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件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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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件调解协议书
诈骗案件调解协议书篇一:经济诈骗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本
(集资诈骗)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起诉状被告人贾××,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XX县芦河镇秀水村,现押于XX县看守所。
原告人夏××,男,197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XX县振兴机械厂职工,住XX县沙口镇城关西街××号。
联系电话:×××
原告人胡××,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XX县振兴机械厂职工,住XX县沙口镇城北路××号。
联系电话:×××
原告人陈××,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XX县第一汽运公司职工,住XX县长河镇河阳街××号。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追究被告诈骗罪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夏××被诈骗现金131540元、原告人胡××被诈骗现金122000元、原告人胡××被诈骗现金110260元,合计人民币363800元。
事实与理由
自2010年5月7日起,被告人蔡××以借钱购买客运线路及客车为名,分别多次找原告人夏XX、原告人胡××、原告人陈××
借钱,承诺到期按时付还本金并付给高额利息。
2011年4月7日原告人陈XX和夏XX一同找被告人蔡XX要钱,要求偿还本金并偿付利息,被
告人蔡××以客运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推脱,拒绝付还本金以及利息。
随后,原告人陈XX和夏XX、胡XX一同找被告人蔡XX要钱,被告人蔡XX则潜逃藏匿,现已被缉拿归案,但是其所借三名原告人的现金却没有主动予以偿还。
三名原告人借给被告的现金皆个人家庭积蓄,被告人的行为给三名原告人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
综上,原告人认为公民的财产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蔡×X 以欺骗手段骗取原告人的现金,并不予归还,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严惩。
同时由于蔡××的犯罪行为造成原告人的重大经济损失,依法也应予赔偿。
故此,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提起诉讼,望依法审理。
此致
诉讼原告人:夏XX
胡XX
陈XX
2010年9月7日
附:1.诉讼原告人夏XX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胡XX身份证复印件一张陈XX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2.被告人借款续3张
诈骗案件调解协议书篇二:合同欺诈案件过程
房产商销售人员这样诱骗消费者签协议交定金,谁还敢相信开发商?谁还敢买房?
恳求专家们给予帮助解决,虽然案件不大、涉及金额不高,但也是消费者应当维护的正当权益。
希望靠工薪养家的消费者不能再受到看似眇小无关痛痒的欺骗,但不能容忍就这样被欺骗。
恳请专家们给予曝光,我相信和谐的社会不容这种不良道德行为和不正当的商业风气无休止漫延下去!
请专家们耐心看完本投诉书,让您们费心了。
我在此顿首致谢!2012年10月10~14日,消费者张某通过天津宝坻翰林雅苑销售员李某介绍:1、认购翰林雅苑商品房无敌户型5.8米层高“买一送二”,环境优美,绿化率达40%;2、房价特惠38.5万元,仅剩一套,京津黄金位置,绝版优势,升值空间巨大;3、只要交足蓝印户口规定的40.2万元钱就负责退1.7万元现金(却故意隐瞒了蓝印户口 1.7万元还需交缴的税);4、楼盘开发商是天津亿安兆业投资有限公司,是香港一家实力很强的公司,建筑质量优越;5、房子位于宝坻城区,临近天津市重点学校宝坻一中。
