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可行性
我国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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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 � � �� fT e c h � � l � g �( S � c i a lS c i e � c e �
V � l . 2 3, N �. 4 J � l � ,2006
一� 构建行政诉 讼简易程序的 理论支撑
公正与效率是诉讼所追求的两个重要的价值目标 � 在构建 诉讼制度时, 一方面要体现 公正, 充分保障 公民, 法人和其 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 , 提高效率不 能以过于急速 , 牺牲公正为代价 � 另 一方面要体现效益 , 以最少的司法资 源投入产生最大的 诉讼效 益, 公正的实现也不能忽 略对效率的考虑 � 传统的诉讼 价值观 将程序公正视为第一要义 , 认为 " 司法公正是法院追求的根本目 的, 它始终是司法的本质要求, 也是人们需要将纠纷提交裁判的 � � 1 理由 � " 公正的判决是实现诉 讼价值的必然要求 , 这是毋 庸置 疑的 , 然而效益的追求应 该同样不能忽视 � 效益本身就 是诉讼 的价值追求之一 � 庞德有 这样一 段描 述 � " 为了 理解 当下的 法 律, 我满足于这样一幅图景 , 即在付出最小代价的条件下尽可能 � � 2 地满足人们的各种要求 � " 这 正是对法律的效益 价值的强 调� 不适当的审判复杂化 , 不仅不能体现公正价值对相对人的关怀, 甚至会使相对人因为时间和程序的拖沓而感觉利益得不到适当 的关注 , 往往会产生受忽 视的感觉 � 即使得到了关注和 相应的 救济 , 也因为为此付出的代价过高而得不偿失 , 实际上是在追求 公正的审判的同时 , 得到了另一个不公正的结果 � 公正与效率在不少具体场合存在着冲突和矛盾� 公正需要 严密的诉讼程序加以保障 , 而严密繁 琐的程序肯定难以 达到高 效的目标 �过于追求诉讼效率 , 必然影响诉讼公正 � 过于追求诉 讼公正 , 必然降低诉讼效率 �在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中, 一味强 调诉讼的公正性 , 设计了一套周密的 , 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繁琐 的程序 , 直接导致诉讼资源耗费的 增大以至于出现案件 积压和 诉讼的拖延, 诉讼效率因而降低 � 其实 , 从根本意义上说 , 公正与效率是 互相包容 , 互相 促进
设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冷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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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良好 的社 会 必须 是有 秩 序 的社 会 , 正 的社会 . 公
自由的社会 , 必须 是 高效 率 的社 会 。 ② 也 ” 在资 源有 限
的现实 世 界 中 . 求 效率 是 理性 的必然 要 求 . 追 对诉 讼 程序 的设计 也不 例外
一
方面 ,迟来 的正义 即非正义” 司法公 正的实现 “ 。
出 困境 . 至还会 导 致适得 其 反 的 负面效 果 。 甚 文章 分 为四 个部 分 : 第一部 分 指 出简 易程 序 蕴含 着 效率
与公 正双 重价值 , 正是 内含 效率 的公 正 , 率是公 正 下的效 率 , 效 率的追 求不 能 突破 底 限正 义 , 公 效 对 并
且应 当有 助 于实现 整体 正义 第二部 分从 正反 两 个方 面 , 即案 多人 少的 矛盾 并不 突 出和 “ 高一低 ” 两 现 象十分普 遍 。 对设 立行 政诉 讼 简 易程序 的 必要性 进 行 了证 伪 。 第三部 分 从 简 易程 序 的 三个 基 本方 面 ,
为 尚有待小 心求 证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修 订提上 议程 . 理论 界 出现 了主张设 立 行政 诉讼 简 易
程序 的一 边倒 的声音 . 一些 法 院也在 积极 探 索行 政诉 讼案 件 的简易或 简便 审理方 式 .① 最高 人 民法 院制定 的《 民法 院第 三个 五年改 革纲要 (0 9 2 1 ) 还 明 人 20 — 0 3》 确 提 出要 “ 善行 政诉 讼 简 易 程序 ” 似 乎 。 立行 政 完 。 设 诉讼 简易程 序 已成 定论 , 有必要 再进 行探讨 。 没
其 首要 的价值 目标 , 也是 其灵 魂 和根基 。 过 。 正是 不 公 包含 效 率在 内 的公 正 , 率是 公 正 下 的效 率 . 易程 效 简 序也 只有 在不妨 碍公 正 的前提 下 . 其对 效率 的追 求才
关于设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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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的 保护 。
二、 在行政诉讼 中设立 简易程序 的可行性
( )我 国有 关 立 法和 司法 实践 为增设 行 政诉 讼 简易程 序 一
创 造 了条件 。
适用 简 易 程序 审 理 民事 案件 和 刑事 案件 , 大地 提 高了 诉 极 讼 效率 , 好地 保 障 了诉 讼 当 事人 的 合法 权益 , 较 更好 地 实现 了 司法 资源 的 合理 配 置和 司法 公正 与 效率 价值 目标 的实现 。 ( ) 诉讼 自身的发 展 为 简 易程 序 的设 立提 供 了条件 。 二 行政 《 行政 诉讼 法 》 布 二十 年来 , 政 审判 充分 发挥 了它 的职 颁 行 能作 用 。随着 审判 实践 的深 入 和 审判 经验 的 积 累 , 政 审判 法 行 官 的执 法 水平 也 有 了大 幅提 升 。
关于设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几点思考
口 李 泞 原
1适用 简 易程 序 的案 件 范 围。 、 从我国行政审判实践来看 , 适用简 易程序 的行政案件, 主
要有 以下几 种类 型 :
目前在 我 国行政 诉讼 程序 施行 过程 中“ 陪而 不审 ” 的现象 普 遍存 在 ,施 行诉 讼效 率低 下 等 问题 严重 损害 了司 法的 公正和 权 威性 。 为此 , 我国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设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 1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 争议不大的第一审行政 案件 , 以适 用 简 易程序 ;2 小 额标 的 行政 案 件 : 可 () 如标 的 额较 小 的涉 及税 收 或其 他行 政 、 事业 性 收 费 的案 件 罚 款 额较 小 的 行 政处 罚 案件 : 赔偿 请求 较 小 的行 政诉 讼 案件 : 3不 服行 政 机 () 关 警告 、 通报 批 评等 轻微 行 政处 罚 的案 件 :4 适用 简 易程 序 作 () 出的行 政处 罚 、 行政 许 可 的案 件 ; 5 事 实清 楚 的 、 服行 政机 () 不 关 拒绝 履 行保 护人 身权 、 产权 法 定职 责 的 案件 , 服行 政机 财 不 关违 法 要求 履行 义 务 的行政 案件 , 为 行政 机 关 没有 依法 发给 认 抚恤 金 的案 件 ;6 行政 行 为 已被 确 认违 法 , () 当事 人单 独提 起 行 政赔偿诉讼 , 赔偿数额不超过 50 元 的案件 : 7 当事人一致 00 () 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认为可 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2 排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 . 对 以下 行政 案 件 , 般 不宜 适 用简 易 程序 进 行 审理 : 1新 一 () 类 型行 政案 件 ; 2 群 体 性行 政 案件 ; 3 集 团行 政 诉 讼或 有两 () () 个 以上 被 告的 行政 案 件 ; 4 涉 及 行 政相 对 人 重大 权 益 的行 政 () 案件 、 社会 影 响大 的行 政案 件 :5 涉外 ( () 含涉 港 、 、 、 行 政 澳 台 侨) 案件 :6 以市 、 、 人 民政府 为被 告 的行 政案 件 : 7 人 民法 () 区 县 () 院认 为不宜 适 用简 易程 序 审 理 的其他 行 政 案件 。 ( ) 于简 易程序 审判 的一 些具 体 规 定 。 二 关 1起 诉方 式 灵活 。 、 简 易程序 中, 如书 写起 诉 状确 实有 困难 , 当事人 可 以采用 口头起 诉 的方 式 , 由书记 员对 起 诉 人 的言词 进 行 记录 。 诉笔 起 录 应 当有 明确 的被 告 和 具体 的诉 讼请 求和 事 实 根据 等 符 合 起 诉 条件 的 内容 , 供 作 出行政 行 为 的事 实 与法 律 依据 。 提 2 传 唤 当事人 的方 式灵 活 。 、 适用 简 易程序 审理 的行政 案件 , 在确 保程 序 公正 的前提 下 , 传 唤 当事 人 、 知 证人 或 有关 人 员 时 , 以采用 电话 、 通 可 口头 、 捎 信、 广播 、 电视 、 真 、 传 电子 邮件 等 方式 进 行 传唤 、 知 , 通 即不必 采取 书 面形 式 , 也可 以不受 普通 程 序 中有 关 时 间 的限 制 。 3 简化 审判 组 织 , 用 独 任制 。 、 采 我 国台湾 地 区 《 行政 诉讼 法 》 2 2条 也规 定 , 简 易 诉讼 第 3 “ 程 序 在独 任法 官 前 为之 。 ”我 国立法 适 用 简 易程 序 审理 行 政案 件 可 采用 独任 制 , 由具 有主 审 法官 资格 的法 官一 人 独立 审理 即 案 件 。 判文 书 的签发 也 由独 任 法官 直接 作 出 , 当庭 宣判 的 , 裁 能 可 当庭作 出 ; 能当 作宣 判 的 , 在 开庭 后 7日 内定期 宣判 , 不 可 以 保证 简 易程 序 的快 捷运 行 。 用简 易程 序审 理 案 件的 过程 中 , 适 如发现案情复杂, 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 , 可以转为普通程 序 , 组 成合 议庭 对 案件 进 行 审理 , 时及 时通 知 双 方 当事 人 并 同 采用 合 议 审判制 。口 ( 作者: 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 专业研 究生,0 8 20 年毕 业 于 防空兵 指挥 学院
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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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理论基础作者:王晓科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3年第06期摘要: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应寻求与其相应的理论基础作为支撑和指导。
这是保证简易程序在实际运用时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基本前提。
因此,深入研究分析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存在的理论基础,有助于简易程序的设置更加合理。
关键词: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程序价值论一、行政诉讼目的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从该法律条文可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是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
行政诉讼目的作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础,不仅体现在理论研究上,还体现在诉讼制度的具体构建上。
行政诉讼的目的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具体构建提供了思路。
1.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与简易程序随着社会法治的发展,我国行政诉讼通过多方面的努力,较好地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行政诉讼制度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不足。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导致了实践中存在“行政争议较多,起诉到法院较少”的问题,行政相对人不敢起诉,不愿起诉的现象较为普遍。
如果行政相对人不愿起诉,司法就无法对其进行救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就不能实现。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之一就是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阙如。
通过适当地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使更多的行政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后,愿意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维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与简易程序行政诉讼是通过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司法权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来实现对行政权的制约与监督的。
由此可见,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司法权的行使处于被动地位,因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与监督是以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为前提的。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研究》范文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研究》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1ddc8c73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6d3a760.png)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推进,行政诉讼作为保障公民权益、监督行政权力的重要手段,其程序简化的需求日益凸显。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作为提升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负担的重要措施,对推动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研究,分析其适用范围、操作流程及实施效果,以期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概述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为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负担,针对部分特定案件类型,简化审理程序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核心在于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审理周期,减少诉讼成本。
其适用范围主要涉及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三、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1. 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
如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无异议或异议不大的案件。
2. 特定类型的案件。
