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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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进行 了第 二次创 业

右 . 是 杭 州 地 区 的 温 度 可 达 3 ℃ 以 可 8
温和些 .同 时又继 承 了野兔 的 肉质 。 张月英 决 定迎 接挑 战 . 头再 来 于 从 是 , 贷款 8万 元 。 她 购人 6 0只种 兔 , 0 哪知 . 二 次 创 业 不 久 , 第 又有 情 况 出现 了 野 兔陆 续死 亡 . 又是 哪 这 个环 节 出错 了? 马上联 系养 兔专 她
上 . 么 高的 温度 。 兔 哪能受 得 了 , 这 野
被 热死 了
找到 了 问题 的症 结 . 决起 来 就 解
容易 多 了 。张月英 对 兔舍 墙外 浇水 ,


在室 内放置 大功 率风 扇 她还 想 出了 个 好 办 法 :在 屋 顶 种 植 一 些像 丝

家 专家 告诉 她 . 子 死亡 的病 因是 瓜 、 山虎之 类 的藤 蔓 植 物 . 成 了 兔 爬 形 吃得太 多 不消化 。 被胀 死 了。 来 , 原 张 个 天 然 的遮 阴棚 。经 过 上 述 措 施 蠹
舍, 观察 了一 会儿 , 发现 了问题 , 就 对 张 月英说 :你 的兔 子是被 热死 的 !” “
专家 告诉 张月 英说 . 子怕 热 不 兔 怕 冷 .正 常 适 应 温 度 在 2 ~ 6C左 3 2C
如 今 . 张 月 英 的 养 兔 场 存 栏 10 0 0只 野兔 .每年 的收 入 达 到 了数
零 售的 纳税人 销 售的 蔬 菜免征 增值 税 : 经挑 选 、 洗 、 分 、 晒 、 清 切 晾 包装 、 水 、 脱 冷藏 、 冻等 工序 加 工的蔬 菜 . 于免 征 范 围。 种蔬 菜罐 头不属 于免 征 范 围。 冷 属 各 蔬 菜罐 头是指 蔬 菜经 处理 、 装罐 、 密封 、 菌或 无 菌 包装 而制 成 的食 品 。通 知 杀

财税号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财税号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财税[2011]137号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1-09 浏览次数:2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doc
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doc
蔬菜主要品种目录
类别主要品种别名
根菜类萝卜葖、芦菔、莱菔。

财税[2011]137号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财税[2011]137号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财税[2011]137号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1-09 浏览次数:2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doc 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doc。

国务院发文要求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国务院发文要求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国务院发文要求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佚名【摘要】中国政府网2011年12月19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其中提出完善农产品流通税收政策,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应增加财政投入,通过投资入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改造和新建一批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菜市场。

【期刊名称】《中国蔬菜》【年(卷),期】2012(000)001【总页数】1页(P55-55)【关键词】国务院办公厅;流通环节;增值税;蔬菜;农产品流通体系;农产品批发市场;税收政策;财政投入【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S63中国政府网2011年12月19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其中提出完善农产品流通税收政策,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应增加财政投入,通过投资入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改造和新建一批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菜市场。

发挥财政资金引导示范作用,带动和规范民间资本进入农产品流通领域。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把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作为涉农金融服务工作重点,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

合理把握信贷投放节奏,为农产品经销商等集中提供初级农产品收购资金,加强对农产品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和农户的信贷支持。

此外,要发挥地方各类涉农担保机构作用,着力解决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小企业融资担保能力不足问题。

鼓励保险机构研究开发鲜活农产品保险产品,积极引导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投保,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保费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意见》还要求优先保障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土地供应。

对于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但禁止改变用途和性质。

并且,要加强对鲜活农产品市场进场费、摊位费等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项目,实行收费公示,降低收费标准。

《意见》并指出,对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农产品市场,可以按法定程序将有关收费纳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并依据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

