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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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
通知(2011)
【法规类别】房地产税收营业税
【发文字号】财税[2011]12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15)【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1.01.27
【实施日期】2011.01.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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