如涉及小额罚款、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以及涉及特定行业、领域的行政许可案件等。
3. 特殊情况下的适用。
如当事人自愿选择简易程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四、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流程及特点1. 流程: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简易程序申请→法院审查并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双方在简化程序下进行庭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
2. 特点:审理过程简洁高效,审判人员根据事实和证据直接作出判决或裁定;庭审过程灵活多样,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注重调解和和解的解决方式,以达成双方满意的结果。
五、实施效果及问题分析1. 实施效果: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应用有效提高了行政诉讼的效率,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压力。
同时,通过简化程序,使得部分案件能够快速得到解决,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2. 问题分析:尽管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在提高效率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认识不足,导致其未能充分利用该制度;同时,简易程序在保障当事人权益方面仍有待加强。
戢太雷论我国建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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戢太雷:论我国建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来源:主站时间:2005-09-19 10:25 阅读次数:武汉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专业2002级硕士研究生戢太雷湖北省《行政法制》2004年第二期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大发展和突破,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其效果与人们的预期愿望相去甚远。
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我国行政诉讼发展缓慢,收案率低与我国没有建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密切相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行政案件的审判实行合议制。
笔者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可能有以下多种原因:(一)被告的地位特殊,内容特殊。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只能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在我国通常被认为是仅次于权力机关的一重要国家机关。
所以,行政机关被诉至人民法院,并且由法院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审判,与行政机关的地位有所不符。
(二)行政诉讼不健全,基础薄弱,行政审判尚无完整的经验,无暇顾忌简易程序。
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生效实施。
法院的各项审理工作还刚刚起步,实践经验尚未成熟。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有相对的难度与复杂性,涉及到诸多法律法规的正确运用,又牵涉到许多的技术性、专业性的问题。
行政权是国家的重要权力,其具有广泛性、扩张性等特点。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时,很容易与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争议。
相关的案件一般较为复杂,审理具有一定的难度。
(四)社会环境、法官素质的影响。
由于行政案件的复杂性等特点,对于法官素质的要求较高,考虑到当时的法官整体的素质较低,如果采用简易程序,更难以保证审判的质量。
如上所述,行政诉讼法未规定简易程序,是和当时的社会背景等多种原因密切相关的。
经过了十多年的发展,行政诉讼法的这一规定显然与大量的行政纠纷产生于行政机关及时、小额处罚以及法律关于简单明确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
行政案件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
![行政案件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https://img.taocdn.com/s3/m/671e66c0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aa.png)
行政案件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行政诉讼的工作也日益繁忙。
为了更好地解决行政案件,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我国对行政案件的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进行了规定和实践。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行政案件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的相关问题。
一、简易程序的定义和适用范围简易程序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对于一些简单、明确的行政案件,可以采取简化的程序来处理。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复议案件:对于行政复议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且复议机关对于当事人的请求有明确的答复,可以采取简易程序。
2. 行政许可案件:对于行政许可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且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的请求有明确的答复,可以采取简易程序。
3. 行政强制案件:对于行政强制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且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的请求有明确的答复,可以采取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审理程序和特点1. 简易程序的审理程序简易程序的审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受理:行政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起诉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受理。
(2)立案:行政法院对于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五日内立案。
(3)传票:行政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传送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给被告。
(4)答辩:被告应当在收到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
(5)开庭审理:行政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书后十五日内组织开庭审理。
