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铝金属家具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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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 家具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
全
铝
家
具
2020-3-31发布 2020-04-01实施
XXXX家具有限公司发布
目录
前言 (1)
引言 (2)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
2.引用标准 (1)
3.术语 (2)
4.检验分类 (2)
5.制程检验 (3)
6.最终检验………………………………………………………… ( 7)
7.金属整体外观检验 (7)
8.金属原材料进料检验 (9)
9.金属各工序检验......................................................... ( 9) 10.软体整体外观 (16)
11.软体原材料进料 (17)
12.软体各工序检验 (17)
前言
本标准依据国家标准GB/T3325-1995《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和行业标准QB/T1951.2-1994《金属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并结合本企业产品特点制订而成.
1.本标准部分技术条件要求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有所提
高.
2.本标准的检验项目及内容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有所增加,
主要的项目和内容有:
(1)产品外观要求;
(2)各工序工艺要求;
(3)外协件、外购件要求;
(4)原材料要求;
3.本标准在检验项目及要求的质量保证零部件的质量,用零部件的质
量保证产品生产的全过程;用工艺要求的质量保证零部件的质量,用零部件的质量保证产品质量的整体实现.
4.本标准偏重于产品生产工艺过程的预防性控制检验,强调自检,首检
和巡检,甚至全检,做到过程与结果的统一.
本标准由企业厂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部门:设计部
本标准起草人:
本标准审批人:
引言
企业产品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标准,是企业产品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的依据,本标准规定了本企业产品一金属家具检验分类,检验项目,检验规则,试验方法程序和检验结果的评定;特别是检验项目含盖了本企业产品生产工艺的全部过程,对于规范本企业的质量检验工作,建立完善的质量检验体系将产生重要的作用,是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与实施的基础性文件.
XX家具有限公司2020-03-31批准
2020-04-01实施金属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
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家具检验分类,检验项目,抽样规则,试验方法,试验程序和检验结果的评定,本标准偏重于零部件加工过程的工艺要求的检验。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家具和钢木家具产品及其零部件的质量检验及评定。
2.引用标准:
GB/T1720 漆膜附着力的测定法
GB/T1730 漆膜硬度的测定法
GB/T3326 桌、椅、凳类主要尺寸
QB/T1952.1 金属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
GB/T6807 钢铁工件涂漆前磷化处理技术条件
GB/T12611 金属零(部)件镀覆前质量控制技术要求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GB 2829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XX斯家具有限公司2020-03-31批准 2020-4-01实施
3.术语:
3.1 邻边垂直度:
邻边垂直度是指产品(部件)外形为矩形时的不矩程度。
3.2 水平偏差:
水平偏差是指桌类产品桌面与地面的平行程度。
3.3 平整度:
平整度是指产品(部件)表面在0-150mm范围内的局部的平整程度。
3.4 圆度:
圆度是指产品圆管弯曲处的挤压或拉伸的变形程度。
3.5 位差度:
位差度是指产品中门与框架,门与门,门与抽屉,抽屉与框架,抽屉与抽屉相邻两表面间的距离。
3.6 翘曲度:
翘曲度是指产品(部件)表面上的整体平整度。
3.7 隐藏处:
隐藏处是指产品内外在一般使用中不易见之处。
3.8 着地平稳性:
着地平稳性是指产品的底脚与水平面的差值。
3.9 钢木家具:
钢木家具是指金属材料和木材或人造材料制成的家具。
4.检验分类:
4.1 产品检验分为制程检验和最终检验。
4.1.1 制程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标准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全部检验.
4.1.2 最终检验是产品出厂或产品交货时必须进行的各项检验.
4.2 零部件及工艺外观要求检验分为:抽检,首检,全检和送检.
