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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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因公乘车
第三章乘务便乘和调度命令乘车
第四章通勤乘车
第五章就医、购粮、通学乘车
第六章医疗转院、疗养、陪护乘车
第七章探亲乘车
第八章离、退休人员乘车
第九章农民合同制工人、农民轮换工、团体一切制职工及暂时工乘车
第十章路外有关人员乘车
第十一章乘车证的填发和运用
第十二章乘车证的管理
第十三章违章审批、填发、运用和丧失乘车证的处置
第十四章乘车证管理任务的反省与评选制度
第十五章铁路乘车证的监察制度
第十六章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顺应铁路点多线长、活动分散的消费特点,便利铁路职工在铁路沿线停止消费、任务和生活的必要乘车,本着强化管理,严厉控制,方便任务,根绝流弊的肉体,特制定铁路乘车证管理方法。
第二条运用乘车证人员范围为:
证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乘车证种类:
一、硬席全年活期乘车证;
二、软席全年活期乘车证;
三、硬席暂时活期乘车证;
四、软席乘车证;
五、硬席乘车证;
六、通勤〔学〕乘车证;
七、就医乘车证;
八、便乘证;
九、活期通勤乘车证;
十、探亲乘车证;
购粮乘车证用就医乘车证代用。
第四条乘车证的印制
各种乘车证均属有价证券,一致由铁道部印制。
第五条乘车席别的规则
一、准乘软席的人员范围
1.铁道部正、副部长和相当职级的人员;
2.正副司、局长和相当职级的人员;
3.教授和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4.经国度和部同意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5.年满五十周岁的正、副处长和相当职级人员;
6.年满五十周岁的副教授和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本方法实施前,已按部规则享用软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继续享用〕;
7.1937年7月6日参与革命任务的干部;
8.铁道部副部长和相当职级以上人员,因任务需求准许随行人员一人填发软席乘车证。
9.受奖励降低职务、工资级别的人员,应按降低后的职务、工资级别确定其能否享用乘坐软席。
二、准乘硬席的人员范围
除一款规则以外的其他铁路职工和契合本方法规则的其他人员准乘硬席。
第二章因公乘车
第六条铁路职工因公出差、驻勤、休会、组织选派出入铁路院校、调转、搬家、在本管辖区段内活动性消费〔任务〕、铁路院校组织先生消费实习等乘车,均属因公乘车。
第七条乘车证运用范围
一、全年活期乘车证
凡因任务需求,必需经常在所管辖区段内铁路沿线往复乘车的铁路职工,可运用所管辖区段内的全年活期乘车证。
1.铁道部机关、部属公司和机械保温列车乘务员准予填发〝全国各站〞全年活期乘车证。
2.铁路局〔集团公司,下同〕、铁路分局〔集团公司所属总公司,下同〕机关准予填发本铁路局、分局管内全年活期乘车证。
铁路局机务、车辆、客运、列车段的运转主任、乘务主任、车队长、业务指点、指点员,公安押运队队长、押运人员、指点员、可运用其担当乘务区段内的全年活期乘车证。
3.工程局、设计院机关准予填发施工区段内的全年活期乘车证。
4.工厂、院校等单位,普通不运用全年活期乘车证,但单位党政正职可填发本单位所在地至下级机关所在地的全年活期乘车证;有固定区域的资料推销或检修人员,依据任务需求,经严厉审查同意可运用固定区域内的全年活期乘车证。
5.持用全年活期乘车证的各铁路单位的指导及运输业务人员,确实经常赴直属下级机关或随车任务的,其乘车区间可填发管辖区段至直属下级机关所在地或乘务区段的终到站。
6.全年活期乘车证的乘车区间,如管辖区段的最末一站不是慢车停车站,可填到管辖区段的前方一个〝直快〞停车站。
二、暂时活期乘车证
因任务需求短期内须在一定区段内延续往复乘车或一次出差到几个地点又不顺路的,可运用一定区段内的暂时活期乘车证。