(6)判决:行政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后五日内作出判决。
2. 简易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程序简单:简易程序的审理程序相对于一般程序来说更加简单明了。
(2)时间短:由于程序简单,因此审理时间相对较短。
(3)效率高:采用简易程序可以大大提高行政案件的处理效率。
(4)适用范围有限: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相对有限,只适用于一些简单、明确的行政案件。
三、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和适用条件快速办理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对于一些需要快速解决的行政案件,可以采取快速办理程序来处理。
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再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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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简 易程 序作 为一 种 高效快捷 的 纠纷 解决机 制 ,是 医治诉讼 效率低 下 的一剂 良方 ,已成为世 界各 国及 地 区普 遍适 用的 诉讼程序 。 很 多学者也 认 为在我 国构 建行政 诉讼 简易程序 既有 必要也 可行 。笔 者主要 从 简 易程 序的 价值 、 目的、理 论基础 以及 行政 诉讼 自身特 点 出发 ,
、
多 元 化 原 则
在行 政诉讼 司法 实践 中 ,法 院所 受理和 审理 的行政 案件 类型 多 种 多样 ,繁简 有别 。 浙江 省 高级 人 民法 院 行政 审 判庭 对1 9 年至 1 9 2 0 年全 省行 政案件 类 型作 了统计表 。从统计 表不难 看 出行政 案件 02 类 型多种 多样 ,涉及 面很 广。1 9 年 以前 ,浙江 省各地 审理 的行政 5 9 案 件 类 型 比 较 单 一 ,主 要 涉 及 治 安 、 土地 、城 建等 部 门 。但 是 , 1 9 年 以后 ,情况 有 了很 大 变化。行 政案件 基本上 已覆盖所 有行政 5 9 管理 领域 ,行 政案件 的被 告也 已覆盖5 多个 行政机 关 以及其他 具有 0 国家行政 管理 权 的组 织 。 由此 可见 ,行政 案件 类型 日益复 杂化和 多 样 化。现 已纳 入统计 的2 个 行政 部 门中 ,所 涉行政 案件 仅 占23 , 5 /多 近 13 / 行政案件 ,如 涉及金 融、证券 等经济 行政案件 ,劳动 保障 、教 育 、 民政 等社 会行 政案件 ,以及涉 外行政 案件 等 尚未纳入最 高 法院 统 计报表 的种 类范 围。从 司 法实践部 门反馈 的资料 可见 :在 行政 诉 讼 实践 中 ,行 政案件 类 型的涉 及面越 来越 广 ,基本 上 已覆 盖所 有行 政 管理领 域 ,案件 类型 日益 复杂化和 多样 化 。 目前 我 国行政诉 讼 实践 中 ,任何 案件 一律 适用普 通程序 ,显 然 已不适 应案件 审理 的 实际情 况。笔 者认 为 ,司法资 源的 配置应 当与 行 政 案件 的审理相 匹配 ,适 用简 易程序 的标准 应 由原来 的单一 化走 向多 元化 。适用 简易程 序 的案件是 多种 多样 的 ,对 不 同的案件 可 以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实践中的问题与完善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实践中的问题与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f4a4529510661ed9ac51f32b.png)
探索争鸣法制博览2019年08月(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实践中的问题与完善李鹏飞李雅丽郭睿澂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0摘要:新《行政诉讼法》增设了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为我国行政案件的繁简分流、服判息诉提供了多元化的解决方式,在结案速度的提高、审判成本的减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等一些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自新法实施以来,简易程序在实践中的适用并没有达到立法的预期效果,由于法律规定内容简单、审理规则缺失、上诉无限制等原因,导致简易程序适用率偏低、上诉率反而较高,为了更充分的发挥简易程序的价值,补充细化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建立多元化审理规则和方式、限制行政机关上诉权等成为完善简易程序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审理规则;上诉权限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4-0017-03作者简介:李鹏飞(1993-),男,汉族,河北保定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李雅丽(1994-),女,汉族,河北邢台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郭睿澂(1994-),男,汉族,河北邢台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新设了简易程序,目的在于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提高行政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但自2015年实施以来,因法律规定粗略简单,内容不严谨不协调,致使在实践中的运用效果与预期相差甚远,产生了司法公正、效率和权威的冲突。
立足于当前司法现状,借鉴《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制度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简易程序内容规范与实践运用,充分彰显出简易程序具有的审判效率高、化解纠纷快、司法公正强、诉讼成本少的独特优势。
一、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概观(一)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概念及特征简易程序,是区别于一般普通程序而言的起诉更为便捷、审理更加快速、送达更为多样、成本更加低廉的审判程序。
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评析
![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评析](https://img.taocdn.com/s3/m/0a3d136ff5335a8102d2201e.png)
湖北行政 学院学报
Ju a fHu e miirt n I si t o r lo b iAd ns ai n tue n t o t
N . ,0 2 o 12 1 Ge e a . 1 n rl No 6
・
法学研 究 ・
D : 36/i n17 - 15 0 0 .1 OI1. 9.s . 17 . 1.1 09 j s 6 5 2 2 01
5 8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1 0 2年 第 1期
17 9 3年 《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 “ 些 简 单 的行 政 案 件 法 中 某
可 由 1名 行 政 法 官 代 表 单 独 判 决 ” 的表 述 就 属 于 简 易 程 序 适 用 范 围 的 概 括 式 规 定 [ ')《 国 行 政 法 15 。 德 ]4 f9 院法 》 定 了“ 院裁决 ” “ 例诉 讼 ” 类 简易程 规 法 和 范 两 序 的 适 用 范 围 :法 院 裁 决 ” 序 适 用 于 “ 讼 事 件 “ 程 诉 在事 实上 或适用 法律 上并无 特别 困难 , 者事 实之 或
此范 围 , 而确 定其 逻辑 架构 。 从
1行 政 诉 讼 简 易 程 序 适 用 范 围 的 规 定 方 式 .