4.2.1 首检:零件以及零部件的某一加工工艺过程完结时的第一件必须进行检验。
4.2.2 抽检:零件以及零部件的某一加工工艺过程完结时的抽样检验。
4.2.3 全检:对关键零部件,关键工序以及外协件,外加工件的进出库(或转序)时,须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的逐件检验。
4.2.4 送检:对理化,力学性能的检验项目(本企业没有检测手段的)送到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验。
5.形式检验:
5.1 检验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制程检验。
5.1.1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5.1.2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5.1.3 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检验周期一般为一年。
5.1.4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5.1.5 最终检验结果与上次制程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5.1.6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制程检验要求时;
5.2 检验项目:
检验时应按附录A(补充件)中与被检验产品有关的项目逐项进行检验。
5.3 抽样与组批规则:
5.3.1 制程检验应采用抽样检验方法,在抽样中编号后随机抽取检验试样。
5.3.2 漆膜理化性能试验一般在样品上直接取得,也可以在受检产品相同的工艺条件下制作,样板的规格尺寸和数量见表1。
样板的规格尺寸和数量
表1
5.4 试验方法:
5.4.1 外观检验:
应在自然光或光照度300~600lx范围内的近似自然光(例如40W日光灯)下,视距为700~1000mm,型式检验由三人共同检查,以多数相同结论为检验结果.
5.4.2 主要尺寸测定:
应采用每米误差不大于±0.6mm的3m钢卷尺(或钢直尺)对安放在平板(或平整地面)上的试件进行测定.
5.4.3 翘曲度测定:
应采用误差不大于0.1mm的翘曲度测定器具,测定时,将器具先后放置在被测部件表面的两条对角线上,分别测量对角线中点与基准直线的距离,以其中一个最大距离为翘曲度测定值.
5.4.4 底脚着地平稳性测定:
应采用塞尺,测定时,将试件放置在平板上,使三个脚着地,测量另一个底脚与平板间的距离.
5.4.5 平整度测定:
应采用误差不大于0.03mm的测定平整度器具,测定时,将器具放置在试件的被测表面,分别选不平整程度最严重的三个部位,测量0~150mm长度范围内被测表面与基准直线的距离,以其中一个最大值为平整度.
5.4.6 邻边垂直度:
应采用每米误差不大于±0.6mm的3m钢卷尺(或钢直尺),用钢卷尺(或钢直尺)测量矩形部件两条对角线,其差值即为邻边垂直度测定值.
5.4.7 平行度测定:
应采用误差不大于0.1mm的平行度测定器具,测定时,可任选框架,门,抽屉中某一前表面的任一边为测量基准面,用平行度测定器具测出测量基准面和与相邻表面间的最大间距和最小间距,然后取两个间距的绝对值即为平行度测定值.
5.4.8 水平偏差测定:
用钢卷尺测量方桌面每组对边中点的离地高度,圆桌面分别测量圆周上最高点和过圆心相对称另一点的离地高度,其差值与边长(或直径)的比值即为水平偏差测定值.
5.4.9 圆度测定:
用0.02mm精度的游标卡尺测量圆管弯曲段中部最大管径和最小管径,其差值即为圆度测定值.
皱纹测定:
用0.02mm精度的游标卡尺测量管材弯曲处皱纹的峰谷值,其差值即为圆度测定值.
5.5 检验程序:
送检试样的检验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外观检验,理化性能试验.
5.6 检验结果的评定:
5.6.1 不符合技术要求项目的不合格类别判定,应按附录A(补充件)的规定.
5.6.2 单件样品检验结果若不存在A类不合格项目,C类不合格项目不超过3项,或者B类不合格项目不超过1项并且C类不合格项目不超过1项时,则评定该型号产品为合格品,否则即为不合格品.
5.7 复验规则:
5.7.1 产品经制程检验不合格的,可进行一次复验.
5.7.2 复检时应对制程检验不合格的项目以及因试件损坏而未能检验的项目进行检验.
5.7.3 试样必须从封存样品中抽取一件含制程检验不合格的项目的相同产品.
5.7.4“复验合格或不合格”结论.
6. 最终检验:最终检验应在本产品型式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
6.1 检验项目:
6.1.1 检验时应按附表A(补充件)A1中与被检产品有关的项目逐项进行检验.
6.1.2 当产品中出现附表A(补充件)A1以外的必须检验项目时,应在企业产品标准中作出规定.
