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安全隐患约谈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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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安全隐患约谈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公布日期】2006.12.20
•【字号】深建字[2006]213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及安全隐患约谈办法》的通知
(2006年12月20日深建字〔2006〕213号)为了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层级监督,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安全隐患约谈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安全隐患约谈办法第一条为了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层级监督,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区建设局在所管辖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局的局领导应当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一次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超过市建设局下达的安全事故控制指标的;
(三)安全管理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人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约谈:
(一)发生三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由市建设局局领导主持约谈;
(二)发生四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2人的,由市建设局负责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主持约谈;
(三)发生四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人的,属于市管工程项目的,由市施工安全监督站的站领导主持约谈;属于区管工程项目的,由区建设局的局领导主持约谈;
(四)发生重伤事故,未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市或区安监站下达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属于市管工程项目,由市施工安全监督站站领导主持约谈;属于区管工程项目,由区建设局的局领导主持约谈。
第四条约谈前,约谈人应当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及约谈内容。
约谈对象应当按时参加约谈。
第五条对区建设局约谈,主要听取区建设局有关事故原因或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安全责任分解落实与安全监管措施汇报,指出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落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措施,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条对企业相关人员的约谈,主要听取约谈对象安全生产履责情况汇报、剖析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及整改完成时间,帮助责任单位负责人提高安全认识,指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就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第七条约谈人应当制作约谈笔录并送达约谈对象。
第八条约谈对象应当根据约谈笔录和约谈人提出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措施,在约谈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约谈人提交整改报告。
第九条在约谈整改期间,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处罚。
第十条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后不按期落实整改措施的,对区建设局及相关负责人,可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或评先资格;对有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人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可通报批评、作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罚,并提请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