对 不 同 的案件 可 以适用 不 同的 审理程 序 , 政诉 讼 行 简 易 程 序 就 是 审 理 简 单 行 政 案 件 所 适 用 的 诉 讼 程
序 。 最 高 人 民法 院 的 指 导 下 , 国 部 分 基 层 人 民 在 全 法 院 已 逐 步 开 展 了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审 理 行 政 案 件 的
件 的 审 理 难 度 亦 日益 增 加 。 不 可 否 认 的 是 , 有 但 仍
简化行政诉讼程序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海南高院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调研报告
![简化行政诉讼程序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海南高院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调研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23b2e486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9a.png)
简化行政诉讼程序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海南高院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调研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6.23•【分类】司法调研正文简化行政诉讼程序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海南高院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调研报告公正与效率是现代诉讼制度追求的最大价值目标,简易程序作为实现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诉讼方式,在国外及我国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都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但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没有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
随着行政管理职能的不断延伸,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也不断增长,单一制审理方式的弊端日益凸显,行政诉讼程序的改革也被提上了日程。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设立作为我国司法改革项目之一。
困惑———行政诉讼程序的现实问题(一)有合议庭,成员作用却发挥不够从立法本意上来讲,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制,是为了发挥合议庭全体成员的集体智慧的力量,来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但从我国法院目前行政审判人力资源来看,许多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达不到一个合议庭人数,在组成合议庭时,一般由一名行政审判法官主持,另外的合议庭成员由刑事或者民事审判庭的法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组成,这从形式上具备了合议制的形式,实际上审判活动基本上是由一人完成,一些审判员和陪审员根本不了解案情,也不发表合议意见,成了纯粹的“合法”的摆设。
“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极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也使合议制度的功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还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司法的严肃性。
(二)案件剧增,审判人员却相对较少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维权意识的提高,行政案件的数量相比以前已有了大幅的增加。
据统计, 1988年海南全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数仅为45件,随着2004年海南省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开展,行政案件数量剧增,2008年全省受理行政案件数为1262件,2010年已达1692件,而且还有不断上升的趋势,但各级法院行政审判人员的数量却没有大幅增加。
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建立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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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图分类号 :D 1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 号 :10— 61 00 107 —2 95 A 09 83 ( 1) — 020 2 0
正 义的 第二种 涵义一一 也许 是 最普遍 的涵义一一 是 效率 。
行 政诉讼 所采 用的普 通程 序效 率偏低 ,与现 阶段 社会 发展 需要存 在 矛盾 。建立 适合我 国 国情的行 政诉讼 简易程 序 ,具有积 极 的法理价值 和 实践意 义 。制定 明确的案 件适 用 范围 ,坚持有 限适 用原 则 ,针 对案情 简单 、争议 不 大、 小额标 的的行政 争议 ,灵 活运 用简 易程序 ,赋 予 当 事 人程序 选择 权 ,简化 审判 步骤 ,能够有 效 的降低诉 讼成 本 ,合 理调 配 司法资 源 ,提 高 司法裁判 效率 ,切 实化解 群众舆待 解 决的矛盾 ,达
