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冀建金[201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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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正文: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冀建金〔2013〕39号)
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近年来,全省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采取一系列措施,不断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加大执法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总体上看,执法队伍建设滞后、执法程序不规范仍是目前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薄弱环节。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特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正常缴存,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等违法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健全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机构
(二)加强行政执法机构建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设置专门行政执法工作机构,充实行政执法力量,做到编制、人员、经费三落实。

可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为行政执法提供法律支持。

加大行政执法装备投入,配置相应的执法器材、取证工具和执法车辆等。

(三)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

应根据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需要,配备业务能力强、法律知识熟、
持有执法资格证的业务骨干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要建立健全执法岗位培训制度,每人每年不少于48学时,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
(四)规范立案程序。

发现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登记,注明案件来源和法律依据;不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辖范围或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规范调查取证行为。

要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伪造、隐匿、销毁证据,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制作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等法律文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为其陈述和申辩提供方便,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依法组织听证。

(六)规范决定程序。

调查终结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建议送中心法制机构审核。

中心负责人应对调查、审核结果进行审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和整改情况,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

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应集体讨论决定。

(七)规范送达和执行程序。

责令限期整改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应直接送交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文书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不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送达方式送达。

行政处理决定送达后,应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要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完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事项、依据和案卷管理
(八)公开行政执法事项与依据。

各地要对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明确行政执法范围、依据和执法主体、程序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通过业务经办场所和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九)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管理。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文书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有关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并在案件办结后,及时将相关文书、证据资料等整理入卷,归档保存。

行政处罚案卷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制。

五、落实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和追究制度。

要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行政执法责任和追究制度。

对各项行政执法的职责和任务进行分解,确定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明确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岗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促使行政执法人员增强责任心,着力提高行政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发现问题或有工作建议,请及时向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反馈。

联系人:王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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