财税[2011]137号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财税[2011]137号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豆类
菜豆
四季豆、芸豆、芸扁豆、豆角、刀豆、敏豆、玉豆、油豆
长豇豆
长豆角、豆角、带豆、裙带豆
菜用大豆
毛豆、枝豆
豌豆
青斑豆、麻豆、青小豆、荷兰豆、淮豆、留豆、金豆、麦豆、回回豆、甜豌豆
蚕豆
胡豆、佛豆、寒豆、罗汉豆
扁豆
峨眉豆、沿篱豆、眉豆、肉豆、龙爪豆
莱豆
金甲豆、科马豆、荷豆、玉豆、雪豆、洋扁豆、白豆、状元豆、棉豆、荷包豆
碧玉笋
黄花菜幼嫩假茎
马兰
马兰头、红梗菜、紫菊、田边菊、马兰菊、鸡儿肠、竹节草
香芹菜
荷兰芹、洋芫荽、欧芹、法国香菜、旱芹菜
珍珠菜
角菜、白苞蒿、山芹菜、珍珠花菜、甜菜子、鸭脚艾、乳白艾
瓜类
黄瓜
王瓜、胡瓜
冬瓜
东瓜
节瓜
毛瓜
南瓜
中国南瓜、倭瓜、番瓜、饭瓜
笋瓜
印度南瓜、玉瓜、北瓜
西葫芦
美洲南瓜、蔓瓜、白瓜、香瓜
越瓜
白瓜、脆瓜、酥瓜、梢瓜
绿豆芽
绿豆芽幼芽
黄豆芽
黄豆幼芽
黑豆芽
黑豆幼芽
青豆芽
青豆幼芽
红豆芽
红豆幼芽
蚕豆芽
蚕豆幼芽
红小豆苗
红小豆幼芽
豌豆苗
豌豆幼芽
花生芽
花生幼芽
苜蓿芽
苜蓿幼芽或幼苗
小扁豆芽
小扁豆幼芽或幼苗
萝卜芽
萝卜芽幼苗
菘蓝芽
菘蓝幼芽或幼苗
沙芥芽
沙芥幼芽或幼苗
芥菜芽
芥菜幼芽或幼苗
芥蓝芽
芥蓝幼芽或幼苗
白菜芽
白菜幼芽或幼苗
独行菜芽
球茎甘蓝
苤蓝、菘、玉蔓菁、芥蓝头、擘蓝

关于销售免税蔬菜税收与账务处理(转自税屋)

关于销售免税蔬菜税收与账务处理(转自税屋)

关于销售免税蔬菜税收与账务处理(转自税屋)本帖最后由 Anhuicpa 于 2012-6-4 14:47 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后,对一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又陆续出台了与增值税相关的优惠政策。

目前,增值税优惠种类主要有直接免征、直接减征、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

直接免征就是直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不必缴纳,如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直接减征一般包括:按应征税款的一定比例征收,例如销售旧货和物品规定了减半征收,还有按一定金额直接扣减,例如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即征即退指税务机关将应征的增值税征收入库后即时退还,比如对软件企业的超3%税负的部分即征即退,退税机关为税务机关。

先征后退与即征即退差不多,只是退税的时间略有差异,外贸企业出口一般采用先征后退。

-先征后返指税务机关正常将增值税征收入库,然后由财政机关按税收政策规定审核并返还企业所缴入库的增值税,返税机关为财政机关。

如对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的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除了税收返还之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它们体现了政策导向,但政府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因此不作为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处理。

税收返还是指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

所以,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属于政府补助,应记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而增值税直接免征、直接减征虽不作为政府补助,但属于企业非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应记入“营业外收入——其他”科目。

直接免征的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do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
蔬菜主要品种目录。

国务院发文要求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国务院发文要求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国务院发文要求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佚名
【期刊名称】《物流时代》
【年(卷),期】2012(000)001
【摘要】2011年12月19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提出完善农产品流通税收政策,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总页数】1页(P10-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J],
2.国务院发文要求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J],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J], 无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J],
5.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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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企业税收风险防范

