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开展全省煤矿职业卫生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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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开展全省煤矿职业卫生专项检
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公布日期】2015.04.15
•【字号】晋煤劳发[2015]337号
•【施行日期】2015.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开展全省煤矿职业卫生专项检查的通

晋煤劳发[2015]337号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局令第73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76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牢固树立“职业病危害就是隐患,职业病就是事故”、“粉尘超标也是事故”的理念,有效防范职业病危害事故,按照《2015年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晋煤执发〔2015〕143号)要求,省煤炭工业厅决定开展全省煤矿职业卫生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和检查范围
检查时间:从2015年5月1日起至10月底结束。

检查范围: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

二、检查内容
(一)煤矿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工作场所粉尘防治和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等。

主要有:
1、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2、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情况;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情况;
4、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和运行情况;
5、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7、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以及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等情况;
8、依法监督检查其它情况。

(二)煤矿建设项目:
重点检查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工作场所粉尘防治和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等。

主要有:
1、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2、煤矿企业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专业管理人员、制定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组织职业卫生培训、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落实经费保障等情况;
3、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情况;
5、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6、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以及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等情况;
7、依法监督检查其它情况。

三、检查措施
煤矿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工停产整顿,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煤矿生产企业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评分低于60分的;
2、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未按照规定落实的;
3、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5、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6、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7、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8、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9、其它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复查、省级督查的方式,自查、复查、督查交叉进行。

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对所监管或所属煤矿企业进行复查,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复查覆盖面要达到100%,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复查覆盖面要达到50%以上,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下达执法文书等方法进行。

省厅抽调相关工作人员和职业卫生专家组成督查组进行省级督查。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煤矿职业卫生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取有效工作措施,确保专项检查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和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专项检查实施方案于5月10日前上报省煤炭工业厅备案。

(二)严格标准,注重实效。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对本地区、本单位职业卫生开展情况进行全履盖检查,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内容不漏、标准不降,使煤矿各生产系统和环节始终处于安全生产的良好状态,实现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由点、线、面达标向全过程、全方位动态达标的提升。

(三)严肃纪律,严格执法。

专项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要轻车简从,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廉洁自律,按照“四不两直”要求,严把工作标准,依法依规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对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标准不执行、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达标的企业,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上限实施行政处罚。

(四)认真总结,及时上报。

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要善于发现和总结开展职业卫生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专项检查结束后,请于10月31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和附表上报省煤炭工业厅劳动用工管理处。

附表:
1、全省煤矿职业卫生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xls
2、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评分情况统计表.xls
3、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评分表.xls
联系人:孙战国马利芬
联系电话:************ 4117102(传真)
电子邮箱:******************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201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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