一 一
波 斯 纳…
“ 序 是 诉 讼 制 度 的 核 心 ” ,司 法 裁 判 活 动 的 公 正 通 过 诉 讼 程
制度提 供保 障 ,而 归根 到底在 于诉讼 程序 的运用 。我 国现行 的行政 诉讼制度 在刑 事、 民事诉 讼法都 存在普通 程序和简 易程序 的情况 下 , 直严 格适 用合议 制普 通诉讼 程序 ,固然 对于公 正审 判具有 一定积 极意 义 ,但 也造成 行政 审 判滞 后于社 会 实际需 要 ,制 约 了行 政审 判 的发展 。 这种不 分案件 复杂程 度一律 适用 普通程 序 的做 法 ,既导 致 司法 资源 的浪费 ,又 无法给 予 当事 人及 时迅速 的救济 。普通 诉讼程 序 虽然更 有利于保 障 司法公 正这一诉 讼根 本 目标 的实现 ,但 是 “ 争
关于我国行政诉讼设立简易程序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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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概述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 的一种审判程序, 布莱克法律 《 辞典》 简易程序定义为“ 将 以相对快速、 简单 的方式解决争议或处理案 件的没有陪审团的程序” 目前 , 。 在我 国的三大诉讼法中, 民事诉讼法
、
和刑事诉讼法均设置了简易程序 ,司法实践 中也取得 了相当好的效 果。普通程序是人 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适用的较为完整的基础性程 序, 其因各种程序措施完备而显得繁琐、 费时 而简易程序则是在此 此, 罚款数额相对少的行政处罚, 以行政处 罚法 中规 定的听证数额 可 基础上进行相应的简化、 省略而生成的 , 其在起诉、 受理、 传唤当事人 为标准, 即凡是最高数额未能达到相对人有权 要求听证幅度的即属于 和证人的方式上及 审理程序上都相对简便, 而且审限较短。 综观各国 相对少的数额。 凡是涉及到限制人身 自由的行政处 罚, 凡是相对人 有 简易程序的建制, 根据其简化程度的不同, 以把简易程序大致分为 权要求听证 的, 可 都可看成是比较重的行政处罚, 都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程序简化式、 庭审程序省略式和辩诉交易式 。 ( ) 二 对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不大的案件 二、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设立同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追求公正 与效率是新世 纪人 民法院的主题 , 也是广大人 民的热切 期望。 司法是否公正是个永恒 的评价主题 , 司法的效率是否有较高 而 的 比例同样是个永恒的评价主题 。 在行政诉讼中设立简易程序 。 其主 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中, 有可能对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的行为, 除行政处 罚外 。 根据 目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 还有七 项, 大体上可分为作为的行为与不作 为的行政行为 。 为的行 为如行 作
一
种平衡关系 。 而在增设简易程序后并不会打破这种平衡。 因为简易 当事人可 以一次为 限。 第四 , 在法庭审理上: 借鉴民事诉讼 的做法 , 应 简化法庭调查和法 程序的设置 , 其实只是对行政诉讼案件稍加分类 , 区别简繁 , 重大 、 复 对 由当 事人 择 其 要 者 进 行 举 证 、 杂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处理 , 而简单 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 最终起到 庭 辩 论 的操 作 , 于 双 方 的证 据 和 辩 解 , 优化司法资源 , 提高 了司法效率的作用 。 这种思想在我 国刑事诉讼和 质证 、 归纳 , 以体现简易程序的效率价值 。 第五 , 在审理 的期 限和裁判文书 的制作上: 首先要尽量缩短简易 民事诉讼中己付诸现实且取得 良 好效果 , 在我国目前行政诉讼 司法资 并尽 可能 的经过一次庭审 即当庭 宣判 , 在行政诉讼 源 比较紧张而行政诉讼案件又在每年不断增长的情况下设立简易程 程序 的审理期限 , 普通程序审理 的期 限为三个月的情况下 , 笔者认为行政诉讼简 易程序 序, 尤其具有重要的意义 。
浅析行政诉讼中简易程序制度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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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调解制度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运用
我 国原有 的立法理念认为行政诉讼涉及公共权 益 ,不 能 被 随意处 分 ,因而调解制度不适用于行政诉讼成 了我 国 《 行 政诉讼法 》的一项 基本 原则。我 国刑事 自诉案件 中适用刑事 调解制度很好地说 明了 “ 公 权不可处分”在一定程度上有背
判, 采用简易程序 明显不符合立法本意和精神 。 职级规定是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的行政案件 的法官相应 职级进行 限制。简易程序采用法官独任审理 ,虽然适用 简易 程序 的行政 案件基本 都是属 于案情简单 ,争议较小 的案件 , 但 由于现 阶段 官民矛盾相对激烈 ,法官既要面对行政机关一 方 ,也要 面对行政 相对人一方 ,要独 自做好协调工作并驾驭 好庭 审 ,因此 就要求法官 要具备相 当 的行政 审判实践 经验 、 过硬 的专 业素质及较高 的政治素养 。因此须对运用简 易程序 审理行政案件 的审判人员在职级进行必要 的限制 。
