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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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目的、任务及范围
第一条设置教学督导的目的是为加强对我校教育教学的监督指导,强化教学过程管理,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条教学督导的任务是对全校教学单位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进行评价、监督、检查、指导,确保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落实,促进教学质量提高。

第三条教学督导的范围是我校本、专科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建立教学督导制度,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学校的教学督导工作;各教学单位成立教学督导工作组,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督导工作。

(一)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一人,教学督导员若干人。

主任由主管教学的校长担任。

教学督导员由教务处提名,征求本人和有关方面意见,经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长审定后,由学校聘任并颁发聘书。

学校教学督导员一般在退休人员中聘任,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聘连任。

督导员因病或其他原因提出辞职,须经学校同意,同时增补新的成员。

(二)各教学单位教学督导工作组组长由分管教学的院长或教授委员会主任担任。

一般由有教学或管理经验的退休或在职教师3-5名组成,可以跨学院聘任。

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后报教务处备案。

教学督导工作组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学校督导委员会负责对全校各项教学活动开展调研、检查、监督、评估和指导等工作。

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一)工作例会。

实行每月一次的例会制度,研究制定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部署教学督导工作任务。

(二)听课评课。

有针对、有重点地对全校新开课、开新课和教学效果较差的教师等进行跟踪听课。

督导员每周听课至少4次,每学期完成76学时的听课任务,每次听课后应与教师核对相关信息,认真填写听课记录表,及时将听课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教师,促进教师遵守教学工作规范,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三)教学巡视。

教学督导要深入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一线巡视。

巡视的内容包括教师的到位情况、课堂教学秩序、学生出勤与学习效果、实践运行和教学保障情况等。

每次巡视后要及时填写巡教记录,并以适当形式及时反馈。

(四)考试巡视。

针对期中、期末集中考试和期初补考,对课程考试的组织与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加强考试组织与安排、教师监考、学生考场纪律、二级单位负责人巡考、集中阅卷等环节的巡视,促进考风建设。

(五)教学检查。

根据教学工作进程,开展常规性的期初、期中、期末、节假日前后教学检查和日常教学秩序检查,同时,可调阅和检查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度表、使用教材、教案、讲稿、教学课件、考试试卷、学生作业、实验报告、论文、实习报告等教学文件和教学档案材料。

(六)信息反馈。

收集学生、教师和教学单位对教学工
作的意见与建议,定期反馈给教务处和教学单位,促进教风、学风建设,并作为教学工作评估、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教师考核晋升等的参考依据。

(七)研讨报告。

参加有关教学工作会议及各种教学活动,针对学校教学改革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交相关调研报告,为学校及教学单位加强和改进教学工作提供意见和决策咨询。

(八)评估考核。

参加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及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的相关会议并根据学校教学工作需要,参与学校专项评估和教学单位教学管理考核工作。

第六条学院督导工作组负责对本单位的各项教学活动进行检查、评议、监督和指导等。

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一)调查与督促。

对本单位教学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及教学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和诊断,提出改进和加强教学管理的意见和措施,并督促整改,期末向单位领导进行反馈。

(二)听课与评课。

对本单位各教学环节和开设课程进行随机听课或检查,重点跟踪学科核心课程、专业主干课程和实践教学等环节的教学情况。

督导员完成本教学单位指定的听课任务,并及时向被听课教师进行反馈,填写听课记录表。

在学期末集中考试周前进行汇总、分析,并将汇总情况及听课记录表一并提交单位分管领导。

(三)计划与总结。

学期初和学期末向教学单位分别提交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四章教学督导工作制度
第七条教学督导工作应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合理、服
务师生。

(一)教学督导员要加强学习,把握高校教学督导工作的规律,不断提高教学督导工作水平。

(二)教学督导员要遵守工作纪律,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督导评估意见。

(三)教学督导员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打击报复、包庇他人、侵害他人权益。

教学督导员违反纪律,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撤职直至行政处分。

(四)加强与教务处教学质量监察科的联系沟通,随时报告教学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五)教学督导评估资料应随时汇总、定期归档,逐步建立完整的教学评估档案。

第五章聘任及待遇
第八条教学督导员的任职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乐于奉献。

(二)熟悉教育教学方针、政策、法规、措施,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长期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

(四)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工作职责。

第九条学校教学督导员在完成每学期的工作任务后,由教务处对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发放学校教学督导员薪酬。

第十条教学单位教学督导员在完成每学期的工作任务后,由所在单位对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从教学
督导专项经费中发放教学督导员薪酬。

第十一条对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业绩突出的教学督导员,学校定期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学校有关部门和各教学教辅部门应充分认识教学督导工作的重要性,对教学督导员的工作应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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