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代立法看现代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减免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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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非坐不道,诏所名捕”等重大犯罪外,对其他犯罪不负刑 的就是为了预防犯罪,内容一般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事责任。以上说明在一定限度之内,老年人犯罪是得到某些 特殊预防只能是针对那些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这是我
特殊照顾的。
们特殊预防的全部基础。因为任何犯罪都表明了行为人具
唐朝法律对老年人刑事责任问题作了比较详尽的规 有敌视、蔑视、漠视刑法保护的权益的态度,都从不同程度上
(一)我国古代对老年人犯罪的规定
特殊性,在对老年人犯罪的处罚方面即是如此。1928 年国民
我国古代对老年人犯罪予以减免刑罚的规定极为丰 党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刑法》第 18 条规定:未满 14 岁人之
富。怜悯体恤老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封建统治者不仅 行为,不罚。14 岁以上未满 18 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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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决定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 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 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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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 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相应地适当减轻法。据全国老龄工 作委员会统计,截至 2007 年底,我国 60 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 达到 1.53 亿人,占总人口的 11.6%,中国已成为老龄化比较严 重的国家之一。人口老龄化对国家与社会都产生着重大的 影响,随之也出现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其中老年人犯 罪问题就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
(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 因为任何资源都是有限的。对老年人进行刑事处罚,必 然涉及到司法资源分配的问题。国家为了保证刑罚的正常 运行,势必投入大量的司法资源,包括刑事侦查、刑事起诉、 刑事审判、刑事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以上是大致可以 计算出来的。从司法实践上来看,大多数老年人犯罪的社会 危害性、主观恶性不大(也有少数严重)。犯罪老年人经历了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后,予以收押,虽然起到一定的震 慑作用,但收效甚微,反而浪费了大量的诉讼费用。另外人 届老年,各种慢性疾病接踵袭来,如对其予以关押,其治疗费 用就会转嫁给监狱负担,加之刑罚的执行成本又很昂贵,对 犯罪的老年人判处较长自由刑,他们不但不能再创造社会价 值,反而需要国家无偿奉养,对国家造成新的负担。增加对 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对犯罪的老年人从宽处罚,刑 罚的强度只要求预防其再次危害社会,既有利于老年人的晚 年生活,也可以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刑罚的执行需要国家 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雄厚保障,存在经济上付出的现实必要
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在 1981 年武威的《王杖诏书令》中 又将矜恤范围扩大到七十岁以上老人。西汉平帝和东汉光
除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及罪恶民愤很大的以外,都可以 准许监外执行刑罚。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
武帝下诏,缘坐的妇人、八十岁以上男子及七岁以下儿童,除 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也就是说刑罚的目
性。此花费由国家以财政形式支出,国家和社会的收入在一 定时期内是固定的,如果对刑罚执行的投入过多必然影响到 对其他方面的支持,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对老年罪犯, 罪犯能力弱,对老年人适用某些刑罚,不仅起不到改造的效 果,反而会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刑罚执行又是一 种特殊的经济活动,这表现在受刑人本身又是一种劳动力, 可以转化为创造经济效益的生产力”。所以应当充分发挥犯 罪人的劳动力价值,让他更多地创造经济效益,减少国家为 执行刑罚付出的经济代价,让刑罚执行实现自给自足。若对 老年犯罪人均予以关押,不但不会创造社会价值,反而会给 国家造成负担,不利于监狱的管理。倘若对老年犯罪人从宽 处罚,让老年人更早地回归社会和家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 减轻国家的负担,且不会使犯罪分子再次犯罪。既有利于老 年人的晚年生活,也可以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将其奉为伦理道德的准则之一,而且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 80 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第 63 条明确规定了对于满 80
给予保障。
岁的犯罪人,不得适用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抗日期间,《陕甘
《周礼·秋官·司刺》记载,西周时期就有三赦之法,一赦 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在盗窃罪里规定“凡有爵
宁边区抗日战争时期惩治汉奸条例》第 9 条规定:犯第二条各 款之罪,年龄在 14 岁以下 80 岁以上者得减。新中国刑法典
是中国历史上关于矜恤老年人的最早规定,体现了西周“以 取保监外执行。1982 年 2 月 18 日公安部通知各地试行的
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
《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第 18 条规定,服刑改造期间的
汉朝时期汉惠帝时诏令规定:“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 罪犯,年龄在 60 岁以上,身体有病,己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定。《唐律·名例律》第 30 条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 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
表现出了行为人的再犯罪的可能性。一般预防,则是对那些 社会上所有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的预防,是预防未犯罪的人
