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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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TJDT/ZY-AQ-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铁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天津市消防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负责的土建工程项目、机电设备安装项目及装饰装修项目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地铁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室负责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设管理中心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条地铁公司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消防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铁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室,负责日常的消防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地铁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天津市消防安全工作方针和原则,保障地铁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符合规定;
(二)研究制订地铁公司年度消防安全管理目标,批准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制定培训教育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宣传教育;
(四)每月组织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听取各建管中心消防安全工作汇报,确定消防安全工作重点,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通过相关消防安全管理文件及决议,形成规范的消防安全管理会议机制;
(五)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六)督查建管中心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和火险隐患的检查、整改、复查等工作;定期组织地铁公司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落实隐患整改效果;
(七)负责或配合消防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
(八)总结推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决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奖惩。
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铁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室,负责日常的消防管理。
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天津市消防法律和法规,向地铁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报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
(二)协调建管中心贯彻落实地铁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委员
会有关消防工作决议,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三)定期汇总全公司消防工作情况,分析消防安全形势,通报消防工作信息,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四)围绕消防工作重点、难点和突出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并推动实施。
(五)承办地铁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以及重要活动。
(六)完成地铁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地铁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室职责
(一)负责编制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大检查,对存在的消防隐患或违章行为拟定处理意见,并报主(分)管领导审批;
(三)负责编写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纪要、通报、简报,并做好上报、送达和存档工作;
(四)负责牵头组织施工现场的消防观摩活动。
第八条地铁公司建设管理中心职责
(一)贯彻落实地铁公司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部门,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明确逐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三)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消防工作,及时拨付安全措施费用;
(四)督促施工单位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落实现场防火检查、临时消防设施、器材的检修检测;
(五)定期不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要求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发现重大火险隐患,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
(六)定期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分析;
(七)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八)配合地铁公司消防管理人员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
(九)负责牵头组织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培训。
第九条监理单位职责
(一)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审查施工单位防火方案和防火安全措施;
(三)对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进行核查;检查落实消防设施是否符合灭火救援要求;
(四)监督施工单位安全措施费用的使用;
(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隐患整改,发现重大火灾隐患,责令其停止施工作业,同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六)督促施工单位组织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七)监督施工单位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发生火灾时,组织协调现场的灭火扑救工作,同时向公安消防部门、建设单位报告。
(九)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或协助火灾的原因
分析和责任处理工作。
第十条施工单位职责
(一)项目经理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建立项目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
(三)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管理人员;
(四)明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制定消防安全工作预案,建立消防巡逻和检查制度,建立消防工作日志和档案;
(五)规范消防档案、灭火应急预案和消防安全标识;
(六)对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等物品,设专库专管。
建立存放、保管、领用、回收制度,做到帐物相符;搭建的临时房屋材质及防火间距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七)成立义务消防队和消防联勤组织,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八)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清除可燃易燃物质,加强明火作业动态管理;
(九)落实消防检查和巡查;落实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检修、检测;
(十)落实员工消防教育培训,杜绝无证上岗;
(十一)现场发生火灾时,立即组织现场扑救工作,同时向公安消防部门、建设单位报告。
(十二)与分包单位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明确防火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临时用电作业管理
