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规范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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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调查处理生产安全 事故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将突 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 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 事件通称为突发事件。其中,事故灾难是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职能范围内关注的 重点。
一、安全监管监察系统依法调查处 理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与范围
4、农业生产过程中的事故,目前没有明确规定是 否组织调查处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一般不按照 《条例》和《规定》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组织调查 处理。需要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按其他有关 规定协调处理。
5、关于环境污染事故。主要根据其诱因和结果判 断是否需要按《条例》和《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按照刑法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解释是指违 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 者处置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 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给环境造成巨大损 失的情形。属于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应按 照环境污染事故处理的按相关规定理。但不是 主观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 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或者其他危险废物,而是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 严重环境污染后果,一般可定性为生产安全事故 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规定调查处 理,环境污染的后果(如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 失)统计到生产安全事故中,并以此确定相应的 事故等级,对环境污染后果的处理,政府及其环 境保护等部门应启动相关应急处置方案。
三是除外情形,《条例》 第二条规定“环境污染 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 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对于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 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 《条例》在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 在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分别作了“依照执行” 和“参照执行”两个补充性规定,同时考虑火灾、 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民航、铁路、特种设备行 业或者领域的事故调查.处理已有专门的法律、 法规,为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维护法制的 统一,《条例》在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特别重 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规定》在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活动 中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 故等,除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调查处理外, 依照本规定调查处理并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责 任人的责任。”
2.对于改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或者已实行企业化 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 直接适用《条例》和《规定》的规定。对于国家 机关、纯事业单位、人民(社会)团体发生的事 故,参照《条例》和《规定》执行。
3.水上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特 种设备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往往造成人身伤亡 或直接经济损失,并且与整个安全生产管理密不 可分,经事故发生地的有关主管部门(交通、公安 (交警、消防)、质监部门、铁路)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调查处理的同时,确认属于生产安全事 故的,应当适用《条例》和《规定》的规定。
一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理解。《四川省安全生产 条例》明确解释:“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以赢利为 目的,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各类经济组织,包括个 体生产经营者。”也就是说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含个体 户),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 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 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 资企业等,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经营规模大小, 无论其是否具备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主体资格 (也就是说不管是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还是非法 的生产经营活动),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实 质主体存在,都依法被认可为生产经营单位,只 要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质存在或处于延续状 态,在有关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都应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纳入生产安全事故予以调查处理。
二是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的规定,明确告诉我们可能需要按照《条例》和 《规定》组织调查处理的事故情形,其一是有人 身伤亡,包括轻伤、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 死亡;其二是没有人身伤亡,但造成了直接经济 损失。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凡是造成人身伤亡, 肯定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生产安全事故,不一定有人身伤亡,因此,只要 有人身伤亡的事故,一般情形下,按照人身伤亡 的严重程度确定事故大小,特别是有重伤以上的 情形,原则上只按照人身伤亡程度定事故大小, 发生轻伤伴随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形,有时需要权 衡二者之间的严重程度,如果轻伤很少,而直接 经济损失特别巨大,两者之间显示平衡,就需要 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经济损失的大小来确定事故 大小,并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对《条例》和《规定》适用范围的上述规定,应 注意以下几点:
1.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甚 至很难说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但事故对经济、 社会潜在的负面影响和无形的损失却是极大的, 并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这类事故是否凋 查处理,决定权在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认 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条例》和《规定》的 有关规定执行。
所谓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 的意外的突发事件,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 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 《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条和《四川省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25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都明确规 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 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适用《条例》和《规定》。这里涉及几个理解和 应用上的注意事项:
6、由于自然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或人为 破坏造成的事故,比如地震等灾害、抢劫 盗窃发生的事故不适用《条例》和《规定》 处理。
7、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不适用 《条例》和《规定》处理。这里有一点需 要注意,不是所有科研单位的生产事故都 不适用《条例》和《规定》处理,而是只 有国防科研生产事故不适用《条例》和 《规定》处理,除非有证据证明属于现代 科学技术水平无法预测和控制的结果,才 能排除在《条例》和《规定》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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