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合同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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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合同示本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合同
甲方:(客户单位名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乙方:(服务提供商名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鉴于甲方作为使用方,拟委托乙方作为服务提供方,为甲方提供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服务内容
1.1 乙方承诺提供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空气净化、除尘除味等项目。

1.2 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的具体内容、方法和进度将由双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后另行协商确定,并以书面形式记录。

第二条服务期限
2.1 本合同的服务期限为(具体期限)自乙方开始提供服务之日起计算,至服务期满之日止。

2.2 在服务期限届满前,甲方如需继续接受乙方的服务,双方可协商签订续约合同。

第三条服务费用
3.1 甲方应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的服务内容和工作量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3.2 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和周期由双方在协商过程中确定,并以书面形式记录。

3.3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服务费用,乙方有权终止提供服务,并向甲方追偿相应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条服务质量及保修
4.1 乙方承诺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保证所使用的技术和设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质和证书。

4.2 若甲方在服务过程中发现服务质量存在问题,应立即向乙方提出书面投诉,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4.3 乙方收到甲方的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作出回应,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服务质量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

4.4 乙方对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保修,保修期为服务完成后的3个月,保修期内,对于由于乙方的过错或不当操作导致的问题,乙方将免费提供解决方案和补救措施。

第五条保密条款
5.1 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资料等不向第三方公开或泄露,且承诺在终止本合同后,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5.2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资料。

5.3 出于执行本合同目的的需要,乙方有权将甲方的部分信息提供给必要的合作伙伴,但乙方应与合作伙伴签署保密协议,确保甲方信息的保密性。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立即赔偿对方的损失。

6.2对于违反保密条款的一方,还应承担违约金的责任,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争议解决
7.1 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7.2 本合同的争议如无法协商解决,双方应提交上海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八条合同变更
8.1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双方应书面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

8.2 补充协议的有效性应以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文本为准。

第九条其他约定
9.1 本合同采用中文书写,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签字:签字: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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