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修订直梯细则-第三号修改单后修订-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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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修订直梯细则-第三号修改单后修订-最终版
1⽬的
为了确保电梯检验⼯作质量,规范电梯监督与定期检验⾏为,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不排除采⽤更先进的、精度更⾼的检验⽅法。

如果出现了有关电梯⽣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艺等影响本细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2适⽤范围
本细则仅适⽤于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不适⽤于防爆电梯、杂物电梯、消防(员)电梯。

3检验依据
3.1 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规则》)和第1号修改单、第2号修改单、第3号修改单。

4检验前准备事项
4.1 受理检验申请后,任务安排⼈员应根据检验任务情况、检验⼈员的持证情况、技术⽔平等安排检验任务。

对改造和重⼤修理的电梯检验,检验项⽬负责⼈应组织制订检验⽅案。

对重要的、复杂的和新类型等电梯检验视情况⽽定,必要时制定检验⽅案。

4.2 检验⼈员接受检验任务后应及时查阅资料,熟悉有关情况及其他事项。

4.3现场检验出发前,检验⼈员应检查确认检验仪器、⼯具;证件;相关表格(如原始记录、检验意见通知书等);个体防护⽤品已准备妥当。

4.4 检验⽤仪器应符合以下要求:
4.4.1 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具应满⾜满⾜《规则》附件A所述检验要求和⽅法。

对于斜⾏电梯(包括斜⾏曳引驱动与强制驱动电梯)为附件E,下同。

表1主要检验仪器设备及精度要求
4.4.2 主要检验仪器操作规程见各⾃操作规程。

5检验⼯序及流程图、检验内容、检验要求、检验⽅法
5.1 检验⼯序
5.1.1检验员到达受检单位后,应审查受检设备的技术资料及准备相关事项之后才实施现场检验。

5.1.2监督检验现场⾄少由2名持电梯检验师资格证书的⼈员进⾏,定期检验现场⾄少由2名持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证书的⼈员进⾏。

5.1.3应当在施⼯单位⾃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施⼯单位保持电梯检验现场清洁,保证受检电梯状态完好;在维护保养单位⾃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

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对于电梯安装过程,按照5.3项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法,对《规则》中附件B所列项⽬进⾏检验;对于斜⾏电梯(包括斜⾏曳引驱动与强制驱动电梯)按照5.4项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法进⾏检验;
(⼆)对于电梯改造和重⼤维修,施⼯单位与使⽤单位应签订施⼯合同,表明改造及重⼤维修所涉及的部件,并制订施⼯⽅案,检验⼈员根据施⼯情况制定检验⽅案,报专业技术负责⼈批准。

除对改造和重⼤维修涉及的《规则》中附件B中所列的项⽬进⾏检验之外,还需对其他项⽬(前述改造和重⼤维修涉及的项⽬除外)按照定期检验的规定进⾏检验;
(三)对于在⽤电梯,按照5.3项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法,对《规则》中附件C 所列项⽬每年进⾏1次定期检验;对于斜⾏电梯(包括斜⾏曳引驱动与强制驱动电梯)按照5.4项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法进⾏检验;
(四)对于在1个检验周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故障实名举报达到3次以上(含3次)的电梯,并且经确认上述故障的存在影响电梯运⾏安全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要求提前进⾏维护保养单位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五)对于由于发⽣⾃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电梯以及停⽌使⽤1年以上的电梯,再次使⽤前,应当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进⾏检验。

但如果对电梯实施改造或者重⼤维修,应当按照本条第(⼆)项的规定进⾏检验。

5.1.4现场检验时,检验⼈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品。

5.1.5 检验⼈员应确认是否有终⽌检验和中⽌检验的情况,如有应按相关要求执⾏。

5.1.6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员可以中⽌检验,但必须向受检单位书⾯(意见书)说明原因。

5.1.
6.1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

5.1.
6.2电源输⼊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5.1.
6.3环境空⽓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

5.1.
6.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作⽆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和轿厢放置表明正在进⾏检验的警⽰牌。

5.1.
6.5对井道进⾏了必要的封闭。

5.1.
6.6应有电梯使⽤单位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或电梯施⼯单位)的专业⼈员配合检验。

5.1.
6.7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条件等进⾏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件的规定。

5.1.7 现场检验应注意以下安全事项:
5.1.7.1进⼊电梯井道应当佩戴安全帽。

在进⼊电梯轿顶、底坑前,应⾸先操作停⽌开关,切断安全回路。

5.1.7.2电梯在进⾏⼿动盘车操作时应⾸先切断电源,并确认轿厢位置,在层、轿门关闭完好的情况下进⾏。

5.1.7.3所有的短接线路操作均应在得到检验⼈员明确确认后进⾏,并且在完成相关检测之后⽴即拆除。

5.1.7.4严禁任何可能造成制动器完全释放或层、轿门电⽓联锁失效的短接操作。

严禁在电梯正常状态下短接安全回路。

5.1.7.5检验⼈员不得从事受检设备的修理、调整和电路短接等⼯作。

5.1.7.6检验完成后应确认所有短接线均已拆除,所有试验部件均已恢复到正常位置。

5.1.8 现场检验时,检验⼈员原则上应按照检验流程图顺序或检验⽅案实施检验,在保证安全和不漏项前提下,可以对C类项⽬资料确认并适当调整流程图(⽅案)检验项⽬顺序。

同时按照填写说明的规定准确填写原始记录。

5.1.9 现场检验完成后,检验项⽬负责⼈应确认检验项⽬是否全部完成,原始记录填写有⽆遗漏,检验仪器、⼯具是否全部收回,并提醒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或电梯施⼯单位)将受检电梯恢复正常。

5.1.10 确认检验项⽬完成后,检验⼈员应根据检验情况召集电梯使⽤单位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或电梯施⼯单位)有关⼈员进⾏座谈,并请其确认检验情况。

当存在问题
时,应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电梯)》,告知使⽤单位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或电梯施⼯单位)。

5.1.10.1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复检不合格”的设备,不设置整改期限;如现场检验完成⽇期滞后于电梯使⽤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期当⽉的⽉末,则不设置整改期限。

其它有整改项⽬的情况,整改期限不超过:1.现场检验后15天,2.电梯使⽤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期当⽉的⽉末,其中的较早⽇期;整改期限最⼩为3天。

对整改难度较⼤或整改⼯作量较⼤等特殊情况,客户提出延期申请后,经检验部门负责⼈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整改期限。

5.2 现场检验流程图
5.3 检验内容、要求和⽅法
安装、改造、重⼤修理过程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检验内容,按《规则》第⼋条要求执⾏。

标题
和定期检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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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8.0 修改次数01 项⽬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法
(4)受检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每2年(对于使⽤
年限不超过15年的限速器)或者每年(对于使⽤年限
超过15年的限速器)进⾏⼀次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
校验结果应当符合要求
审查限速器动
作速度校验记录,
对照限速器铭牌
上的相关参数,判
断校验结果是否
符合要求;对于额
定速度⼩于3m/s
的电梯,检验⼈员
还需每2年对维
护保养单位的校
验过程进⾏⼀次
现场观察、确认补充说明:常⽤的限速器动作速度范围
限速器的电⽓动作要求:
在轿厢上⾏或下⾏的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限速器或其他装置上的⼀个符合规定的电⽓安全装置使电梯驱动主机停⽌运转。

对于额定速度不⼤于1m/s的电梯,电⽓安全装置最迟可在限速器达到其动作速度
时起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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