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价局关于涉农价格和收费实行公示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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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关于涉农价格和收费实行公示制度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1.11.09
•【字号】大价发[2001]87号
•【施行日期】2001.1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涉农价格和收费实行公示制度的通知
(大价发[2001]87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市直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家计委关于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精神,增强涉农价格、收费透明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经研究决定,在大连市辖区内,凡涉农(含渔民----下同)价格和收费,一律实行公示制度。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示制度实施范围及公示方式和内容:
1.各乡(镇)政府设立涉农价格、收费公示栏,公示每年提留统筹收费;公示由乡(镇)政府各部门代收的行政事业收费;公示粮食收购保护价格等。
2.在乡(镇)政府公示的同时,涉农价格收费的民政、计生、城建、国土、工商、公安、司法、劳动、农机、渔政等相关部门及各经营性收费单位,也要在各收费场所通过公示栏、价目表或公示牌,公示各自涉农价格和收费。
3.农村各中小学要采用通知单将中小学教育收费通知到各学生家长。
涉农价格、收费公示的基本方式包括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三种。
各执收单位、收费单位可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因地制宜进行选择。
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其
公示内容必须规范、统一。
(1)各乡(镇)政府在提留统筹费公示中,要公开国家有关提留统筹政策规定;公开农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额;公开本年度提留统筹与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百分比、价格举报电话等。
(2)涉农各行政事业收费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内容设置,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计费(价)单位、收费范围(对象)、收费依据(发文机关及文号),价格举报电话;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3)涉农经营性收费价目表在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费(价)单位、服务标准(承诺)、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同时,有收费许可证的要公开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二、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的设置与管理。
1.涉农价格收费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的设置本着谁收费谁公示(设置),谁公示(设置)谁管理的原则。
各乡(镇)价格收费公示栏由乡(镇)政府负责;各涉农价格、收费单位的公示栏、公示牌或价目表,由各收费单位负责。
2.公示栏、公示牌及价目表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由各区、市、县物价部门统一规定,其制作要求是:
(1)制作要美观耐用。
款式要讲究、材质要坚固、要经久耐用,不能应付了事。
(2)内容要齐全准确。
收费项目必须如数公开,每项收费,都必须标明收费依据。
价格、收费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示,并做到准确无误。
文字说明要通俗明了,不得用引人误解的词语进行误导。
(3)设置要公开醒目。
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要设置于收费结算处醒目位置或重要场所,便于农民查询、监督。
3.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的管理和维修。
为保障公示载体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各设置单位要加强管理,出现破损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政策变化或收费(价格)标准变动,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补充,要确保公示内容的完整、及时和准确。
三、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
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工作,以各区、市、县为单位,在政府领导下,由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四、加强对涉农价格、收费公示的检查、指导和服务。
要及时提供涉农价格、收费公示相关信息,定期开展对涉农价格收费公示的监督检查。
要深入农村,广泛听取农民的意见和要求,及时解决涉农价格、收费中存在的问题。
五、几点要求:
1.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是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来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统一思想、增强自觉性,把实行涉农价格、收费公示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认真抓紧抓好。
2.涉农价格、收费公示涉及相关部门较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注意发挥各相关部门的作用,共同把这项工作抓好。
市物价局将于12月中旬,对各区、市、县落实公示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3.加强对涉农价格和涉农收费监督检查。
各级物价监督检查机构要结合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加大对涉农价格、收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在农产品收购中压级压价、强行向农民服务和收费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附:大连市乡(镇)各有关部门部分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栏、价目表式样(供各区、市、县参考)(略)
大连市物价局二○○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