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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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览表违法行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井深大于10米或
已剥离地表(山
体),面积20—50
平方米(含20、50
平方米)并确认是
为采矿做准备工
程的
罚款额为1—5万
元。
井下或露天挖掘已
采出价值5万元以
下(含5万元)矿
产品的
没收采出矿产品和
违法所得,并处以
违法所得20%的罚
款。
(1)建井两个以上
(含两个)或已剥离
地表(山体),面积
大于50平方米;(2)
已采出矿产品价值
5—30万元(含30
万)
(1)罚款额5—10
万元;(2)没收采出
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
30%的罚款。
已采出矿产品价值
30万元以上
没收采出矿产品和
违法所得并处以违
法所得50%的罚
款。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1)越界10米以
内,未采出矿产品
的(2)越界10米
以内,采出矿产品
价值5万元以下
(1)罚款额1—5
万元;(2)没收越
界采出的矿产品
和违法所得并处
以违法所得20%的
罚款
越界10米以上(含
10米),采出矿产品
价值5万元以下(含
5万元)
没收越界采出的矿
产品,罚款额为5
—10万元。
越界10米以上(含
10米),采出矿产品
价值5—30万元(含
30万元)
没收越界采出的矿
产品和违法所得并
处以违法所得25%
的罚款
越界10米以上,采
出矿产品价值30
万元以上
没收越界采出的矿
产品和违法所得并
处以违法所得30%
的罚款
未取得勘查许可
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未勘查到矿体的
罚款额为1—2万
元
已勘查到矿体的
罚款额为2—5万元
已勘查到矿体并造
成矿体轻微破坏的
罚款额为5—7万元
已勘查到矿体并造
成矿体严重破坏的
罚款额为7—10万
元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采出价值1—3万
元(含3万元)矿
产品的
没收采出矿产品
和违法所得并处
以2万元以下的罚
款
采出价值3—5万元
(含5万元)矿产
品的
没收采出矿产品和
违法所得并处以2
—4万元的罚款
采出价值5—30万
元(含30万元)矿
产品的
没收采出矿产品和
违法所得并处以4
—7万元的罚款
采出价值30万元
以上矿产品的
没收采出矿产品和
违法所得并处以7
—10万元的罚款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违法所得在10万
元以下
对卖方、出租方、
出让方处以违法
所得10%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10—30
万元(含30万)
对卖方、出租方、
出让方处以违法所
得30%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30—50
万元(含50万)
对卖方、出租方、出
让方处以违法所得
50%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50万
元以上
对卖方、出租方、
出让方处以违法所
得100%的罚款
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吊销其勘查许可
证、采矿权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违
法所得在5万元
(含5万元)以下
的
处以1-3万元罚款
吊销其勘查许可
证、采矿权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违
法所得在10-30万
元(含30万元)的
处以3-5万元罚款
吊销其勘查许可证、
采矿权许可证没收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在30-50万元(含
50万元)的
处以5-7万元罚款
吊销其勘查许可
证、采矿权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违
法所得在50万元
以上的
处以7-10万元罚
款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违法所得在5万元
(含5万元)以下
的
处以1000元罚款
违法所得在10—30
万元(含30万元)
的
处以1000—3000元
罚款
违法所得在30万元
以上的
处以3000—5000元
罚款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违法所得在5万元
(含5万元)以下
处以1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在10—30
万元(含30万元)
的
处以1—3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在30—50
万元(含50万元)
的
处以3—5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在50万
元以上的
处以5-10万元罚
款
不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报备材料不符合相
关规定或弄虚作假
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
处以1—3万元罚
款。
经两次催告报备材
料后,仍不报备的。
给予两次以上责令
改正,拒绝限期改正
的
处以3—5万元罚款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责令限期完成最低
勘查投入,逾期未
完成的
处以1—3万元罚款
经两次以上限期完
成最低勘查投入,拒
不完成最低勘查投
入的
处以3—5万元罚款
已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月未施工或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满6月的责令限期恢复勘查
项目施工,逾期未
恢复勘查项目施工
的
处以1—3万元罚款
两次以上责令限期
恢复勘查项目施工,
继续无故停止勘查
项目施工的
处以3—5万元罚款
不按《矿产资源
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改正后能
及时进行改正的
处以1—3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
处以3—5万元罚款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不能限期恢复的
处以0.5—1万元罚
款
责令限期恢复后拒
不后恢复,造成严重
后果的
处以1—3万元罚款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违法所得在5万元
(含5万元)以下
处以1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在10—30
万元(含30万元)
的
处以1—3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在30—50
万元(含50万元)
的
处以3—5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在50万
元以上的
处以5-10万元罚
款
以承包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违法所得在5万元
(含5万元)以下
的
处以1—3万元罚
款
违法所得在10—30
万元(含30万元)
的
处以3—5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在30—50
万元(含50万元)
的
处以5—7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在50万
元以上的
处以7—10万元罚
款
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
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造成资源破坏损
失在5万元(含5
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
处以相当于矿石
损失5%—10%的罚
款
造成资源破坏损失
在10—20万元(含
20万元)的
责令限期改正,
处以相当于矿石损
失10%—20%的罚款
造成资源破坏损失
在20—30万元(含
30万元)的
责令限期改正,
处以相当于矿石损
失20%—30%的罚款
造成资源破坏损失
在30万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
处以相当于矿石损
