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交通征费稽查处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格[2008]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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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交通征费稽查处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
复
正文:
----------------------------------------------------------------------------------------------------------------------------------------------------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交通征费稽查处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格[2008]135号)
南宁源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申请报告》收悉。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7]122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物业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为前期物业管理,对住宅(不含别墅)物业进行管理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物业服务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多层住宅0.50元/M2·月、高层住宅0.70元/M2·月(含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等)。
三、停车场车辆停放费
类型
车型标准
临时(元/辆·次)
过夜(元/辆·次)
月票(元/辆·月)
备注
自行车
0.10
0.30
8.00
小区业主的车辆应优先考虑月票停车
摩托车
0.30
1.00
30.00
小型汽车
3.00
6.00
80.00
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与物业管理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四、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允许下浮。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管漏、线损(除物业公司自用外)按实际发生额分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代收费,不计入物业服务费。
五、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住宅进行指导和监督。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业主收取押金、保证金等。
六、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七、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八、本文有效期自2008年6月25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如有新的收费规定办法出台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此复。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