销售员李某向张某大献殷勤,提供了真假模糊的信息以此迷惑。
这是李某巧设陷阱的第一步。
为证明真实性,张某要求销售员李某发来图片确证,以绝对保证。
10月14日,销售员李某故意发送给张某一组 5.8米买一送二的商品(来自: 博文学习网:
诈骗案件调解协议书)房图片。
张某信以为真,于10月21日坐火车、汽车几经辗转千里迢迢来到天津。
这时销售员李某故意不说翰林雅苑楼盘位于大口屯镇所在地,一直称说在宝坻城区,鼓吹宝坻城区繁华美丽,根本不说大口屯,直到张某来到天津时,李某告之张某到白庙汽车站坐汽车告诉司机到翰林雅苑售楼处下即可。
这是李某设陷欺诈的第二步。
张某到翰林雅苑下车后发现此处不是李某所说的城区繁华地段,
而且像是农村的景象。
张某问询李某,李某说这就是宝坻区啊,地处京津中间,距北京80公里、天津70公里。
张某心理不快,但没有多说,而是急着察看开发商相关证件和原本认购的现房。
李某只是说各大证件都有,自己有时间看吧,非常热情给张某倒茶送水,向张某解说商品房升值及开发前景,同时向张某提供已准备办理好的蓝印户口样本。
因张某已购买返程火车票,急于时间关系,一再要求李某去察看认购的现房,李某这才张罗车子一起去看样板房。
在现房处,李某只是带着张某察看一楼的样板房,根本没有意思去看张某想认购的5楼的买一送二的5.8米的跳高层。
在张某的一再要求下,李某只好去了张某所要求的现房,但张某感觉到原想认购的房屋面积高度与李某提供的图片描述完全不一样。
李某感到自己露馅无处可藏了,却故意推说是工程部的责任,并称说自己从没到现场看过。
回到售楼处,张某明说李某在故意欺骗,李某假惺惺不断向张
某道歉认错,故意演戏自责与经理商量通过其他方式补偿办法。
李某和经理商定,由原来的38.5万元减让为37万元的1.5万元作为补偿。
然而,李某不甘业绩受挫,绞尽脑汁再次大献殷勤诱骗与张某磋商,建议买一楼更好,将来既方便老年人住也方便年青人住,好出租,也有花园;翰林雅苑所处是宝坻区开发区核心位置,楼盘正在投资建设二期三期,机不可失,时不再来,已经有好多的客户购买了,即买即升值;李某还答应张某由原出售的45.8万元市场价按照搜狐房团购价42.8万元,再以绝密优势内部最低的团购价40.5万元出让,还把自己销售的提成的3000元奖金贴补进去以诱惑张某尽快认购。
这是李某诱骗的第三步;
李某已知张某购买返程火车票的急切慌乱心理,趁热打铁催诱督导张某赶紧签订认购协议,签订协议前,既不给张某提供应当了解的相关合同协议或其他类证书证件内容以作解释和说明,却一心急忙地
在第一时间填写好协议内容,催促张某先交钱后签字,之后,李某拿张某签字按印的协议盖章(当时张某根本不怀疑公司名称与公章不一致的地方),整个过程像是带着一种“被绑架”的强制和胁迫。
后来发现协议上的开发商怎么改成了天津亿安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庭前一天,查无此名),盖的公章却是天津市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这才真切地感到受骗上当,被欺诈了。
2012年12月和2013年4月,张某先后打电话给李某说明情况: 1、故意隐瞒事实正相,据了解楼盘环境差、绿化面积达不到要
求,建筑质量差且有偷工减料,更重要的是开发商与协议书的不一样,存在欺骗行为,要求退还定金。
2、可以续签合同,但应弥补宣传虚假广告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即在原有价格的基础上降低5-10万元,并认购宝坻城区楼盘。
3、去年春节前,张某告之李某与其经理联系要求退还定金,李某害怕央求张某不能致电公司经理,否则被开除,并让张某答应不能打扰以过个平安年,张某答应其要求。
李某同时代答应与经理商量后予以答复。
春节后,张某再次致电和发信息,李某均不予理睬。
2013年5月6日,张某(原告)决定起诉。
15日,宝坻大口屯法官来电告之张某来天津宝坻大口屯大法庭予以调解。
张某千里迢迢于17日抵达天津宝坻后,法官这才致电李某调解时却遭拒,李某的坚决反对且态度非常嚣张。
法官则临时决定送达双方开庭时通知书,却让张某无故滞留了7天。
24日上午开庭一半,审判官告之原告辨护时,原告随即重申了协议书上的甲方名称因被告擅自修改查无实名、存在欺骗的事实理由,审判官这才反应过来说是关于被告的变更名称之说(原告认为被告蓄意欺诈手段骗钱、法官不查其理、不究法规致使原告无故伤损时间、费用和精力)。
审判官便急忙休庭一分钟,匆匆求救庭长大人去
了。
然而后面的开庭审理也无法再进行下去了!这是多么地非常滑稽荒唐的啊!
