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单位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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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爆物品单位卡的管理,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内部所有涉及民爆物品的单位卡管理。
第二章单位卡的定义与种类
第三条单位卡是指由民爆物品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用于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爆物品的专用卡片。
第四条单位卡分为以下几种:
1. 购买卡:用于购买民爆物品;
2. 运输卡:用于运输民爆物品;
3. 储存卡:用于储存民爆物品;
4. 使用卡:用于使用民爆物品。
第三章单位卡的管理
第五条单位卡的制作与发放
1. 民爆物品管理部门负责单位卡的制作、发放和回收;
2. 单位卡的制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技术要求,确保卡片的防伪性能;
3. 单位卡发放时,应填写《单位卡发放登记表》,登记单位卡编号、单位名称、持卡人等信息。
第六条单位卡的使用
1. 单位卡仅限于本单位内部使用,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出售;
2.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单位卡,不得遗失、损坏;
3. 持卡人使用单位卡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爆物品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
第七条单位卡的回收与销毁
1. 单位卡使用期满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回收时,由民爆物品管理部门负责回收;
2. 回收的单位卡应填写《单位卡回收登记表》,登记单位卡编号、回收时间、回收原因等信息;
3. 回收的单位卡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确保卡片信息无法恢复。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八条对严格遵守本制度,在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民爆物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由民爆物品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