1.暂时活期乘车证的到站,除铁道部机关外,不能填〝××局、××分局管内各站〞,更不能填〝全国各站〞,应依据本次出差的实践需求填写。
2.一次出差到一条线的几个站,可填到最远站;一次出差到几条线又不顺路者,可按线填最远到站,但不能超越3个到站。
3.铁路大、中专、技工学校的先生到铁路基层单位消费实习随工人活举措业的,可由接受实习单位填发活举措业区间的团体或团体暂时活期乘车证和实习证明。
4.铁路在职职工经组织同意考入铁路院校的研讨生,在做论文的调研时期,可由学校填发学校所在地至调研地的暂时活期乘车证。
三、软席、硬席乘车证
因任务需求一次性的外出乘车,可运用软席、硬席乘车证,乘车区段及时期按实践需求填发,单程或往复一次有效,除转乘外,中途下车有效。
1.铁路院校组织先生在学校所在地铁路局管辖范围内〔含在职退学职工〕实习时,可运用由学校到实习地点的往复硬席乘车证。
依据部、局实习方案,如必需到铁路局管辖范围以外停止实习时,应经所在局、院校、厂指导同意后,由局、院校、厂填发学校至实习往复硬席乘车证,但必需从严掌握。
2.铁路在职职工经组织同意入大、中专、技工学校实习时,职工所在单位填发一张任务地〔或寓居地,下同〕至学校所在地的单程乘车证;寒暑假需回原任务地或出校时,可由学校填发〔上天方学校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填发〕由学校至原任务地的往复乘车证或单程乘车证〔出校〕,填发时期应严厉按入校、出校和放假的实践时间掌握,运用时填〝学习〞。
各铁路院校要增强对入校职工填发、运用、回收乘车证的管理,先生管理部门要向填发部门提供名册,由院校指导审核同意后,凭自己任务证填发。
3.铁路在职职工经组织同意考入铁路院校的函授生,脱产参与教学方案规则的集中面授、考试等教学活动时,所在单位凭学校的通知书,填发任务地至参与教学活动地点的往复乘车证。
4.职工调转、搬家只能运用单程乘车证,职工调转后接家眷就任务地的,职工自己填发一次往复乘车证,其家眷填发单程搬家乘车证〔必需持有转移户口的证明〕。
家眷持用往复搬家乘车证,视为有效。
5.退休人员搬家可对比在职职工运用乘车证。
离任、辞职职工及其调出路外的职工赴任或搬家,不予填发乘车证。
6.铁路职工调动任务,其配偶属非运用乘车证范围的,随同调动时,不能运用乘车证。
7.职工调转搬家,家眷与职工同行时,可与职工同等席别。
8.部组织的专家休假,契合运用乘车证条件的家眷〔限一人〕与职工同行时,可与专家同等席别。
第三章乘务便乘和调度命令乘车
第八条乘务便乘
机车乘务员、运转车长在规则担当乘务的区段内便乘时〔不包括调车机车、小运转及出入厂取送机车〕,可由段、折返段乘务室、驻在所〔站〕值班员填发便乘证,按指定日期、车次一次乘车有效,便乘抵达目的地后,应由值班员收回便乘证,予以注销,月末集中交回填发单位。
机车车辆在中途发作缺点,机务段、车辆段检修工人去修缮,应填发一次硬席乘车证,不能运用便乘证。
第九条调度命令乘车
事故救援与抢险救灾,由于时间紧迫来不及填发乘车证时,可凭调度命令乘车,一次乘车有效。
装卸工〔包括外委装卸〕到外站装卸车,可按货运有关部门规则运用铁路分局调度命令乘车。
第四章通勤乘车
第十条活期通勤乘车
契合享用1年1次探亲待遇条件职工,其任务地至家眷寓居地在400km以内〔铁路局工程、大修部门活动施工的职工,在局管辖范围内不受400km限制〕,能应用节假日或休班时间回家的,在不享用国度规则的探亲假的前提下,可填发活期通勤乘车证,有效时期为一个历年。
第十一条通勤乘车
一、职工任务地至家眷寓居地在200km以内,上下班有适当列车可乘,不影响出勤、任务和休息的,需通勤时,可运用通勤乘车证,有效时期为一个历年。
二、铁路局工程、大修部门活动施工的职工,契合运用通勤乘车证条件的可不受200km 的限制〔限400km以内〕,其通勤乘车证可填写施工区段至家眷寓居地,但不能超出局管辖范围。
三、铁路职工到其他单位驻勤,契合通勤条件的,可按规则运用通勤乘车证。
第十二条铁路职工入路内、外举行的大、中专、技校学习,不能运用通勤、活期通勤或通学乘车证;职工家眷寓居地在任务地〔夫妻同居一地〕,其父、母、子、女在外地,不能填发到父、母、子、女所在地的通勤、活期通勤乘车证。
第十三条铁路职工入1年以内短训班、进修班,契合通勤条件的,可按规则运用通勤乘车证。