(一)施工作业区的电源线实行钢性防护或地下埋设措施;
(二)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毯、热得快、电壶等大功率电热器具;
(三)严禁在可燃物、金属物上敷设电源线,用电设备要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严禁超负荷用电;电线绝缘层老化、破损的要及时更换;现场不得使用大功率、高热量的灯具照明;
(四)高压架空线下禁止搭建临时建筑物和堆放易燃物品;
(五)电闸箱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
(六)严禁发电机直接用油桶供油;
(七)地下现场照明灯具要远离木质模板及易燃物品,不需要灯光照明时,要及时将照明电源撤掉关闭。
第十二条易燃易爆物品和明火作业管理
(一)易燃易爆物品按其性质专库分类储存,张贴醒目防火标示,灭火器材配置齐全;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
(二)明火作业前要开具动火证,清除周围可燃物;明火作业时,落实防止焊渣火花飞溅措施;配备灭火器;明火作业结束后,检查作业区域是否存在流动火种,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三)氧气瓶安全附件(防震圈、安全帽)必须齐全,夏
季严禁暴晒;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米,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米;氧气瓶、乙炔瓶严禁卧放使用;
(四)现场使用挥发性油料时,必须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周围禁止明火。
通风条件不良的,应安装通风设施后方能施工;
(五)可燃材料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
(六)禁止在地下施工现场进行一切的油漆粉刷作业。
第十三条消防设施管理
(一)生活区、办公区、施工作业区要分别设置临时消火栓,并配备足够的水带、水枪、扳手等灭火用具,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米,消火栓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150米;消防水枪有效射程不应低于20米;
(二)地铁车站内要设置室内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每层设置消火栓口,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临时消火栓;
(三)消火栓压力不足时要设置加压水泵房,并保证随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定期对加压水泵房进行检查保养,保证遇有紧急情况能够开启运转;
(四)消防蓄水池的蓄水量要满足灭火救援需要。
冬季做好保温防冻措施;
(五)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动火作业场所、可燃材料存放场及其加工场地、食堂、宿舍等场所应配置灭火器,配置的类型与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要匹配;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确定,且
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 具,非动火区域每100平米至少配置2具干粉灭火器;消防器材要经常检查、维护、保养,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消防器材摆放地点不得堆放杂物,禁止挪作他用及改变位置,严禁损坏丢失;
(六)生活区、办公区、施工作业区要设置应急照明和紧急疏散指示标志,消防手电筒、出口指示灯、事故应急照明灯保持完好,消防通道畅通,逃生杆、逃生绳等设施符合要求;
(八)洒水车辆具备消防灭火功能;
(九)消防设施未经监理单位、业主代表验收通过的,施工单位不准投入使用或进场施工。
第十四条临建房屋管理
(一)建筑构件的燃烧性等级为A级。
临时用房是金属夹心板房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1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临建房屋搭建高度不准超过二层;搭设之前须向驻地消防管理部门备案登记;临建房屋所用材质必须做防火阻燃复检;
(二)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会议室、文化娱乐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应设置在临时用房的第一层;
(三)临建房屋、集装箱、防盗门内饰装修材料严禁使用易燃材质;室内排风扇和其它易裸露保温棉的部位要用砂石泥浆封堵,防止流动火种及油烟窜入保温棉内引发火灾;过墙眼必须做穿管绝缘防护;楼层地板屋面必须用混凝土处理,严禁
使用可燃及易燃材质铺设地面;
(四)宿舍只允许设置一个空调电源插座,插座必须设在屋外安全防雨部位;床铺不得超过2层,每间宿舍不得超过15人;通道宽度不小于1米;
(五)临建房屋要安装防雷设施,防止雷击引发火灾事故;
(六)房间面积大于50平米的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入口;每个房间房门至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得超过25m;
(七)临建房屋必须单独编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电源进线、电闸箱的位置及线路走向。
用电线路严禁暗线敷设;线路要进行负荷计算,要选择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制定安全用电措施和防火措施,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本项目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照明电源使用36v安全电压;
(八)临建房屋投入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填写《临建房屋使用前条件验收单》并经监理单位验收通过的,方可投入使用(见JL/ZY-AQ-10-01)。
监理单位对临建房屋应认真履行验收职责,达不到验收条件的不准施工单位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食堂燃气管理
(一)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
(二)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三)液化气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四)放置钢瓶、燃具和工地厨房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五)食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进行定期测试并记录,确保处于灵敏有效状态,并按标准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六)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建立自查记录台帐,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七)严禁使用50千克以上的压力罐装燃料(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作为烹饪热源。
第十六条消防警卫与组织管理
(一)生活区、办公区、施工作业区实行“三区分离”的封闭管理模式;门口设置警卫室、门禁、对讲机等设施;
(二)生活区、办公区要设置消防固定岗和机动巡视岗位,重点对临建房屋、集装箱、明火作业区域进行防火巡查;
(三)安保警卫人员每日做好防火巡查,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四)安保警卫人员实行集中管理,每班次人数不低于5人;
(五)安保警卫人员要熟练掌握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发现火险隐患第一时间快速、正确处置;
(六)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和消防联勤组织,专
门负责消防保卫,消防队员必须掌握和熟练使用灭火器材,遇有火情能及时进行初期扑救并向“119”报警。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下列范围是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施工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彩板房、集装箱内设置的食堂、宿舍、仓库、充电室、小卖部等场所;
(二)施工现场防水作业区域;
(三)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区域。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监理单位申请进行消防安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施工:(一)确定了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消防管理人员;
(二)建立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从业人员经过了消防安全培训;电工、焊工持有消防培训合格证;
(四)搭设的临建房屋、设置的消防设施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要求,并通过了验收;