时代精神 。事 实上 ,近年来 的司法实践均证 明行政诉讼调解 制度 在解决行 政争议时有很强的生命力 ,我 国行政诉讼撤诉 率较高 的原 因之一 就是 调解 活动的影响 ,司法实践 中经常 由 法 院居 中协调 ,促成 双方 达成 和解 ,尔后 行政机 关作 原告 撤诉 的动员工 作。在 2 0 1 1 年全 国法 院审理行政 案件情况 中, 审结案 中原告撤诉 的就 占 4 7 . 9 5 %,二审撤诉 的占 1 0 . 6 2 %。 但 因为法律上没有 明文的规 定 ,法院系统 尚未对行政诉讼 的 调解活动进行规范 。依照 “ 坚持合法性审查 , 促 进执法完善 , 依法规范撤诉 , 力求案 结事了”的原则 ,很多地方 已经进行 了行政诉讼调解相关试 点工作 ,在实践 中探究行政争议化解
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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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通过法院解决的一种法律程序。
行政诉讼主要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其中简易程序是为了解决一些简单、明确、争议较小的行政争议案件而设立的。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进行探讨。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适用于一些争议较小、事实明确、证据充分的案件,包括以下情形:1. 争议金额在一定限额以下的案件,不同地区的限额可能不同。
2. 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基本权益的案件。
3. 经济纠纷、劳动争议等一些简单明确的行政争议案件。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具有如下特点:1. 诉讼周期短: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较短,可确保当事人快速获得纠正不当行政行为的结果。
2. 证据管理灵活:在简易程序中,法官对证据的管理更加灵活,可以采取简化的形式进行审查,加快审理速度。
3. 争议解决方式多样:简易程序允许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争议,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
三、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采用简易程序,首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争议明确:案件的争议点必须明确,不存在复杂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
2. 证据充分:案件所需的证据必须完整、充分且能够明确事实。
3. 争议金额限制:争议金额必须在一定的限额范围内。
4. 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必须具备适格诉讼资格,即具有进行诉讼活动的能力。
四、简易程序的审理流程简易程序的审理流程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提起诉讼:当事人向行政法院递交起诉状,明确诉求和争议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
2. 受理案件:行政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核,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案件将被受理。
3. 庭前程序:法院组织庭前调解,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 审理裁决:如果庭前调解失败或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结果,法院将进行审理,并最终作出裁决。
5. 履行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时,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并由上级法院再次审理。
《行政诉讼法》应增加设置诉讼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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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诉讼法》应增加设置诉讼简易程序《⾏政诉讼法》应增加设置诉讼简易程序作者:李桂球发布时间:2009-04-27 16:14:01在我国现⾏的三⼤诉讼法中,唯⼀没有规定简易程序制度的是⾏政诉讼法。
随着社会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纷繁复杂的⾏政管理关系也随之增多,实施近19年的现⾏《⾏政诉讼法》,存在诉讼程序与⾏政程序不相适应的地⽅,凸显该法没有设置诉讼简易程序制度的缺陷,不利于促进⾏政管理效率的提⾼,不利于⾼效率保护⾏政相对⼈的合法权益。
⾏政案件不分繁简程度单⼀适⽤普通程序进⾏审判的现实状况,容易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容易造成当事⼈的救济不够迅速及时。
据此,在对《⾏政诉讼法》修改时,应当将某类案件规定适⽤简易程序,以便缩短审理期限,提⾼审判效率。
由此可见,增设⾏政诉讼简易程序⼗分必要。
⼀、增设诉讼简易程序的理由及事例上述在提及《⾏政诉讼法》修改时设置诉讼简易程序制度的必要性时,已对修改增设简易程序的理由作了综述,在此不再赘述。
关于修改增设简易程序的事例提出以下⼏点:1、现⾏的《⾏政诉讼法》于1989年10⽉1⽇施⾏,此后陆续出台的《⾏政处罚法》等各类⾏政法律法规、规章,如《治安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程序规定》等,都有⾏政执法简易程序的相应规定。
2、从这些⾏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政执法适⽤简易程序的条⽂中,⼀般对⾏政处罚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可以当场作出⾏政处罚的都规定适⽤简易程序处理,甚⾄规定执法⼈员可以⼀⼈作出处罚决定。