第五章就医、购粮、通学乘车
第十四条就医乘车
一、在沿线寓居的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如外地无铁路医疗单位,须赴担任本医疗区段的铁路卫生所、医院就医时,可运用活期就医乘车证。
详细填发方法是:
将就医乘车证粘在就医乘车证卡片上〔由各单位自印,下同〕,按要求填写后,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活期就医乘车证1年填发1次,有效时期为1个历年。
活期就医乘车证的到发站、有效时期一概用戳记加盖。
二、铁路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在本医疗区段的铁路卫生所不能治疗,需转往本医疗区段的医院治疗时,由卫生所填发一次往复就医乘车证。
需延续医疗时,凭医院证明,可填发暂时活期就医乘车证,有效时期均不得超越3个月。
三、患者病重或幼儿需求护送者,由卫生所为护送人〔契合运用乘车证条件人员〕与患者填发同一张就医乘车证,注明护送人。
此乘车证在医疗终了后,必需由医疗单位盖章证明,交回原填发单位。
四、就医乘车证不能跨医院管辖的医疗区段,更不能跨局。
五、除铁路沿线卫生所外,其他单位不得再为职工、家眷填发就医乘车证。
第十五条购粮乘车
一、沿线寓居地无购粮点,需乘车到就近购粮点购粮时,铁路职工及其同居的供养直系亲属可运用活期购粮乘车证。
随身携带的粮食重量以不超越客运规则重量为限。
活期购粮乘车证用活期就医乘车证代用。
〝运用别〞栏注明〝购粮〞字样。
详细填发方法是:
1.将活期购粮乘车证粘在购粮乘车证卡上,按要求填写后,再将购销乘车证卡片粘在粮食供应证上,并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2.活期购粮乘车证1年填发1次,有效时期为一个历年。
3.活期购粮乘车证的到发站、有效时期一概用戳记加盖。
二、各单位不得再为职工、家眷填发一次往复购粮乘车证。
三、职工回家取粮不能运用购粮乘车证。
四、职工及供养的直系亲属原寓居地有购粮点,后因任务调动或分配住房等缘由,到其他有购粮点的地域寓居,但户口、粮食关系未迁入寓居地的,不能运用购粮乘车证。
五、职工及供养的直系亲属就医、购粮在同一方向的,填最远到站;在不同方向的,填2个到站。
第十六条通学乘车
一、沿线职工供养的子、女、弟、妹,由寓居地至中、小学校在50km以内,需求乘车通学时,可运用通学乘车证。
二、外地设有同等学校,原那么上应就地退学。
但按招生方案考入外地铁路重点中、小学就学的,寓居地至学校在200km以内的可运用通学乘车证。
三、经组织选派到专业性专业学校〔如专业体校、专业艺术学校〕或入聋哑学校学习的中、小先生,如寓居地至学校的距离契合通学条件的,可填发通学乘车证。
四、通学乘车证的有效时期为1个学年,于每年新学年末尾之日起1个月内换发,在此时期新旧乘车证可交替运用。
第六章医疗转院、疗养、陪护乘车
第十七条医疗转院乘车
一、铁路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本医疗区段的医院不能治疗,需转往外地医院〔含中央医院〕治疗,契合转院条件,具有转院手续的,应按医疗转院处置,由医院填发软席、硬席乘车证,不准用就医乘车证替代转院用乘车证。
转院后如住院医疗时间超越乘车证的有效时期,出院时由该医院填发返程的单程乘车证〔住中央医院的,由原单位填发〕。
职工回单位后应及时将乘车证前往填发单位。
二、转院用乘车证只限医院填发,由主治科科主任签认,医务部门审核,经主管院长同意后填发。
医院要健全注销备查手续及管理制度。
如医院无填发软席乘车证权限,转院医疗者又契合乘坐软席条件的,可由自己所在具有填发软席车证权限的单位填发软席车证。
三、分局〔处〕一级医院担任填发本医院所在地至本铁路局〔工程局〕医院所在地的医疗转院用乘车证。
部属单位的局、院、厂、校医院担任填发本医院所在地至外地医院的医疗转院用乘车证。
四、因工挂彩到外地装置假肢者,可运用乘车证,按医疗转院处置。
乘车证由所在医院填发,按本条一款规则操持。
五、央求转院用乘车证,须填写〝转院用乘车证央求书〞,由主治的医生或会诊委员会填写转院理由,并加盖名章或公章,经医院指导同意前方可填发。
第十八条疗养乘车
