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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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由国务院制定。
这比之前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四个字“:高危粉
尘”。虽然增加的字数不多,但其背后却有很深的用意。
尘肺病基本都是高危粉尘所致。据统计,2010 年全
国共报告职业病 27 240 例,其中尘肺病占报告职业病的
87.4%,而新发尘肺病绝大多数是高危粉尘所致。因此,
如果控制了高危粉尘所致的职业病,也就基本解决了我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 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 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解 读
部门应当在 10 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
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高危粉尘”写入法条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
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
乡 村 科 技 2013.02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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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2 月 31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 过了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职业病 防治法》着重体现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立法方针。
三部门都有监管职责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将原来规定的“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修改为“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 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该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 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是组织制定并公布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是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 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三是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诊断、鉴定、救治;四是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 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等。
谢兼明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34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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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机构有权现场调查 一直以来,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都是职业病防治工 作中的难点。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特别授予诊断鉴定机构 进行现场调查的权力,即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相关材 料,诊断鉴定机构可以进行工作场所调查,也可以由安
监部门组织调查。诊断鉴定机构可以根 据相关监管部门提供的情况和劳动者的 临床表现(包括劳动者的自述),作出诊
新《
断、鉴定结论。即便用人单位不提供资
职
料,诊断机构也可以作出诊断,但需要劳 动保障部门对劳动关系进行进人的权益,修改
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
病 防
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 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 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治 法
职业病可申请救助 由于职业病的隐匿性比较强,从接触职业病危害到 发 病 需 要 一 段 时 间 ,有 的 甚 至 几 年 、十 几 年 之 后 才 发 病。针对这一情况,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 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 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 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的实际 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 疗救治。
国尘肺病高发的问题。●
“人身保护令”:有了法律“身份证”
遭受家庭暴力时,大多数人只能选择逃避,除此之外别 无他法。然而,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的修改后的 《民事诉讼法》,却给饱受家暴之苦一族带来了福音。
为了确实解决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类似家庭暴 力问题,避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造成另一方当事 人其他损害的发生,2012 年 8 月 31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进行了修改。其中对诉讼保全制度进行了较大修改,在 原有的财产保全之外,增加了“行为保全”(即“人身保护 令”)内容,将原来的“财产保全”修改为“保全”,将第 92 条第 1 款改为第 100 条第 1 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于可 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 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
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 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 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这是我国 法律对“人身保护令”的首次明确“发声”,为人民法院发 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首次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扩大 了对当事人权益保护的范围。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人身保护令”也随之在全国法 院依法正式推行,“人身保护令”终于告别了以前那种 “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当事人终于可以理直气壮地申 请“人身保护令”,人民法院也终于可以理直气壮地签发 “人身保护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