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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制度。中国人民 的预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 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 的预算执行监督。
4.中国人民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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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人民 是特殊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办理存贷款、贴现、结算。 特殊:经营目的、资金来源、资金运用、业
务对象、业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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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人民 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实施金融宏 观调控的国家机关,具有相对独立性。
金融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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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央 的产生和发展
一、西方中央 的产生与发展 (一)形成时期(17世纪中后期-20世纪初) 早期的中央 是在大商业 的基础上逐步演化
而来。 19世纪中后期逐渐向中央 过渡。 1668年瑞典国家 ;1694年英格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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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展时期(一次大战-二战结束) 1920年比利时布鲁塞尔国际金融会议。 新设:原有国家和新建国家,人工设计。 改组:较为彻底剥离商业 业务,实现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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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央 地位初步确立时期(1979-1993) 金融体制改革:恢复和新建一些机构和业务,
呈现多元化和多样化格局,迫切需要加强 金融业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 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作出决定,从1984年 1月1日起,由中国人民 专门行使中央 的职能。 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 管理暂行条 例》,首次以法规形式规定了中国人民 作为中央 的性质、地位与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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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修正《中国人民 法》,2004年2 月1日正式实施;
2005年8月10日成立上海总部。 (何立慧,P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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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国人民 的法律地位
一、中国人民 是独立的法人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组织。 应当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 的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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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央 地位强化时期(1994- ) 1994年成立三家 性 , 性业务剥离; 1995年3月《中国人民 法》颁布实施,第一
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 作为我国 中央 的法律地位; 1998年改革人民 管理体制,撤销省级分行, 设立跨省区分行。 2003年4月将金融监管职能分离出来,确立分 业监管格局;
转换,成为真正的中央 ;增强中央 的 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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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及和加强时期(二战后- ) 普及:社会主义国家和新独立国家纷纷建立
中央 。 加强:各国政府加强了对中央 的控制和利
用,国有化;独立性程度不断提高。
(何立慧,P26-29;刘旭东,P16;陈风:《金 融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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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中央 的产生和发展 (一)创建时期(1948年12月1日-1952年)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 成立。 1949年初,总行迁至北京。 各解放区 并入中国人民 ;接管官僚资
本 ;取消帝国主义 在华一切特权;改 造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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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1953-1978) “大一统”格局:既是货币发行和执行金融
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又是从事信贷、储 蓄、结算、 等业务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全国唯一一家 ,承担着中央 、商业 和 性 的多重职能。 1969年并入财政部,1978年恢复到部委级单 位。
中央 与政府的关系: 独立型:中央 直接对国会负责。 、德国、
瑞士。 半独立型:名义上隶属于财政部,但独立性
较大。英国、加拿大。 依附型:直接受控于政府。意大利、比利时、
澳大利亚、韩国。 (刘定华,P79-82;何立慧,P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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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中国人民 货币 委员会于1997年7月成立。 根据《中国人民 货币 委员会条例》,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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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国人民 的组织机构
一、中央 组织机构概述 中央 的内部分工和结构关系。 (一)中央 的权力机构(何立慧,P32-33) 对中央 的货币金融 、业务方针、人事安排、
规章制度拥有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 机构。 一般为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的委员会。
中国人民 行长、国家 管理局局长、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为货币 委员会的当然委 员。货币 委员会其他委员人选,由中国人民 提名或者中国人民 商有关部门提名,报请国 务院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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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 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主席由 中国人民 行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指定。
货币 委员会现有15名组成成员,他们是: 主席:周小川 中国人民 行长 委员:尤 权 国务院副秘书长
朱之鑫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李 勇 财政部副部长 胡晓炼 中国人民 副行长 易 纲 中国人民 副行长、国家 管理局局长 杜金富 中国人民 副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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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建堂 国家统计局局长 尚福林 中国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郭树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项俊波 中国 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姜建清 中国 业协会会长 钱颖一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教授 陈雨露 中国人民大学校长、教授 宋国青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 请问:从货币 委员会性质、职责以及人员构成 的规定,是否可以判断中国人民 独立性的高 低?
币 委员会是中国人民 制定货币 的咨 询议事机构,其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 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宏观调控目标, 讨论货币 的制定和调整、一定时期内的 货币 控制目标、货币 工具的运用、有 关货币 的重要措施、货币 与其它宏观 经济 的协调等涉及货币 等重大事项, 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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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 委员会由下列单位的人员组成:中国人民 行长;中国人民 副行长二人;国家计划委员 会副主任一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一 人;财政部副部长一人;国家 管理局局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国有独资商业 行长二人;金融专家一人。货币 委员会组成 单位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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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 有自己的资本。
资本的所有性质: 资本完全国有。英国、法国。 公私混合持股。 (55%+45%),比利时。 全部资本为私人所有。 、意大利。 无资本金。韩国。
第八条 中国人民 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 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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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人民 有自己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支出。
3.中国人民 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 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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