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 犯罪。一般预防可能通过刑法的制定和实施对犯罪人定罪
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在于一定的年龄是具备刑 事责任能力的前提条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不仅随着年龄 的增长而逐渐形成和发展,人的责任能力不仅是随着年龄的 增长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而且随着成年人进入老年年 龄阶段,其责任能力还有一个逐渐减弱,直至衰竭的过程。 笔者认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变化类似于开口向上的抛 物线形状,呈现为发展→成熟→衰退的过程。当然由于身体 和精神健康状况以及知识水平等情况各不尽相同甚至相差 很大,不同的老年人的责任能力情况也不尽相同。但是,不 可否认的是老年人在整个社会群体中属于弱势群体,其不论 从生理方面还是从心理方面而言都有着不同于成年人的特 点,生理上各器官功能减弱,经常患有不同程度的各种疾病; 心理上孤独寂寞感增强,认识能力、记忆能力下降,智力减 弱,这些因自然规律所呈现出的特征无疑会影响一个人对其 行为的辨别、认识能力和选择、决定能力,故老年人的刑事责 任能力会有所下降。因此,增设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规 定,把老年人刑事责任与成年人刑事责任区别对待是实现刑 罚个别化的要求。同样,人一旦步入老年阶段,其刑事责任 能力存在逐渐减弱至丧失的过程。人届老年,基本开始脑萎 缩,记忆力下降,固有著下降。因此,刑法有必要对老年 人减轻处罚。应当看到,老年人身心逐渐衰老,其辨认和控 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会逐渐减弱。不能否认其在社会活动中 属于弱势群体,老年人在犯罪的原因和动机、责任能力状况、 犯罪的类型以及承受刑罚和接受改造等方面,都具有特殊 性。因而有必要对老年人从轻处罚。
我国的现行刑法对未成年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都给予了减轻刑事处罚的规定因此把老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规定在刑法总则中有利于加强弱势群体的保护在体现人性关怀彰显刑法精神完善整个法律体系的同时也促进了整个社会和谐
第 7 卷第 3 期 2012 年 3 月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
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参考文献:
[1] 赵静.从我国古代赦免制度谈老年人刑事责任[J].江苏警官学 院学报,2004(5).
[2] 李黔豫. 再论老年犯罪人的刑事责任[J]. 法制与社会,2011 (6).
[3] 曾璋勇,戴茂华. 试论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理由[J].法学视 野,2011(7).
[4] 王牧. 论刑罚轻缓化[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4.
Vol.7 No.3 Mar. 2012
从古代立法看现代老年人犯罪 刑事责任的减免及意义
吴培娥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河南平顶山,467000)
[摘 要] 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犯罪现象日益突出。基于老年人生理上的原因以及我国素有敬老的传统美
德, 《刑法修正案(八)》 对犯罪的老年人做出了特殊的规定。对老年犯的特殊处遇应当借鉴和挖掘我国古代对老年犯保护
(三)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老年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维护其合法权益应摆在司 法工作的重要位置上。弱势群体的总体范围可能因社会的 发展而变化,但因生理、心理原因而出现的弱势群体在任何 时代、任何社会、任何国家地区都是存在的。我国现行《宪 法》分别在第 45 条、48 条、49 条中对老年人、妇女和儿童权益 做了明确的规定。这说明宪法作为母法对弱势群体的关爱、 对人权保护的基本立场。同时作为子法的《未成年人保护 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继颁行。我国 的现行刑法对未成年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都给予了减轻 刑事处罚的规定,因此把老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规定在刑法 总则中,有利于加强弱势群体的保护,在体现人性关怀、彰显 刑法精神、完善整个法律体系的同时也促进了整个社会和 谐。老年人由于身体机能和心理功能的衰退,在刑罚的承受 能力方面显然没有青壮年,甚至未成年人的承受力强。事实 存在老年人剩余的寿命是有限的,非常有必要在刑事责任上 作出特殊规定。群众对老年人大多持宽容同情的态度。在 对老年人刑事责任上必须慎重对待、妥善处理。未成年人、 孕妇、残疾人、精神病人等弱势群体犯罪都能因为犯罪行为 之外的足以让人同情宽容的情形而得到轻缓处理,老年人应 该也可以。一般而言,70 周岁以上的人较之不满 70 周岁的 老年人身心更加衰弱,身体的许多器官和组织均出现严重的 萎缩现象,判断和控制能力更为弱化,从而处于此年龄阶段 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更为减弱。另外 70 周岁以上的人,再犯 的能力也更小。对老年人犯罪案件,把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 益贯彻始终。
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处刑而得以实现。
宋元明诸朝法律都有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他们 都把达到一定年龄(最低 60 岁以上,最高 90 岁以上)的老年犯 罪人,作为减免刑罚的对象加以规定。
二、在立法上纳入老年犯罪人刑事责任减免原则的 意义
(二)我国近现代刑法中对老年人犯罪的规定 大陆法系国家法典化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要求法律 不仅要反映社会的发展,而且有些时候甚至应超前立法。笔 者认为,我国法律有必要对老龄化这一社会现象、老年人这 一特殊社会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注,并在刑事法律中予以体
的立法。
[关键词] 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减免
[中图分类号] D924
[文献标识码] A
[作者简介] 吴培娥 (1978-),女,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为刑法。
一、我国古代及近现代对老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现。近现代时期,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吸收了国外先进的思想 和理念,但更多的是继承了历代刑法的传统。鉴于老年人的
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意思是犯盗窃罪者,如 以及附属刑法对老年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没有作特殊的规
年满七十,即使有罪也不罚为奴。《礼记·曲礼上》规定:“八 十、九十曰老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这
定。1954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 60 条规 定,年龄在 55 岁以上,己失去对社会危害可能的,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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