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粤统字[200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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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
(粤统字〔2009〕75号)
各市、县、区统计局,省局各处、室、中心、所:
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管理是提高统计工作水平,搞好优质服务的前提和条件。

1992年省统计局制发了《广东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和《广东省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评估办法》;1999年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广东省县级以上统计局对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评估的实施办法》。

实践证明,这些办法对规范统计数据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统计数据可能存在的问题、保证统计数据质量起到了良好作用。

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管理是统计部门的一项长期的经常性工作,为提高这项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今年省局对《广东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及与之相配套的地区生产总值、农业、工业、能源、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投资、房地产、建筑业、劳动工资、人口、科技等十二个专业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作了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广东省统计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广东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是统计工作的生命,是搞好定量分析和系统分析的基础。

确保统计数
据的真实、准确,才能更好地为统计分析和预测,制定计划和决定,调控经济运行提供可靠的依据。

为确保各项统计调查数据真实、可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在全省各级政府统计机构中实施。

各部门的统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

第三条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的范围。

从国民经济部门分:包括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情况的有关统计数据;从上报的时间分:包括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从调查方式分:包括一次性统计调查、普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抽样调查的统计资料;从服务对象分:包括加工整理的国民经济统计资料,为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的定期或不定期统计资料,在报刊杂志上发表的统计资料。

第四条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的标准必须是实事求是,真实反映情况。

具体要求是:
l、真实。

统计数据要真实可靠地反映社会现象事物的本来面貌。

2、准确。

要严格按照统计制度方法的规定在计算方法技术等方面客观反映实际情况。

3、及时。

要按统计制度方法规定的期限上报,不得迟报。

第二章统计数据质量的控制对象
第五条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的目的是预防和减少误差,把误差消灭在始发工作阶段和基层,确保统计数据准确性。

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贯穿于统计活动的统计设计、统计调查、统计汇总整理整个过程的各个环节。

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的主要办法是加强整个统计活动各个过程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

第六条统计误差主要包括设计误差、调查误差和汇总整理误差。

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主要针对统计数据误差而进行。

第七条统计设计误差是指由于社会、经济、统计、数学理论不完善造成统计调查方案、方法本身与客观实际的偏差,以及统计调查指标设计脱离实际造成的误差和抽样误差等。

第八条统计调查误差是指由于调查覆盖面不全,调查过程中提问不当,回答不准确或不回答,以及调查人员记录错误等造成的原生性误差。

第九条统计汇总整理误差是指对统计资料进行汇总整理时由于过录、抄写、编码、录入、计算机处理及打印等出现的再生性误差。

第三章统计数据质量的控制方法
第十条统计设计误差的控制。

一、统计调查方案的设计应从实际出发,需要与可能相结合,广泛征询专家、用户和有实践经验的统计工作者的意见,并经调查试点或试算,验证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对设计方案中的各种统计分类、分组力求标准化、通用化。

凡与通用标准不一致的,须加以必要的说明,将其共同点特别是不同点解释清楚,避免误用而造成误差。

三、根据调查内容,制定统计调查的质量标准和相应的质量控制检验方法。

第十一条统计调查误差的控制。

一、要严格按照方案中的调查范围进行,不得随意扩大、缩小或更改。

二、要选择适宜的调查方式。

三、统计调查应该根据其调查内容及各项数据的相互关系,制定统计数据的逻辑检查方法。

四、对调查取得的重要的统计指标,须进行复查检验、计算检验和对比检验,并进行趋势分析。

第十二条统计数据汇总整理误差的控制。

一、在汇总整理前,要统一认识,统一口径,遵照《数据审核规程》(见附2)进行严格、科学的审核。

二、手工汇总资料,要认真过录,仔细计算,并通过自查、互查进行复核,避免出现误差。

三、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处理汇总,凡有全国或省统一数据处理软件的,要采用统一软件;凡国家已有的编码,应统一使用国家标准编码,地方编码应与国家一致。

对录入数据必须统一查错、改错,并按步骤进行质量校验。

对“预编辑”过程中可识别的误差进行逻辑检查,对编辑、制表过程的质量进行控制。

四、为了保证对外提供统计数据的质量,要按照《广东省统计局提供统计资料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减少统计数据使用环节上出现的差错。

第四章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
第十三条对主要的综合性的统计指标要进行事后的质量评估,验证统计数据的可靠程度。

第十四条县以上各级统计机构要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对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综合性的主要统计指标汇总的数据,要实行定期评估。

各业务部门可结合自身业务,确定评估指标,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对确定评估的指标要按月、季、半年、年的不同频率分专业进行。

广东省统计局负责对各市的统计数据质量及全省主要统计数据之间的衔接情况进行评估;市、县(区)统计局负责对本地统计数据质量及全地区主要统计数据之间的衔接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主要宏观数据的评估由局领导挂帅,国民经济核算部门负责组织局内有关单位定期进行。

各专业数据的评估,由各专业会同相关业务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七条评估可选择一定数量、不同层次的填报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和复查,将其结果与汇总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并综合运用多种质量评估方法进行系统分析,详细论证和说明主要统计指标数据的质量情况和准确程度。

