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宁市2012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民族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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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宁市2012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南卫中[2012]43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南宁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2.08.27
【实施日期】2012.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宁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宁市2012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项
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卫中〔2012〕43号)
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卫教文体局、卫生局):
市委、市政府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工作列入南宁市2012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
为加强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民族医药建设项目工作,确保高标准、高质量、按时完成任务,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12年自治区补助中医药部门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中〔201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组织制订了本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2012年南宁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民族医药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市委、市政府将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民族医药建设项目工作列入南宁市2012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
为确保高标准、高质量、按时完成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通过实施中医药民族医药建设项目,进一步加强基层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基层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能力,促进基层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的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2年,通过项目实施,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民族医科室进行规范设置,配备必要设施设备,满足中医民族医科室提供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的功能需求,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培训一批中医药民族医药专科人才,初步形成一批特色明显、诊疗水平较高、临床疗效较为显著、管理水平和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示范单元。
三、项目内容
按照自治区卫生厅有关广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民族医科建设基本标准、中医药民族医工作示范建设标准要求,对我市61个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进行项目工作建设。
(一)建设范围。
2012年,在全市分别遴选8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3个乡镇卫生院新建和强化建设中医民族医科室。
在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6个乡镇卫生院进行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工作示范科室建设。
具体项目建设单位详见附件1、2。
(二)项目资金。
2012年自治区财政安排233万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新建和强化建设中医民族医科室建设资金,自治区财政补助每个项目单位3万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示范建设资金,自治区财政补助每个项目单位8万元。
不足部分各地自筹解决。
具体资金安排详见附件1、2。
(三)建设内容。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新建和强化建设中医民族医科室。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中医民族医科基础设施建设、人员培养、设备配置、中医药文化宣传等。
建成后达到广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民族医科建设基本标准,12月底前通过考核验收。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示范建设。
在中医民族医科达标建设基础上,突出建设2个以上中医民族医专科门诊、中医治疗室,设置中医病区,建成集中医专科门诊、治疗室、中药房和中医病区为一体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区域。
建成后达到广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民族医工作示范建设标准要求,12月底前通过考核验收。
(四)建设标准。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民族医科建设标准(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中医民族医科建设标准(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示范建设标准(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示范建设标准(试行)》标准进行建设。
四、执行时间
本项目执行时间为1年,2012年12月验收。
五、组织机构
(一)成立2012年南宁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民族医药建设项目工作协调领导小
组。
组长由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卫生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卫生局机关相关科室、各县(区)卫生局局长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收集等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中医药管理科(联系电话:5389431),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二)成立项目工作专家指导小组。
由市属中医医疗机构相关专家组成,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对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民族医药建设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市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为市级项目技术指导单位,负责组织专家对县(区)项目单位中医人员进行培训,并承担项目的技术指导工作。
各县(区)、开发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领导组织机构,组建本地区项目技术专家指导小组,负责本县(区)、开发区项目的组织实施。
六、项目管理
(一)组织形式。
1.南宁市卫生局负责对项目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对县(区)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接受自治区卫生厅项目领导机构的领导,接受自治区卫生厅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2. 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增购的设备,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合理制定增购计划,将增购设备品种目录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汇总至南宁市卫生局中医药管理科审核后,由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
为保证项目建设工作顺利完成,按填平补齐原则,项目所在地的卫生局在本县(区)经费和数量不变的情况下,可在不同的单位间进行合理调整。
年底将采购结果逐级汇总至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七、监督与评估
(一)各县(区)卫生局具体负责本地区项目建设管理,设立专人负责项目管理工
作,引进绩效考核机制,经费补助要与培训效果挂钩。
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标准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工作,同时要按照绩效考核要求建立管理档案。
将管理档案于11月20日前上报南宁市卫生局中医药管理科备查。
管理档案包括:县(区)项目建设工作总结,县(区)项目建设年终报表,全部项目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包含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在内的项目医院建筑平面图纸复印件1份,建成的中医诊室、治疗室、中药房现场照片,设备购置清单,项目经费使用统计表等。
(二)各地卫生局、各项目建设单位,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南宁市卫生局对各县(区)卫生局和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检查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安排经费的依据。
(四)接受南宁市卫生局和财政局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考核。
附件:1.2012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民族医科项目建设单位和经费分配表
2.2012年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民族医科项目建设单位和经费分配表
3. 2012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中医民族医工作示范建设项目单位和经费分配表
附件1:
2012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民族医科建设项目单位和经费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