涉农企业税收风险防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收缴款凭证对外支付代扣代缴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涉农企业减免税执法风险
• 4、减免税全部变为备案类后,增大了管理难度和执法 风险。目前涉农企业减免税都属于备案类减免,这样 既方便了纳税人,也减少了执法程序,但是却增大了 潜在执法风险。尤其是备案资料的审核,大厅人员只 能对企业申请备案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做不到对 其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造成很大的执法隐患; 从工作流程上看,对未进行减免税备案自行享受减免 税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将如何处理以及在处罚和 加收滞纳金之后,如何补办减免税备案等规定不明确 ,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大争议;从后续监管工作看,由 于减免税备案工作的受理、审核都由大厅人员完成, 对大厅自身而言,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对税源管理 和税政部门而言,无法及时掌握备案类减免税政策执 行情况,因此存在一定的执法风险。
涉农企业税收风险分析
• 4、征、免税界限划分风险。增值税政策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 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但是对购销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仍然 征收增值税,由于在实际工作中无法分辨出售方是自产还是购销 的真实身份,出现了征管真空,引发了“中间商”借此优惠政策 大肆偷逃税的问题。 • 5、发票使用风险。一是在发票开具上的风险。有的企业不核算, 不申报,遇到需要开票的业务就按农户的名义到窗口代开发票, 有的企业开票超过实际生产能力,有代开虚开发票的嫌疑,有的 企业将非自产产品开具发票;二是在发票取得上的风险。有的企 业以“农户+收购”开具发票,以上游多开收购凭证给下游加工企 业列支成本、抵扣税款;有的企业不按规定核算,以不规范发票 入帐列支成本。

蔬菜免征增值税(2篇)

蔬菜免征增值税(2篇)

第1篇一、政策背景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问题,不断出台一系列扶持政策。

其中,蔬菜作为我国城乡居民日常消费的重要食材,在保障民生、促进农业发展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为减轻蔬菜种植、加工、流通环节的税负,促进蔬菜产业发展,我国自2012年起实施蔬菜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政策内容蔬菜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免税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免征增值税的蔬菜品种包括:番茄、黄瓜、茄子、辣椒、芹菜、大葱、大蒜、生姜、土豆、胡萝卜、白萝卜、莲藕、竹笋、蘑菇、银耳、木耳、紫菜、海带、莴苣、生菜、菠菜、油菜、豆芽、豆角、南瓜、冬瓜、苦瓜、黄瓜、南瓜、丝瓜、茄子、西红柿、青椒、红椒、洋葱、洋葱头、大葱、韭菜、香菜、香菜根、香菜苗、香菜花等。

2. 免税环节:蔬菜免征增值税政策涵盖蔬菜种植、加工、流通等环节,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

3. 申报程序:蔬菜生产经营者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法申报纳税。

在申报时,需注明所销售的蔬菜品种,并附上相关凭证。

4. 税收征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蔬菜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宣传和辅导,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蔬菜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征税。

三、政策意义1. 减轻税负,降低成本:蔬菜免征增值税政策有效减轻了蔬菜种植、加工、流通环节的税负,降低了蔬菜生产经营成本,提高了蔬菜产业的竞争力。

2. 促进蔬菜产业发展:政策实施有助于优化蔬菜产业结构,提高蔬菜品质,扩大蔬菜种植面积,增加蔬菜产量,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蔬菜消费需求。

3. 保障民生:蔬菜作为居民日常消费的重要食材,其价格波动直接影响民生。

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助于稳定蔬菜价格,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

4. 增加农民收入:蔬菜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利于提高蔬菜产业的整体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助力脱贫攻坚。

5. 推动农业现代化:政策实施有助于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蔬菜流通环节免增值税的经济后果分析

蔬菜流通环节免增值税的经济后果分析

蔬菜流通环节免增值税的经济后果分析【摘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指出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这无疑是惠民政策的又一体现。

文章从其相关规定出发,探讨了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的经济后果,重点分析对税收的影响与会计处理,最后说明其意义。

【关键词】蔬菜流通环节;免增值税;经济后果我国是鲜活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

为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建立平稳产销运行、保障市场供应的长效机制,平抑农产品物价,切实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2011年12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

其中提出完善农产品流通税收政策,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一、相关规定蔬菜流通环节,是指蔬菜批发、零售环节,包括销售蔬菜的大型超市、蔬菜配送企业和蔬菜批发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所称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参照财税〔2011〕137号文件,免税蔬菜主要有根菜类、薯芋类、葱蒜类、白菜类、芥菜类、甘蓝类、叶菜类、瓜类、茄果类、豆类、水生蔬菜、多年生及杂类蔬菜、食用菌、芽苗菜14大类219个品种。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享受免税政策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享受免税政策蔬菜的范围。