(五)生活区、办公区、施工作业区实行了“三区分离”的封闭管理,消防警卫人员到位并能正常上岗执勤;
(六)制定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章机电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施工管理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向地下现场运送电缆轴、通风设备、
供电设备和各种管材时,必须将其草绳子、塑料薄膜、纸夹子等易燃外包装材料在地上进行拆除清理,不宜拆除的必须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严加看管。
第二十条地下施工现场严禁使用彩条布、塑料薄膜、纸夹子、密目网等易燃材料作为成品保护和围挡使用;严禁用无齿锯(砂轮)切割木料。
第二十一条施工作业区域要配置满足消防需要的消防水桶、灭火器、水雾喷射装置、破拆工具。
并利用土建单位提供的消火栓做好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的地下加工场地必须由土建总包单位统一进行划分,并用蓝色铁质临时围挡统一圈围,标明其单位名称,地下施工现场严禁堆积一切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三条不准在地下现场进行油漆粉刷作业;不准使用发电机作业;明火作业时必须清除一切易燃物质,配置灭火器,并用铁质护罩进行遮挡。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设置防火通道,严禁在防火通道堆放任何物品,防火通道要保持干净整洁、无易燃杂物。
第二十五条进入带电或其它特殊区域施工时,必须事先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并派员监督。
第五章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施工单位均应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各建管中心安质部对所属各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监
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符合本单位、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实际情况;
(二)应急组织和人员职责分工明确,有具体落实措施;
(三)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应急能力相适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必须经过演练后方可确定使用,应急预案演练应确定演练范围、演练频次、演练程序、注意事项、演练情况记录、演练后的总结和自评以及预案的修订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任何部位发生火警,发现人员应立即向“119”报警,并说出火灾发生的准确地点、位置以及火灾性质、起火原因,同时向本项目负责人报告并及时、有效的进行先期处置,将火势消灭在初期阶段,防止火势蔓延。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接报后立即启动火灾应急预案,组织项目所有人员进行先期扑救并上报所属建设管理中心、地铁公司和监理单位;
第三十一条发生火灾以后,施工单位要迅速切断电源、疏散易燃易爆物品、抢救被困人员,派专人到工地醒目路口迎接消防车,引领消防队以最快速度到场扑救,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后,向消防指挥员汇报火场情况,听从消防指挥员的命令,协助配合火灾扑救。
第三十二条公安消防队到达火场后,地铁公司所属各
单位应配合消防队说明火场燃烧的物质、位置等情况,协助消防队开展火场救援。
最大限度减少火灾损失。
第三十三条火灾事故发生后,地铁公司所属各单位要认真总结,组织事故和善后处理,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章防火检查
第三十四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每日对生活区、办公区、施工作业区域的临时用电、明火作业、防水作业、临时消防设施和灭火器、临建房屋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地铁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日检查表》(见JL/ZY-AQ-10-02)
第三十五条地铁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室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防火巡查。
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联合大检查。
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由消防管理人员填写《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施工单位按照整改要求进行书面回复。
同时对存在的较大消防安全问题地铁公司安质室将发布《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各单位要按照安质[2015] 14号《关于规范整改通知单处置流程的通知》的要求对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妥善处置。
第三十六条各建设管理中心根据分管项目情况,自行安排检查时间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资料的归档保存;地铁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室遇有重大节日或火灾高发时期应与各建设管理中心联合检查。
第七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突出对作业人员“四懂”“四会”的消防安全培训。
其内容是:
“四懂”:懂本岗位火灾的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消灭火灾的基本方法;懂火场逃生的技巧。
“四会”:会处理险兆;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引导疏散逃生。
第三十八条电工、电焊工、气焊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保管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包括消防安全等内容的安全培训,获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八章奖惩
第三十九条地铁公司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月度及年终考核、检查、评比内容。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对于施工现场存在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和媒体曝光的单位,地铁公司进行处罚。
第九章记录及附则
第四十一条相关记录:
《临建房屋使用前条件验收单》(JL/ZY-AQ-10-01)
《地铁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日检查表》(JL/ZY-AQ-10-02)第四十二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地铁公司安质室负责编制、解释并组织实施。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原办法同时废止。
编制:姚松
审核:殷波
批准:胡浩
文件更改记录
序号章节号文件更改内容更改日期更改人
临建房屋使用前条件验收单
JL/ZY-AQ-10-01
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序
号项目验收要点
检查
情况
1 资质审查临时房屋防火阻燃鉴定书、合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齐全有效;资质齐全
2 临建方案审批手续齐全,临建不高于2层;按方案施工
3 材料复检有阻燃材料、结构型钢复检合格材料
4 临电方案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审批手续齐全;
5 消防预案审批手续齐全,预案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
6 疏散通道楼梯、逃生杆、逃生绳、应急照明设置合理;走廊宽度大于1.1m;防火间距大于8米;消防通道畅通;无易燃杂物
7 消防设施消火栓与每间临时房屋供水距离不小于10米;水带、水枪、扳手齐全;有消防加压泵房;水枪射程不低于20米
8 临电线路36V、220V两路电源线明线敷设且做到横平竖直;电闸箱设置不低于《地铁公司文明施工标准图集》要求
9 用电设备空调设置统一、美观;漏电保护装置有效;室外插座有防雨盒;热水器、蒸饭箱等有单独开关箱控制;其他用电设备有各自漏电保护装置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安全有效
10 装饰材料临建房屋、集装箱内饰、室内屋顶装饰、防盗门铁皮夹层使用防火阻燃材料;排风扇裸露处用灰沙封堵
11 消防管理有消防管理组织,有专人负责,有门卫室;有监控;有专职保安人员巡视,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
验收结论:
监理单位(盖章):监理工程师(签字):年月日
地铁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日检查表
JL/ZY-AQ-10-02
工程名称:施工单位:
监理组长签字:时间: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