审判官大人说,庭长亲自和原告说明原因。
庭长大人手中拿着
一张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装模作样向原告解释一通糊人的废话。
其实就一句话,称主体变更程序不在大口屯法庭,要么撤诉,要么驳回诉讼请求,反正得重新起诉。
原告考虑效率,只好选择同意前者。
原告起诉时交给大口屯的160元费用竟然不开具发票,更滑稽荒唐的是撤诉或驳回均不予退回一分钱。
庭审法官还堂而皇之地让书记员编写了原告不明其理的书面材料,让原告签字按印后方能取回原来的起诉资料。
无奈,原告一一照办了。
原告认为,被告销售员李某出于利益熏心,巧设消费者认购欲望陷阱,宣传虚假广告步步引诱骗取消费者信任实则动机不纯在前,在被张某识破情况下仍花言巧语、以多种巨利引诱张某最终上当受骗,骗取了张某签订协议交取2万元定金以完成其销售业务指标,之后便露出原型,对张某不理不睬。
张某认购商品房其目的是:5.8米跳高层38.5万元,将来方便家人来住,价格适宜;解决蓝印户口;房子位于宝坻城内,靠近宝坻一中;认准开发商实力强,绿化面积好,建筑质量好,升值空间大等条件。
销售员李某采用房地产商营销不断设计诱骗消费者认购房或通过其手段骗取消费者定金以达到认购的伎俩,目的是骗取钱财,达到其销售业绩。
从设计张某来到天津宝坻大口屯到签订订购协议,整个过程中被骗取的事实都有据、有法可查可究:
1、依上所述内容:《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
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何况已是一位多年从事房地产销售且经验丰富的销售工作人员,对所销售的
户型商品房不了解?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9条、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李某巧颜令色催促诱骗张某尽快签订了协议书。
4、在签订《认购协议书》前,李某故意不提供《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作参考,使消费者张某不能全面了解自己交付定金的担保内容,张某在巧设的陷阱下签订了不平等的格式条款。
这种在不知情前提下签订“认购协议”的做法对张某天然不利,加重了张某的弱势地位,显失公平,实则是一条霸王条款,也是一方强加另一方意志的不平等条款,更是一个法律责任不对等条款。
5、《合同法》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故
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
6、《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诈骗案件调解协议书篇三:诉讼案件补充协议
诉讼案件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了强化诉讼案件的过程管理,切实维护案件委托人和诉讼代理人正当合法的权利,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定如下补充协议: 1、甲乙双方本着相互信任的基本原则,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全权代理和一般代理的两种委托方式,由甲方管理人员在委托书上注明,乙方派遣的代理人员不得越权代理诉讼案件。
2、在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乙方对诉讼案件采取庭外调解和庭内调解的方式结案,如果调解结果有利于甲方的,甲方可适当增加委托代理费(金额另定)。
3、甲方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及时提供甲方现有的诉讼证据材料给乙方,及时结算代理费。
4、乙方代理人员在接到法院的起诉书、传票和甲方的委托书时,
必须认真查明法院的开庭时间,及时与诉讼法院相关部门或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安排时间准时出庭。
如遇个别特别简单或只有交强险无责赔付不需要出庭的案件,必须经过分公司法律部的同意才可以不出庭。
5、乙方代理人员在接到法院的起诉书、传票和甲方的
委托书时,要认真熟悉案件,积极准备答辩意见和搜集相关诉讼所需要的证据材料,查看其投保情况,是否进行了交强险的垫付,是否有商业险拒赔的情况,并联系诉讼当事人各方,有没有庭外调解的可能等等;做到庭前充分准备,庭审中积极应对。
6、乙方代理人员在调解案件前,要主动与甲方经理室案件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共同协商案件调解的基本原则和赔偿费用的底线,调解结案后要写出调解报告附在调解书后面。
7、乙方代理人员在开庭完后要及时向甲方公司领导汇报开庭的具体情况,预测可能的结果及判决后应当采取的措施,如有特殊案例,还要及时上报市分公司法律部,寻求法律部的支持和帮助。
8、如有上诉案件,乙方代理人员必须在上诉期内按照甲方的意见提交上诉状,积极准备二审的答辩意见和搜集新的证据材料。
9、责任追究:
(1)、由于乙方委派的诉讼人员疏忽大意,违反本协议4—8条的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首先扣除本案的诉讼代理费,视情节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2)、乙方委派的诉讼人员不顾甲方上级法律部门工作人员一
再督促,甲方工作人员和领导的多次提醒,拒不履行
委托代理人的职责,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除扣除本案件的诉讼代理费外,视其损失金额大小处以(损失金额:如)1—10%的罚款。
(3)、乙方委派的诉讼人员与诉讼主体的对方或者保险的被保险人私下交易、相互勾结损害甲方的利益,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除扣除本案件的诉讼代理费外,由乙方全额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涉嫌保险诈骗的,甲方保留向公安机关报案件的权利。
10、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法律部门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