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广东朗能电器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2019)一中行初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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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朗能电器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2019)一中行初字第187号
广东朗能电器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一中行初字第187号
原告广东朗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小榄工业区122号。

法定代表人邓超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卫,广州粤高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志远,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电学申诉处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崔国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第三人刘德银,男,汉族,1956年1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人民东路5号201室。

委托代理人严忠明,江苏南通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聪明,男,汉族,1943年9月10日出生,江苏省海安县科技局退休干部,住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海陵新村11庄306室。

原告广东朗能电器有限公司简称朗能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9月21日作出的第66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6658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刘德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9年5月1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朗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卫,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马志远、崔国振,第三人刘德银的委托代理人严忠明、陆聪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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