一、职工入疗养院疗养,填发往复软席、硬席乘车证。
二、疗养时间超越自己所持乘车证的有效时期,疗养终了由疗养院填发返程的单程乘车证。
职工回单位后应及时将乘车证前往填发单位。
第十九条陪护乘车
一、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医疗、转院、疗养因病重、年幼或举动方便需求陪护者,由职工所在单位依据医疗机构证明,审批填发陪护人〔限契合运用乘车证条件的人员,疗养的限1人,医疗转院的限2人〕与病人同等席别的乘车证,〝运用别〞栏填〝陪护〞。
如陪护人不契合运用软席乘车证的条件,独自〔即在未陪护病人时〕持用陪护用的软席乘车证时,不能乘软席。
二、医疗机构出具护送证明时要一式两份,填发单位留存1份,护送人乘车持用1份。
第七章探亲乘车
第二十条探亲乘车证是铁路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探亲乘车凭证。
探亲乘车证准乘各种旅客列车〔国际、旅游列车除外〕,但不能乘坐软席和无偿运用卧铺。
契合运用卧铺条件的探亲职工,按有关规则操持。
第二十一条探亲乘车证的运用规则
一、契合1年1次探亲条件的职工,经自己央求,指导同意,可填发其自己任务地至探亲地点的探亲乘车证。
经指导同意探亲假分两次运用的职工,第二次探亲时也可填发探亲乘车证。
二、未婚职工应用探望父母的假期到未婚夫〔妻〕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经指导同意,可填发其自己任务地至结婚地点的探亲乘车证。
三、契合享用探望配偶的职工,在不享用探亲假的前提下,经自己央求,指导同意,其供养的配偶离职工工地探望职工的,可填发其配偶寓居地至职工任务地的探亲乘车证。
四、契合4年1次探亲条件的职工探亲乘车。
1.职工供养的配偶、子女与其同行,可共同运用1张探亲乘车证,但其配偶、子女不得独自运用。
2.职工在不享用探亲假和不影响正常消费〔任务〕的前提下,可每年运用1张探亲乘车证。
其供养的配偶、子女同行时,可共同运用。
如自己不用时,配偶、子女不得独自运用,也不能积存到次年运用2张。
3.职工在不享用探亲假,4年中也不运用每年1张探亲乘车证的前提下,经指导同意,其供养的父母可运用1张其寓居地至职工任务地的探亲乘车证。
4.在不探望父母的前提下,探望配偶的父母时,经指导同意,可填发自己任务地至探亲地点的探亲乘车证,
5.职工的父母或父母的一方与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时,其父母不能与职工的配偶共同填发一张探亲乘车证去探望职工,更不能独自填发运用去探望职工。
五、职工供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随同职工或职工供养的配偶、父母探亲时,可共同运用一张探亲乘车证,但职工子女不能独自运用。
六、契合探望父母条件的职工,父母双亡后,其祖父母由职工供养,与职工分居,又不能应用公休假日聚会的,经自己央求,指导同意,可填发职工自己或职工供养的配偶、子女共同运用的一次探亲乘车证。
七、离、退休人员契合探亲规则条件的,可运用探亲乘车证,此种乘车证只限离、退休人员自己4年运用1次,不能与在职职工一样,在不享用探亲假的条件下,每年运用1张探亲乘车证。
八、职工供养的配偶或父母、子女,契合本方法第五十三条规则条件的,经单位指导同意后,填入探亲乘车注销卡片,当职工供养的条件改动时,应及时改填卡片。
职工需用探亲乘车证时,填发部门凭据单位指导同意的央求书,注销卡片后填发乘车证。
职工在路内调转时,其探亲乘车证卡片由人事部门随同人事档案一并转给调入单位。
九、契合青藏线享用高原休假制度的职工乘车
1.契合每2年或1年享用高原休假制度但不契合享用探亲假的职工,在休高原假〔不包括按规则就地休息的〕时,每2年或每1年准予职工自己和随同职工寓居、户口在高原地域的供养直系亲属独自或共同运用1次〔只限1张〕由任务地到休假地的探亲乘车证。
2.既契合享用高原休假制度又契合享用探亲假的职工,可将两项假期兼并运用。
其中契合每4年休1次探亲假的职工,在不休探亲假的条件下,可按本款1项规则运用探亲乘车证。
十、契合出境探亲的职工乘车
