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哈密地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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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哈密地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哈行办发[2011]43号
【发布部门】哈密地区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2011.05.26
【实施日期】2011.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哈密地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1〕4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规范哈密地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备案程序的规定》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关于规范哈密地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备案程序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哈密地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备案程序,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办法》(以下简称《核发办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必要时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城、镇规划区以外的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等居民聚集区域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核发办法》规定,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

第二条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下列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报自治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审定后的备案资料抄送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留档。

1.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

2.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对景观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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