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学院教材立项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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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学院教材立项管理规定(试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教育教材建设与改革的意见》,同时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对高等教育提出的新要求,本着树立精品意识,提高教材质量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音乐学院教材立项管理规定》,以规范教材建设的管理。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的教材立项。
二、立项要求及审批程序
1、立项要求
(1)教材的主编或开发人原则上应为我院在职的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以及具有教授职称的离退休教师。
(2)尚未完成前一年度同类教材编写工作的教师,不得再次担任申请资助教材的主编。
(3)对于中止立项、撤销立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类项目。
2、审批程序
(1)教务处具体负责组织教材项目的申报工作。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组成教材评审小组,对教材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报主管教学院长审核批准。
(2)经过院教材评审小组批准立项的项目,由教务处发出项目启动通知书;如申报项目教材评审小组未予以通过,则不在项目资助范围之内。
(3)教务处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督促项目的完成,并进行结项审核。
(4)如教材项目未通过中期检查,则中止后续经费的拨付。
三、管理办法
1、教材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以一年为限,最长不得超过获得资助起两年;如教材编写工作超过编写计划规定的完稿时间一年以上仍未完成者,则视为自动放弃资助,撤销其教材资助立项。
2、如因工作需要,教材需延期完成,主编应提前递交延期申请,申请需经系(部)负责人审议签署意见报送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批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3、为保证立项项目按时间、按计划完成,实行院、系两级管理,院负责宏观调控;系(部)负责监督和检查。
4、如教材编写已经完成,但在出版程序上遇到困难,不能按时结项的,需填写《未出版结项申请表》报教务处申请结项,经专家审核确定其完成项目达到立项目标要求后,可予以结项。
四、经费使用
1、教材立项资助经费来源于专项经费、教学引导经费及其他经费。
2、资助经费分为编写补贴经费和出版补贴经费两个部分,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
3、如果同一教材同时获得多项资助,则学院资助额度以所获得的最高资助
额为上限进行资助。
4、经费使用的具体要求见《中国音乐学院资助教材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五、其它
1、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
未尽事宜或遇特殊情况具体协商解决。
2、本规定自中国音乐学院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相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中国音乐学院
2007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