第十八条做好评估结果分析,据实写出评估分析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评估方法,综合误差程度,总体数据的准确程度,确认评估最终结果,并分析影响数据质量的因素,找出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的原因,提出预防的对策和措施。

第十九条对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要深入实际,在充分运用逻辑审查法、对比检验法、事后质量抽查法、图示分析法、核实检验法等传统评估法(见附1)的同时,要积极推广数理评估法,使评估建立在科学的定量分析之上。

第五章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的保证措施
第二十条数据质量控制总的原则是:立足基层,层层把关。

对每一工作环节、工序均采取“复查”和“验收”的质量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坚持上报前的审核制度。

建立统计报表(资料)呈审上报制度,落实责任制,从报表编制人到专业负责人逐级审核,最后经统计负责人和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可上报。

凡不符合标准的要返工重做,直至验收合格。

第二十二条加强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建设,从组织上确保源头数据的准确性。

要推进企业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基层单位的统计计量管理、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制度。

第二十三条加强统计计算传输技术的现代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技术的现代化,从技术上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供保证。

第二十四条各专业要建立统计数据收集、加工、整理、发布全过程的严格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

第二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开展统计数据质量评比活动,并按照上级统计部门要求作好业务考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统计部门的领导对本部门上报数据的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各级统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以统计数据质量为中心的巡回检查,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要立案查处,对有关责任人员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惩。

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是本办法施行的法律保障,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在所辖地区范围内,负有组织、监督和查处施行本办法的职责和权力。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广东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附件1:
统计数据审核方法
1、逻辑检验法。

是指将统计调查资料与原始数据、或与汇总数据的相互关系,进行内在一致性和外部一致性的检查。

常规审核内容是:审核相关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综合数字与其组成部分的逻辑关系;同一地区(单位)在不同时期里统计数字的逻辑关系;同一指标与不同来源的统计数据的逻辑关系,它可以验证统计数据之间的关系是否合理,或者不同来源的数据是否一致,是揭示统计数据误差的一种有效方法。

2、复查检验法。

为检验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运用相应统计调查方法对原有数字进行验证。

这种调查,可与每年一次的统计数字质量检查相结合,采取抽样调查,或重点调查的方法取得数据,然后将这些数据与原数据进行对比分析,以达到揭示误差判断准确程度。

3、计算检验法。

它是审查统计数据是否存在技术性差错的方法。

即将原统计数据(主要是累计数、百分比、平均数及平衡关系等)重复计算一遍,以检查原先计算的误差。

4、对比检验法。

是指将同一地区(单位)的同一数据指标进行对比,可以是实际数的对比,也可以是经验数、理论数的对比;可以是横向对比,也可以是纵向对比。

以发现统计数据存在的误差方法。

5、事后质量抽查法。

是指对评估指标进行抽查,将新调查的数据与原调查的数据进行核对,找出误差,计算准确率。

6、图示分析法。

是指把原调查的统计数据描绘成统计图,对图进行分析,更直观地检验统计数据质量。

7、核实验证法,是指将原报数字与有关历史年份数字进行比较,核实验证原报数字是否符合实际。

附件2:
统计数据审核规程
统计数字的审核规程应有三级审核程序:
第一级:填报(编制)人员的初审程序:
(1)汇总资料前必须做到三审:
--审核填报单位是否齐全,报表各项指标、分组及附注资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审核填报内容,审核各项统计指标、调查范围是否符合现行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

--审核计算技术,是否存在技术性差错,主栏和宾栏分组、纵横关系是否平衡,指标计算单位是否符合规定。

(2)发现数据差错或可疑,可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明显性的错误,可即行更正,并通知原报单位更改。

--可疑之处或明显错误,但无法更正的,应向原报单位查询或责成更正。

--重大差错,应将上报的报表退还原报单位限期重新填报。

填报单位要查明原因,作出书面说明。

--发现数据不真实的,应及时向本部门统计负责人汇报。

(3)经上述程序审查后,方能进行汇总。

无论是采取手工汇总还是机器汇总,都必须按审核规程进行审核。

(4)汇总完毕后,编表人签名并写出编制说明送主管人员复查。

第二级:主管人员或专业负责人复查程序。

(1)查编表人转交的表种及各项指标填报是否齐全;
(2)查汇总表内各行、各栏及总计数、小计数在计算上有无差错,总计与各分组是否相符;
(3)查各分组及总计数与上期或上年同期数对比,是否合乎发展趋势;
(4)查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有关的统计数据、数字是否与部门一致,发现不一致的,要会同部门,查出原因。

(5)复查完毕后,主管人员签名送部门单位主管统计负责人审查。

第三级:部门或单位主管统计负责人审批程序。

(1)对汇总表内各行、各栏及总计数进行逻辑审查;
(2)审查涉及与有关专业和部门相关数据是否一致;
(3)改正差错或责成主管人员重新复查纠正,对起落较大的统计数据应及时查明原因;
(4)对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行为,应及时组织人员查明原因,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
(5)经审核后的统计资料,主管领导签名,加盖公章报出;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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