1.铁路职工中契合〔82〕侨政会字第011号、劳人险〔1983〕16号、〔86〕侨政会字第066号文件规则出境探亲条件的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港澳同胞,其探亲在国际乘坐火车时,可填发其任务地至出境口岸站的探亲乘车证。
2.上述人员中契合会亲条件的职工可填发其任务地至会亲地点的探亲乘车证。
3.铁路职工中契合〔82〕侨政会字第011号文件规则改探条件的归侨、侨眷,可填发其任务地到改探人寓居地的探亲乘车证。
第八章离、退休人员乘车
第二十二条离休人员乘车
一、经组织同意〔以分局、处及以上人事部门命令〕返聘的铁路离休人员,运用乘车证的方法与在职职工相反。
二、离休人员〔包括契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则的老工人〕参与经组织布置的观赏、学习活动,以及经组织同意去外地治病、疗养或暂时性出差,可依据实践需求填发往复或暂时活期乘车证。
三、离休人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就医、购粮、转院、疗养、陪护乘车按本方法第五章、第六章有关规则操持。
四、离休人员去外地探望父母、子女或回客籍,可运用软席、硬席乘车证,〝运用别〞栏填〝出差〞。
此项乘车证在离休后只能运用1次。
五、离休干部探望父母、子女或回客籍,如携带家眷〔契合供养条件的〕,只能运用探亲乘车证,不得运用软席、硬席乘车证。
六、离休干部运用乘车证的乘车席别,按其离休前应享用的席别操持。
离休后享用处级以上待遇的,可享用软席。
七、离休干部运用铁路乘车证时,用离休证替代任务证。
第二十三条退休人员乘车
一、经有人事任免权的单位同意〔以人事命令〕聘用的铁路退休人员,如任务需求,可依据实践状况运用暂时活期或软席、硬席乘车证。
二、退休人员去外地探望父母、子女或回客籍的,经发放退休费单位指导同意,人劳部门审核,自己和供养的配偶可共同运用1次探亲乘车证,但配偶及供养的直系亲属不得独自运用。
此项待遇退休后只限1次。
三、退休人员运用铁路乘车证时,按其退休前应享用的席别操持。
四、退休人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就医、购粮、转院、陪护乘车按本方法第五章、第六章有关规则操持。
五、退休人员运用铁路乘车证时,用退休证替代任务证。
第九章农民合同制工人、农民轮换工、团体一切制职工及暂时工乘车
第二十四条铁路单位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有农民轮换工,自己运用乘车证的方法与铁路职工相反,但其家眷、子女不得运用乘车证。
第二十五条团体一切制职工到下级单位休会,可运用铁路硬席乘车证。
此项乘车证由团体一切制职工所在的有权填发乘车证的铁路单位,依据召休会议单位的通知,经单位指导严厉审批后填发。
第二十六条铁路工程、设计、大修、修建单位,经休息部门同意的方案内暂时工,随同职工活动施工者,在工地转移时可凭局以上单位出具的暂时工身份证明与正式职工一同运用团体硬席或暂时活期乘车证。
一九七一年以前的方案内暂时工可与正式职工异样运用通勤或活期通勤乘车证。
第十章路外有关人员乘车
第二十七条驻铁路局、铁路分局、车站军代处军事代表因公外出乘车时,可由驻地铁路局、铁路分局填发乘车证。
副师职及其以上的指导干部〔不受年龄限制〕可填发软席。
其他人员一概填发硬席。
第二十八条驻铁路沿线守护铁路桥隧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勤人员及下级直接主管人员,在其管辖区域内执行义务时,可由驻地铁路局、铁路分局填发全年活期乘车证。
一、总队主管可填发管辖区域内的全年活期乘车证。
二、支队、大队、中队队部主管人员可填发其管辖区域内至上一级单位所在地的全年活期乘车证。
三、执勤人员填发由驻地至执勤点的全年活期乘车证。
四、上述人员乘车时除应持有乘车证外,还必需持用通行证〔引见信〕及有关身份证明。
按第二十七条规则契合乘坐软席条件的,可填发软席乘车证。
第二十九条驻铁路的兽医站及驻站检疫人员,在管辖区域范围内任务乘车时,可由铁路局、铁路分局填发暂时活期或往复乘车证。
第十一章乘车证的填发和运用
第三十条填发乘车证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