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之三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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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之三权分立
哲学0611294 王建飞
首先,孟德斯鸠认为,人类的自由基本上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哲学上的自由,即能够行使自己的一直或者自己确信是在行使自己的一直;一种是政治上的自由,在探讨许多想法之后,孟德斯鸠站在法律的观点下了一个结论:自由是做法所律不禁止的一切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的权利。

可以说政治自由是国家的目的、分权保障的目的,这是“法的精神”在政治社会中的最高体现。

他认为,在民主政体中,人民所拥有的仅仅是权力,而政治自由是另外一回事,它需要特殊的机制和措施才能保证。

如何保证一个人不去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呢?怎样的政体才能真正保障人类的政治自由呢?孟德斯鸠推出了他最崇拜的理想政体——君主立宪制。

他认为,防止权力滥用是政治自由的首要前提,而只有君主立宪制才能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从而真正确保人类的政治自由。

而防止权力滥用的最有效方法,莫过于建立一种能够以权力来制约权力的政体机制,而君主立宪制才是贯彻权力制约的最理想整体。

从这一政治自由的目的出发,孟德斯鸠系统地提出了三权分立的分权制衡论。

孟德斯鸠把古今中外所有政体分为五大类,并把国家的权利区分为三种: 1立法权力;2有关国际法事项得执行权力-行政权力;3有关民事法律的执行权-司法权力
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平安状态产生,必须有一个政府,而在这个政府统治下,公民不会惧怕另一个公民,也不会惧怕政府,是谓政治自由。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人或同一组织手上时,自由便不复存在,因人民会惧怕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执行来在残害他们。

而要是司法和立法不分开的话,自由也不存在;要是三种权力集中在一起的话,那一切都完了。

如果三种权力分开来,但各权力所掌握者却为同一阶层的人,虽然外表示共合国,但内部却和专制没两样。

因此三种权力必须权分立,互相制衡,方能避免走向专制,使人民有政治自由。

也就是说,所谓三权分立。

就是把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交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执掌,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即互相牵制,又互相保持平衡,而不能把这三种权力集中于一个人或一个机关手里。

他认为人类社会存在的一切专制政体、君主政体还是共和政体,都要通过三权分立实现其政治的宽和性,以保障人类的政治自由。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对于三种权力的机关以及所组成的份子做了详尽的分析,并提出互相制衡的方法;以下是三种的粗浅的分析:
司法权:这是一个必须完全独立超然的权力,相较于其他两权力,它不能交给一个固定的关来行使,且组成者更不能同一阶级;在每年一定时间内,按照法律来行使。

在控告的场合中,罪犯可以依据法律选择法官;虽然法院不固定,但判定应该要固定,以免法官依个人意志来裁判。

立法权:孟德斯鸠在研究一切人类社会时,首先研究了人,发现人需要自由,并且每个人都有各自的自由意志;而在民主国家中.事务需要共同讨论,达成共识,并实行之,是太多意见使得讨论毫无效率。

因此孟德斯鸠说人民是不适于讨论
事情的。

为了能兼具民意与效率,因此产生了议会,而为了使议会中的议员能确实代表民意,必须定期改选,并且定期集会,不能太过频繁,也不能太过少次。

立法权的主要任务,便是制定法律和监督政府;在组成议员中,必定有贫富的差别(贵族与贫民),因此有这各自的利益和考量,所制定的法律,可能对其中一个阶级产生威胁,议会便不能正常运作。

因此,孟德斯鸠主张贵族和贫民有各自的议会,互相制衡,避免专制。

当然,议会的权力必须有法律来规范,且集会时间应由行政机关来制定,以免立法机关过分扩充自己的权力。

行政权:再经过一会漫长的讨论后,并交与行政机关来执行;在此,孟德斯鸠强调此权力的行使,是需要及速行动的,需要高效率的;因此,行政权尽量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甚至是一个人。

而行政者应该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是为了防止立法机关趋于专制,立法机关不得审讯行政者本身,或者是他的行为;一但行政者被控告,自由就完了,但是,立法机关所通过的行政法规教与行政者去实行,行政者应当提出实行的报告。