失30%—50%的罚
款
违反《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造成资源破坏损
失在5万元(含5
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
处以相当于矿石
损失5%—10%的罚
款
造成资源破坏损失
在10—20万元(含
20万元)的
责令限期改正,
处以相当于矿石损
失10%—20%的罚款
造成资源破坏损失
在20—30万元(含
30万元)的
责令限期改正,
处以相当于矿石损
失20%—30%的罚款
造成资源破坏损失
在30万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
处以相当于矿石损
失30%—50%的罚
款
采矿权人逾期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
滞纳金在1万元(含
1万元)以下的
处以应当缴纳矿产
资源补偿费1倍以
下罚款
矿产资源补偿费和
滞纳金在1—3万元
(含3万元)的
处以应当缴纳矿产
资源补偿费1—2倍
罚款
矿产资源补偿费和
滞纳金在3万元以
上的
处以应当缴纳矿产
资源补偿费2—3
倍罚款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数
额在1万元(含1
万元)以下的
处以应当缴纳矿产
资源费1倍以下罚
款
矿产资源补偿费数
额在1—3万元(含
3万元)的
吊销采矿许可证,
处以应当缴纳矿产
资源费1—3倍罚款
矿产资源补偿费数
额在3万元以上的
吊销采矿许可证,
处以应当缴纳矿产
资源费3—5倍罚
款
采矿权人缴纳矿
产资源补偿费时,未报送已采出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资料的责令限期报送后,
逾期不报送的
处以1000—3000元
罚款
两次以上责令限期
报送后,逾期仍不报
送的
处以3000—5000元
罚款
未经批准,采矿权人自行核减矿产储量的责令后限期改正的
处以1000—2000元
罚款
两次以上责令后限
期改正的
处以2000—5000元
罚款
不按规定闭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
处以0.5—1.5万元
罚款
两次以上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的
处以1.5—3万元罚
款
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造成矿产资源破
坏价值在1万元
(含1万元)以下
的
处以相当于矿产
资源损失价值10%
罚款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
价值在1—5万元
(含5万元)的
处以相当于矿产资
源损失价值10%—
20%罚款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
价值在5—30万元
(含30万元)的
处以相当于矿产资
源损失价值20%—
30%罚款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
价值在30万元以
上的
处以相当于矿产资
源损失价值30%—
50%罚款
未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后逾
期不汇交的
处以1—3万元罚款
两次以上责令限期
汇交后逾期仍不汇
交的
处以3—5万元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仍不进行地质灾
害危险性评估的,
经采取补救措施未
能及时消除影响的
处以10—20万罚款
两次以上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仍不进行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
估,且不采取补救措
施的
处以20—30万罚款
两次以上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仍不进
行地质灾害危险性
评估存在抗法行为
的
处以30—50万罚
款
建设单位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主体工
程即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经采取工程
补救措施后消除影
响的
处以10—20万罚款
两次以上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仍不改
正,主体工程即投入
生产或者使用,且不
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以20—30万罚款
多次拒绝责令限期
改正,主体工程即
投入生产或者使
用,存在抗法行为
的
处以30—50万罚
款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责令限期治理,逾
期不治理或治理不
符合要求的
处以10—30万罚款
两次以上责令限期
治理,逾期仍不治理
或治理仍不符合要
求的
处以30—50万罚款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责令后停止违法行
为的
对处单位以5—10
万罚款,对处个人
以1—2万罚款。
两次以上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的
对处单位以10—15
万罚款,对处个人以
2—3万罚款。
两次以上责令仍拒
绝停止违法行为的
对单位处以15—
20万罚款,对处个
人处3—5万罚款
在地质灾害危险
性评估中弄虚作
假或故意隐瞒地
质灾害真实情况
的
责令后停止违法行
为的,对评估、工程勘查、设计或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3%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两次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的,对评估、工程勘查、设计或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费用或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3%—4%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责令后限期恢复原
状或者采取补救措
施的
处以1—3万元罚款
责令后逾期不能恢
复原状或者未采取
补救措施的
处以3—5万元罚款
未取得地质勘查
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违法所得在5万元
(含5万元)以下
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5—10万元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10—30
万元(含30万元)
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10—15万元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30万元
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15—20万元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
责令后限期改正的
处以5—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两次以上责令后限
期改正的
处以10—15万元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多次责令后拒绝限
期改正的
处以15—20万元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
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
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
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违法所得在5万元
(含5万元)以下
的
收缴或者报原审
批机关吊销伪造、
变造、转让的地质
勘查资质证书,处
以5—10万元罚
款,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10—30
万元(含30万元)
的
收缴或者报原审批
机关吊销伪造、变
造、转让的地质勘
查资质证书,处以
10—15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30万元
以上的
收缴或者报原审批
机关吊销伪造、变
造、转让的地质勘查
资质证书,处以15
—20万元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