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做好旺季资金调度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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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做好旺季资金调度和管理的暂行规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
•【公布日期】1993.10.05
•【文号】
•【施行日期】1993.10.05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做好旺季资金调度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3年10月5日)
为了适应资金供应体制的改变,加强系统内资金灵活调度,做好秋季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本着“统一调度,两级管理,桥路分开,提高效率”的资金调度原则,现就做好农业银行旺季资金调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资金调度的对象和范围,农业银行系统内调度资金实行总、分行两级管理。

(一)总行负责各省、市、自治区(包括计划单列市)分行之间的资金调度、调剂和管理。

(二)分行负责本区内各支行间资金的调度、调剂和管理。

(三)分行以下中心支行及县、市支行不得直接参与跨地区的资金调剂和融通。

凡跨省、计划单列市的资金拆借,一律通过总行办理。

暂停止跨系统资金拆借。

二、加强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管理
(一)为了确保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专款专用,各级行必须在同级人民银行开设
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存款专户,调拨和回笼的收购资金必须进入人民银行存款专户。

下级行必须在上级行开设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借款户,上下级行调拨和收回收购资金必须通过人民银行汇划,并注明资金性质。

人行专户资金未经上级行批准,下级行不得自行调剂使用。

(二)国家专储收购年中所需借款由向人民银行统借统还收购资金解决,借款增减与储备同步,库存下降,回笼资金全额上划。

(三)一般收购的年度性借款,年末算帐,根据收购贷款增加情况相应调整年度借款限额。

(四)收购临时借款和垫付资金借款实行限额管理和期限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总行根据各地收购季节特点,分别核定各行年中临时借款限额,以解决年中先支后收和收购启动所需资金。

各分行根据核定的限额向总行报送分月用款计划,总行原则上保证随用随借,临时借款实行期限管理,原则上到期归还。

(五)加快收购资金的调拨。

为适应资金管理体制的变化,避免出现系统调控资金层次、环节过多而造成资金调拨不及时影响旺季收购资金到位的问题,各行在向总行申请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借款时,可以提出分地区数,由总行采取直接汇划的方式划拨资金,即由总行直汇到急需资金的市、县支行,减少在途。

(六)各分行必须加强辖内收购资金的调度和平衡。

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调度,实行总、分行两级负责。

动用专户资金要由行长签批。

各分行必须加强旺季收购资金的调度平衡,确保收购资金的需要。

以分行为单位,各行备付率[在人行存款(含专户存款)+库存现金]超过10%的,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调度由分行负责。

(七)严格农副产品收购专项借款的使用。

总行安排的农副产品收购专项借款,不得挪用。

凡发现下列情况者,总行将视同为挪用收购资金。

——以分行为单位(下同),7月31日以后,专项借款大于同期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增加与在人行农副产品收购专户存款之和的。

——将专项借款用于汇差清算的。

即后5个月各项存款(扣除准备金、备付金以后)加收回拆借和总行其他专项借款小于贷款增加与汇差清算之和的。

根据以上原则和界限,总行按月公布各行旺季农副产品收购专项借款的使用情况,并通报各行。

(八)严格使用农副产品收购会计科目,不准弄虚作假。

不属于农副产品收购性质的,各行不得使用农副产品收购贷款专项科目,以免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和规模。

三、加强系统内资金调拨和平衡,保证资金的正常周转。

(一)各级行因资金“头寸”、清算汇差资金不足等而出现的临时周转困难,原则上由分行自行调剂解决,但若其备付率低于5%,可申请向总行借款,期限20天,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利率执行向总行借款分档次利率。

(二)总行有权视分行资金的供求状况,在特殊情况下对资金有余的行采取下调拨令方式要求其上调资金,或为了节省时间,减少在途,由一行直接调拨给另一行,债权、债务归属总行。

凡接到调拨令的分行,必须于次日按总行指定地点、帐号、金额汇划资金。

(三)各分行应上存总行的统筹基金、约期存款(包括以调拨令形式直接调拨他行的资金)等必须按要求、足额到位。

(四)各分行的到期借款要保证按时归还,如遇特殊情况,到期不能归还且具有延期申请者,总行视其具体情况,3天之内电话或电传给予答复,同意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五)各行对年末计划的其他资金缺口要大力组织存款,或向信用社提出约期存款计划(利率可高于转存款利率),自求平衡。

同时,对信用社的正常资金需要,农业银行要积极给予支持。

四、各行必须顾全大局,严守纪律,服从上级行调度,发挥系统整体功能。

凡不服从调度者,按以下条款处罚:
(1)对到期借款不按时归还或有延期申请,3天之内总行不同意延期者,每日接万分之5罚息。

(2)对应上缴的统筹基金、约期借款不按总行要求足额到位者,扣减同期同额一般流动资金贷款规模。

(3)对不服从总行以调拨令的形式调度资金的行,除扣减同期同额信贷规模外,还要追究行长和主管行长的责任。

(4)对挪用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分行,要追究行长和主要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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