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实施细则_2免费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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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医疗队伍的素质,加速高层次临床医师的培养,促进医疗卫生
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
于下达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为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权试点单位。


校所有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临床医学学科、专业均可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其中
授予在职临床医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学科、专业,应至少授予一届毕业研究生硕士
学位。

第三条授予学位的级别和名称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Master of Medicine, M.M.)
第四条授予学位的对象
一、临床医学研究生
二、在职临床医师
三、临床医学七年制毕业生
第五条授予学位的标准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团结协作,身体健康,愿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和临床医学事业而献身;
二、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独立处理本学科(指二级学科,内科与
外科
分别不少于3 个三级学科,以下同)领域内的常见病,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

达到
《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硕士学位的临床工作水
平;
三、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四、能结合临床实际,学习并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完成一篇学位论文并通
过答辩;
五、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第六条学位授予
根据《安徽医科大学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人学位课程考试合格,临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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