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化工程交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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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开发项目
智能化工程交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12月20日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切实掌握智能化工程实际状况,规范智能化工程交接验收程序,有利于智能化工程交接后的维护管理,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智能化工程由房产公司负责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给负责物业管理的物业公司(以下简称“接收的物业公司”)。
第三条智能化工程交付接收的物业公司接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工程各子系统均已正常连续运行三个月以上;
(二)工程各子系统在竣工验收时遗留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三)工程的技术文件资料齐全;
(四)完成对接收的物业公司的系统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并有培训记
录,系统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已能独立开展工作;
(五)完成规范化系统操作规程的制定。
第四条房开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向接收的物业公司进行现场交接。
接收的物业公司按竣工设备活单逐一进行验收,并填写《智能化工程验收表》(附件一)《交接验收备忘录》(附件二),《验收资料遗留问题登记表》(附件三),《验收设施、设备遗留问题登记表》(附件四),报上海物业公司总部并抄报集团总师室备案,并以此为结算依据。
第五条第五条房产公司向接收的物业公司办理智能化工
程交接时,还应向接收的物业公司提供下歹0相应技术资料:
(一)工程设计说明文件;
(二)工程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三)工程设计变更单;
(四)隐蔽工程验收报告;
(五)施工质量检查记录
(六)系统试运行记录和检测报告;
(七)设备产品合格证;
(八)设备产品技术资料;
(九)设备产品测试报告及开箱验收记录;
(+)系统技术、操作使用和维护手册。
第六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并实行实质性管理的公司。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集团总师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
智能化工程验收表
工程名称:
序号名称型号规格单位验收数量安装位置运行情况验收意见备注验收时间: 移交人: 验收人:
附件
交接验收备忘录
工程名称地点
设计单位开发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物业公司
工程始期完工日期验收时间
验收
项目
基本
情况
存
在
问
题
开发建设单位:
移交万:
移交人:验收方:验收人:验收意见:
附件三:
验收资料遗留问题登记表
工程名称:验收时间:资料名称问题简述备注
移交人:验收人:
附件四:
验收设施、设备遗留问题登记表
工程名称:验收时间:
设施设备名称位置问题简述备注
移交人:验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