6.1.3 必要时,由购销双方协议,增加检验项目.
6.2 抽样与组批规则:
6.2.1 单件产品和成套产品最终检验应全数进行检验,但当全数检验有困难时,可实行抽样检查.
6.2.2 抽样检验时,在母样上编号,按表3规定随机抽取规定件数.
表3 件(套)
6.3 试验方法:
最终检验的试验方法应符合5.4.1
6.4 检验结果评定:
6.4.1 单件产品的评定规则同5.6条规定.
6.4.2 批产品质量经抽样检验的结果按表3规定评定:样本中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Ac时,评定本批次产品为合格批;样本中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不合格判定数Rc 时,则评定本批产品为不合格数批.
7. 零部件及工艺外观检验:
零部件及工艺外观检验是本企业日常检验工作的主体,包括从原材料,零部件的加工过程,直到半成品,成品的每一个环节,根据零部件在其各工序(包括工步)的重要度不同,来确定检
验方式(首检,自检,抽检,巡检,全检和送检),此类检验工作由操作工和各级检验人员执行.
7.1 检验项目:
7.1.1 检验时应按附录A(补充件)A1中与被检验零部件有关项目进行检验.
7.1.2 当A1中的项目不足以确定检验要求时,应进行A2,A3中有关项目检验.
7.2 检验程序:
7.2.1 零部件及工艺外观检验程序按以下顺序进行:
7.2.1.1 按检验对象分为:原材料检验,工艺外观检验,零部件检验.
7.2.1.2 按检验项目分为:外形尺寸,配合尺寸精度,外观要求.
7.3 检验规则:
7.3.1 零部件及工艺外观检验应根据零部件及工艺外观的重要度,编制质量控制检验点文件,确定其检验重要度分类;零部件及工艺外观均应在自检的基础上分别进行:首检,抽检,巡检,全检和送检.
7.3.2 抽检检验时以检验批数量为母样,按表4规定随机抽取规定件数.
表4 件(套)
经判定为不合格的零部件,操作工返工后重新抽样检验.
7.3.3
7.4 检验结果评定:
7.4.1 单件零部件及工艺外观的评定规则同5.6条规定.
7.4.2c时,判定本批零部件为合格批:样本中不合格品数大或等于不合格判数Rc时,则判定本批次零部件为不格批.
金属家具检验项目及评定表
备注:1。
“A”表示全检,并做品质记录;“B”表示抽检,并做品质记录;“C”表示抽检,不做品质记录。
2.工序检验项目中,在送检数中抽检发现有10%的不合格品,判所有送检数不合格全部返工。
金属家具检验项目及评定表
备注:1。
“A”表示全检,并做品质记录;“B”表示抽检,并做品质记录;“C”表示抽检,不做品质记录。
2.工序检验项目中,在送检数中抽检发现有10%的不合格品,判所有送检数不合格全部
返工。
金属家具检验项目及评定表子
备注:1。
“A”表示全检,并做品质记录;“B”表示抽检,并做品质记录;“C”表示抽检,不做品质记录。
2.工序检验项目中,在送检数中抽检发现有10%的不合格品,判所有送检数
不合格全部返工。
金属家具检验项目及评定表
备注:1。
“A”表示全检,并做品质记录;“B”表示抽检,并做品质记录;“C”表示抽检,不做品质记录。
3.工序检验项目中,在送检数中抽检发现有10%的不合格品,判所有送检数不合格全
部返工。
金属家具检验项目及评定表
备注:1。
“A”表示全检,并做品质记录;“B”表示抽检,并做品质记录;“C”表示抽检,不做品质记录。
3.工序检验项目中,在送检数中抽检发现有10%的不合格品,判所有送检数不合格全部返工。
金属家具检验项目及评定表
表4 外协件、外购件检验项目(增补)
备注:1。
“A”表示全检,并做品质记录;“B”表示抽检,并做品质记录;“C”表示抽检,不做品质记录。
4.工序检验项目中,在送检数中抽检发现有10%的不合格品,判所有送检数不合格全部返工
金属家具检验项目及评定表
表5 配套产品检验项目(增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