2对防爆面或防爆件进行除锈、防腐处理。

7.4.3更换老化损坏的防爆元器件或密封填料等。

更换必须符合设计规定的规格型号,不得随便变更。

7.4.4检查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完好状况。

包括检查接地线、等电位连接线可靠性,以及电缆、接线盒等完好状况。

7.4.5检查电器内部动作机件是否有超过规定的磨损情况以及接线端子是否牢固可靠。

7.4.6检查控制、检测仪表、电讯设备和保护装置是否符合防爆安全要求,上述装置是否完好、灵敏可靠、有无其他缺陷。

7.4.7检查设备运行记录或缺陷记录上提出的问题,能及时处理的应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不能处理的应及时上报。

7.4.8防爆低压成套设备的专业维护检查内容,执行《低压成套设备检查及维护规程》。

7.4.9防爆电动机的专业维护检查,执行《电动机检查及维护规程》。

7.5安全技术检查
7.5.1检查防爆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维护和检修的制度是否健全及执行情况。

7.5.2检查爆炸危险场所设备运行操作人员是否掌握电气防爆安全技术的基本知识。

7.5.3按照有关防爆设备安全标准和规定,检查爆炸危险场所存在的不安全问题。

7.5.4检查不安全问题是否列入整改计划,以及跟踪整改实施情况。

8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
8.1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分小修、中修、大修三种,由专业修理单位负责检修。

8.2小修、中修、大修的检查内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

9防爆电气设备降级和报废
9.1防爆电气设备因外力损伤、大气锈蚀、化学腐蚀、机械磨损、自然老化等原因导致防爆性能下降或失效时,应予修理。

经过检修不能恢复原有等级的防爆性能,可根据设备实际技术性能,降为非防爆电气设备使用。

9.2防爆设备制造厂或国家防爆检验机关宣布淘汰并禁止使用的产品应当报废。

9.3电缆配电路绝缘老化短路、机械损坏,外保护层损坏或钢管损坏起不到保护作用的应局部或全部报废。

10引用标准
10.1《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 1987年劳动人事部等8部门下发
10.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
10.3《民用航空油料设备完好标准》 MH6002
10.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O058
10.5《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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