在税收方面,立法机关不能一次作永久性的决定,而应逐年议定,否则行政权将不再依赖立法权,立法权便有可能失去自由。

在军队方面,这是绝不能听令立法机关的,在军人眼中,议员是一群懦夫,况且,军队讲求效率.忠诚,因此需听命于行政机关。

英国政制当孟德斯鸠看见英国的政治制度时,便构思出三权分立的架构,而不是根据孟德斯鸠理论来创造这制度的。

虽然英国宪法并非成文宪法,且散乱无一规律性,且议会与行制部门也不能相制衡。

但因人民具有高度民主素养,英国仍为现今高度自由民主的国家。

在此简单介绍英制。

在一连串法案签署之后,英王虽仍然世袭,但已不握有国家实权,其皇室经费也有一定限制,可说是为英国精神领袖。

当议会定出法律后,须交由英王同意行使之,但习惯上应王不会否定。

而任命内阁之权立,实际上由总理大臣代职。

最后可授于法官的独立地位。

在司法方面,分为刑事法院(可上诉至巡回法院)和民事法院两种,当此二种法院判决人民不服时,可上诉至上诉法院。

而最终审判则由上议院执行,其议长即为大法官。

在立法部门,分为上议院和下议院,上议院由贵族所组成,而下议院由中产阶级所组成。

虽然上议院目前已成为只是牵制下议院的机关。

但仍享有原始权利及绝对掌握国家的预算权。

大部分的议案反权力已交由下议院来行使;此为孟德斯鸠大加赞赏的地方。

当下议员提出弹劾案时,须交由上议员表决。

而有关金钱方面的法案也须交由上议员表决,假设通过,即由英王签署实行,假设否决,下议院可选择重新更正或者直接送交英王。

总括来说,国会控制国会途经有三种:质询.弹劾和不信任投票。

英国国会就是再这种体制下运作审议法律的。

行政方面,英国由枢密院和国务院执行。

其疏密怨尤内阁组成,决定政策。

内阁是首相从国务大臣中挑选出并命任的。

当内阁们制定出政策后,国务大臣负责执行之。

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因孟德斯鸠是处于君主专制和民主政治的转折点,故他的著眼点皆为当代最佳政治典范—英国,虽然与现在有些微的差距,但是我们能适切的理解他所想表达的理念.。

概括地说,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包含了一下三个重要内容:其一,国家权力应该分立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同时这三部分权力应该保持互相牵制和互相
制衡的关系;其二,任何一种政体只有实行分权与制衡才能真正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其三,政治自由的前提是法治,三权分立的原则是同国家健全的法制联系在一起的。

可以这样说,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的每一个内容无不是对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民主政治思想,尤其是分权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但是,《论法的精神》一书中,重要的事论述法律,而非政治,只因三权分立论过于创新,且皆合民主自由,而为大多数国家采用。

三权分立学说,是资产阶级国家遵循权力制约规律配置国家权力的有效尝试,是对规律的一种反映形式,但是,规律本身与体现规律的形式不能混同。

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形式是客观规律经过人对客观世界认识这一中介而逐渐形成的,它反映了人们的意志,是可以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也就是说,同一规律在不同的条件下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从逻辑上说,一个依法而治的政府,内在地就有两种不同的职能——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

洛克在《政府论》中,虽然将国家权力依照其职能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但认定执行权和对外权应该由同一个机构来行使,可归为一种行政权,与立法权和立法机构相独立。

将司法职能独立于行政职能的工作,是在17世纪英格兰的政治生活中完成,并由孟德斯鸠进行了总结和发挥。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以一种现代公认的形式提出政治权力的三重划分:立法就是制定法律,执行就是将法律付诸实践,司法就是宣布纠纷解决的法律是什么。

但是,在观察这一理论时不能舍本而逐末。

法治的要害在于如何合理地运用和有效地制约公共权力的问题。

和洛克相比,孟德斯鸠分权理论的特色不在于他的分权思想,而在于他提出的制衡理论。

梁治平先生也认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赖以建立的前提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包容性,它所关心的主要不是三权或四权分立而是为权力制定界限,与其说孟德斯鸠的理论是三权分立的学说,倒不如说它是权力制衡的学说。

至少,孟德斯鸠对近代政治理论最持久、最重要的贡献是在后一面。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精义或核心是确立权力制约体制,而不是一定要机械地划分国家权力为三部分,更不是以一个国家的权力结构来附会这种理论。

三权分立作为一种分权模式存在,更作为权力协调制衡的一种精神,其精髓不在于权力的真正分离,而在于国家权力的和谐、有效运行,从而保证人的政治自由。

参考文献:
论法的精神(法)孟德斯鸠 .编译于应机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6
西方法律思想史谷春德主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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