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01081501 01081502
46
增值税
01081503
47
增值税
01081505
48
增值税
01081506
《附件3.营业税改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 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 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的规定》第一条第 税优惠 》 财税〔2013〕106号 (五)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 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财产免 第二条第4款 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 征增值税优惠 “黄金期货交易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 优惠 ”和“黄金期货交易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5号 增值税即征即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期货交易 上海期货保税交割免征增值 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 税优惠 的通知》 财税〔2010〕108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 钻石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 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 财税〔2006〕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和铁矿石 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 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 业务增值税政策 税〔2015〕3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 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 第二条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 21号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 税优惠
28
增值税
01042801
29
增值税
01042803
《附件1.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第四十五条 第一条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30
增值税
01042804

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八种情形

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八种情形

纳税辅导28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那么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情形有哪些?1.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以及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免征增值税。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免税范围;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2.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的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3.制种企业在特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的规定,2010年12月1日起,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包括: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九期)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九期)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九期)1. 我公司是一家危货运输企业,与本地一家医用酒精生产企业签订长期货运协议,将其生产的医用酒精运给各地经销商。

关注到国家出台了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增值税免税政策,请问我公司运输这些医用酒精的收入能享受这项政策吗?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8 号,以下简称“ 8 号公告”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该项政策自2020 年1 月1 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月14日和2 月18日,工信部和国家发改委先后在官方网站公布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按照8 号公告要求确定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其中包括医用酒精。

因此,你公司运输医用酒精取得的运输收入,可以按照8 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2. 我公司属于按月申报小规模纳税人,2 月份销售额合计超过了10万元,但是其中5 万元销售额归属于适用免税政策的生活服务业务。

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4 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 万元(以1 个季度为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其中月销售额包含免税销售收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8 号,以下简称“ 8 号公告”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解读财税〔2011〕1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

解读财税〔2011〕1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

解读财税〔2011〕1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2011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现笔者结合实务,对文件进行解读如下:一、免税对象及范围1、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蔬菜免征增值税。

注意,这里要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区分开,根据第《增值税暂行条例》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因此,只要是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销售时即可免增值税。

而本文件指的是在流通环节,不要求是农业生产者自产,但只是针对蔬菜,注意不包括水果。

纳税人也未限制在某些特定行业,任何行业均可享受优惠,如超市等。

2、关于蔬菜的范围,由文件的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进行规范。

简单加工的蔬菜也可享受免增值税优惠,简单加工指: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

蔬菜罐头不属于免税范围。

以上免税的蔬菜范围,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免税蔬菜范围一致。

二、强调分别核算免税与应税货物纳税人如兼营蔬菜和其他货物销售的,应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享受优惠。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其规定是一致的。

三、进项税的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因此,2012年1月1日起,销售蔬菜为免征增值税项目,其相应的进项税也不得抵扣。

2012年1月1日前的蔬菜进项税留抵税额,不得抵扣2012年以后销售蔬菜的销项税额,而应将其做进项税转出。

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蔬菜主要品种目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1.12.31
•【文号】财税[2011]137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

蔬菜产供销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蔬菜产供销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蔬菜产供销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梳理“菜篮子”是民生工程,国家在蔬菜产、供、销各个环节均给予了税收优惠。

从农业生产到商品流通销售,所涉商品无税进入“菜篮子”,对农民增收、居民减负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增值税●生产、加工环节政策规定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农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3%。

3.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可抵扣销项税额。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要点提示1.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涉及的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包括: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纳税人销售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免缴增值税。

但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免税范围。

2.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流通环节政策规定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2012年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2012年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2012年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艾真
【期刊名称】《农业知识(致富与农资)》
【年(卷),期】2012(000)003
【摘要】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显示,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
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总页数】1页(P51-51)
【作者】艾真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63
【相关文献】
1.两部委: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2.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3.2012年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4.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的经济分析
5.2012年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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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do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蔬菜主要品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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