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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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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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17〕2号
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国有企业,有关单位:
《成都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2次会议和市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9日
成都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成都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市级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第四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编制滚动预算。

第五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市级部门(以下简称:市级部门)及其监管(所属)市级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逐步将市级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市级部门、市属事业单位出资兴办的国有企业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七条经市人代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市财政局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预算收支范围
第八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由企业上交,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九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二)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包括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等行业和领域的国家资本注入,进一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

(三)按年度预算编制要求规定的比例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调整。

第三章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编制,并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等要求,编制中期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编制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
(二)国家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要求,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三)国有资本布局规划,国家明确的以及我市结合实际确定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重点和方向;
(四)中期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五)市财政局年度预算编制要求;
(六)市级部门、企业有关绩效评价结果;
(七)存量资产和结余资金情况。

第十一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一)市财政局按照年度政府预算编制的统一要求,布置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中期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编制工作。

(二)市级部门根据市财政局预算编制要求,向其监管(所属)企业布置预算编制工作。

(三)企业按照有关预算编制要求,结合企业收益情况,根据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政策,测算编制年度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和中期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报市级部门,并抄送市财政局。

(四)市级部门对其监管(所属)企业报送的年度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和中期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审核汇总后,编制年度市级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建议草案和中期市级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报市财政局。

(五)市财政局根据市级部门及企业报送的年度及中期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规模和预算支出计划建议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和中期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第十二条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报送市人代会审查。

中期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报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市人代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市级部门批复预算,市级部门应当在接到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后15日内向其监管(所属)企业批复预算。

第四章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十四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级部门组织企业上缴。

企业应按规定将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市级国库。

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减免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十五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六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资金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中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或预算收入减少导致预算支出变动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市财政局负责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五章决算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按照决算编制的统一要求,布置编制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第二十条市级部门根据其监管(所属)企业编制的年度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编制年度市级部门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市级部门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编制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二十二条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

第二十三条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市级部门批复决算,市级部门应当在接到市财政局批复的决算后15日内向其监管(所属)企业批复决算。

第六章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局应当对市级部门、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实施绩效管理,围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科学设立绩效目标,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切实加强评价结果应用,不断提升预算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六条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依法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3〕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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