3、按照⾏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的⾏政执法简易程序作出处理,相对⼈不服该具体⾏政⾏为,⽽提起⾏政诉讼的案件。
如不服道路交通⾏政处罚案,相对⼈就⾏政主体对其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车辆停放的违法⾏为,作出罚款100元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提起的⾏政诉讼案;⼜如不服治安⾏政处罚案,相对⼈就⾏政主体对其以违反《治安处罚法》规定的扰乱机关秩序,致使⼯作不能正常进⾏,尚未造成严重损失,作出罚款150元的公安⾏政处罚决定,⽽提起的⾏政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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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绝 火 1 f l f j 分 行政 领 域 ,长 达 2 0印 的行 政 判 一 l : 作 已为 行 政诉
讼简易程序 的设置积累了丰 的 i 0 实践经验 。从 2 0 0 1 年开
始, 个l q 人人 常委 会 通 过修 改 法官 法 , 不 断提 高法 官 职 业 的扯
浩 如 煳海 , 而I I . 行 政 行 为小 身 涉及 的专 业性 、 技 术 较 强 , 为确
程7 , 明确 适 用 简易 程序 的案 件 范 Ⅲ , 制 定 简 易程 序 1 } f 规则,
确 定 为优 化 人 法 院职 权 配 置的 内 容之 一 。最 高 人 法 院 《 火
r 『 f 判长8 人, 独 任m 判 员 8人 , 员4 人, 学 历 均 为人 学 历 以 l . 1 , 专 业 均为 法 律术 科 。与 2 O年前 的行 政 l f 判 人 员村I 比, 不
一
论文 化程度 、 学 历水平 还 是专业 知识 、 理 论功 底 , 均彳 丁 人 壤之 ) 刈 。 事 诉 讼法 和 刑 事 诉讼 法 均 彳 丁 关 于 适用 简 易 程 序 独 埘于 简 单的 行政 案什 , 熟练 驾驭 庭 1 , 准确 认 定案 什 忭质 , i 确 任 制 f f 判 方 式 的规 定 , 经 过 长期 的 司法 实 践 , 已较 为 成 熟和 完 适用 法 律 已不成 问题 , 完全 能够 独 承 担 简 易行政 案什 的 判 我 善 。刑 l 简 易程 序 的 适 用 , 对 于 保 护 事 人 合法 权益 , 捉 高 刑 ] : 作 。 另 一方面 , 随 着 行政 机 关依 法 行政 意 识 的增 强 , 行政 执 氏诉 讼效 率 , 发抨 了重 要 作用 , 很 好地 实现 了司法 公 与司 法 法人 员 [ J 身 素质 的提 高 , 行 政执 法 行 为 的进 …步 规 范 , 行政 机
设 置行政诉讼 简易程序的可行牲
口
摘 要 简易程序是一种相对于普通程序 而言较简便
王 晓 科
认 定, 难度 在于 行政 案件 的处 理火都 涉 及剑 如 准确适 用 法律 ,
如 Ⅱ 确把 握 政 策精 神 , 这 是 行政 判 的最 人 障得 , 也 是 我们
需要 攻 坚 的 垒 。但 行政 诉 讼法 颁 布 2 O年来 。人 法 院 卅理 了人 量 的行 政诉 讼案什 , 对 具体 行 政 行为 的 司法 巾 查范 m 已覆
入标 准 , 确立 了初 任 法 官必 须通 过 家统 一 司法 考 试 制度 , 使
法官 I I ; l 业 开 始 阳专 业 化 精 荚 化 办 向发 展 。加 之近 年来 人 力
侗 导的 r l 判 长、 独 任 判员 选侄 制 司法 改革 , 更加 提 升 了 行政 市判 人 员 的 业 务水 平 和 职 业荣 耀 感 。法 律修 改 及 司 法 改 革 为 行政 诉 讼简 易 程序 的 设置 提 供 了法 律保 障 。据 调 查 , 笔 者所 在 地 区六 个基 层 法 院 配 嵛 专职 、 兼 职 行政 审 判人 员 2 O人 , 其 中
保案什质量, l 9 8 9年行 政 诉 讼法 在 立 法 时 f : 未 设置 简 易程 序 。
效 率 的统 … 。作 为 三 大程 序 法 之 , 行 政 诉 讼和 事诉 讼、 刑 关实 施 行政 行 为 的程序 也 存 不断 简化 。 事诉 讼 样 , 都是 一 种 依据 案 件 事 实 、 据. 手 l I 法 而进 行 的 司
、
借鉴模式 和实践基础
法哉判活动, 三者 在 基 小原 则 、 基 小制 度 、 运 行机 制 等 许 多方 面 均具彳 丁 』 通 。 诉 讼法 、的 制度 设 计 , 已为 实 践证 明 是行 之 有效 的。l 矧
三、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提供了改革的动力
司 法 改 的 目标 之 一 ‘ 就 是 要使 诉 讼程 序 I 对 于诉 讼 1 4的 更加 科 学与 合理 , 更 加 有利 于 实现 司 法 的公 i l 与效 率 。设 行
= ; I 5 化 人 法 院 司法 体 制 ㈠: 作机 制 改 革 的 此, 刑 诉 讼法 巾火 丁 简 易程 序 的 : 法 与 实践 , 为 设置 行 政诉 政 诉 讼简 易程 序 与 ; F t 标一致。 最高人 法院火. 丁《 人 法 院第三个血年改革纲要》 讼简 易程 序 提 供 了 要 的法 律借 糖 和 史践 基 础 。行 政诉 讼巾 , 2 0 0 9 . 2 0 1 3 ) 将 推进 行政诉 讼法 的 修改 进程 , 充 善行 政诉 讼简 易 由于 行 政 案什 不 仪 涉 及 的法 £ 、 法规 、 规 章 及各 种 规范 性 文 件 (
易行 的审判 程序 , 1 9 8 9年 颁布 的 《 行政 诉讼 法 没有 设 立 简 易程 序 , 行 政诉 讼 法施行 后 的近 二十 年 问, 行政 诉 讼制度 得 到 了很 大程度 的发展 , 当初排 斥适用 行政 简 易 程序 的客 观基 础 已经发 生 了重 大变化 殳 置行 政诉讼 简 易程 序 非常 必要 。我 国现行 的行 政诉 讼普 通程序 已显 现其 弊端 和 不足 , 构 建行政 诉讼 简 易程序 将成 为我 国司 法制度 发 展 的一 个重 要 方向 。应 审视 简易程 序 在我 国 行政 诉讼 中的价值 , 充分认 识 其在我 国的行政 诉讼体 系 中的设 置具有 可行 性。 进 而使 这种 简单 实用 的诉讼 程序 尽早 适 用到 我 国的 司 法实践 中来 。 关键 词 行 政诉 讼 简 易程 序 可行 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