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职工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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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第81/2004/TT-BTC号独立- 自由- 幸福
通知
关于政府2004年7月23日关于高收入者所得税法令实施细节的规定第
147/2004/ND-CP号决议的实施指导
根据2001年5月19日关于高收入者的所得税的第35/2001/PL-UBTVQH10号法令;2004年3月24日关于高收入者的所得税的第14/2004/ PL-UBTVQH11号法令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法令
根据政府2004年7月23日关于高收入者的所得税法令实施细节的规定的第147/2004/ND-CP号决议
根据政府2004年7月01日关于政府部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机构的规定的第77/2003/ND-CP号决议
财政部进行如下指导:
I、适用范围:
1.缴税对象:
缴纳高收入者的所得税的对象(下面称为个人所得税)包括:
1.1在国内或在国外出差、劳动所得收入的越南公民
1.2没有越南国籍可是在越南无限定居所得收入的个人(下面称为在越南
定居的其他个人)
1.3在越南所得收入的外国人包括:
- 在越南境内,在各营业,经济、文化、社会组织,代理,在越南的外国
分公司工作的外国人;在越南独立从业的个人
- 不在越南到场而在越南发生收入的外国人
2. 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
需缴税的收入包括经常的收入和不经常的收入
2.1经常收入包括:
2.1.1工资、人工费、酬金包括加班工资、第三班的工资、第13月的工
资(若有);附加费;从社会保险所得的安家费;午饭费,班间费
(若令现金)的各款收入
2.1.2月、季、年奖金,节日、行业成立节日的突出奖金,从各资源钱、
现物方式的奖金
2.1.3由于参加投资案、经营协会、董事会、管理会、营业会的收入
2.1.4创制、商标、作品使用版权费;从稿费的收入
2.1.5不属于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对象的个人收入如:从事科技服务业,电脑服务业,咨询、设计、建筑、培养服务业;表演活动,组织表演;广告;体育活动;代理服务业的收入;从事红利媒介,其他服务业的收入
2.1.6帮付不在工资、工人费估计的各款收入如房金、电费、水费;房金按照不超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总收入的15%帮付的实际付款来计算。
个人住在工作处所的场合,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按照个人使用的面积和房间的总面积之间的比例的租房金或扣除费来算,最多是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的15% 。
如果租房金已包括饭费、服务费,实际的帮付款只按照租房费来算。
2.1.7个人从收入支付单位所得的各款收入。
上述的各款收入是根据来确定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是扣除个人所得税前的收入(税前收入)。
实收的收入还没包括个人所得税(税后收入)的场合,要换成税前收入(兑换公式在该通知第一附录附上)
2.2不经常收入包括:
2.2.1关于技术移交的收入(除了赠送场合以外):
-工业所有对象的移交:在收到越南法律保护及允许移交时限的发明、有效办法、工业模样、名称、货物来源、芯片设计和布置、货物商标等 -在技术方案、技术办法、技术规程、初步设计和技术设计文、公式、技术参数、图纸、技术略图、按照技术移交合同来移交的电脑软件、附上或不附上机械设备的技术移交的数据等方式的技术、知识秘诀移交
-技术更新、各生产合理化办法的移交
-实现技术移交的各互助服务方式为了让收者有技术能力来生产合同上所规定的质量的产品和/或服务业包括:
+互助技术选择、安装设备指导、设备系统试运行为了可以应用被移交的技术
+技术管理咨询、经营管理咨询、被移交技术规程的实现指导
+训练、培养、提高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专业和管理水平2.2.2各方式上的中奖,包括中优惠奖。
3.对于银行存款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信贷的利息、买信用券、债券、股票的利息、证券投资活动的利息、股票交易差距的利息暂时还没收个人所得税
4.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
4.1越南国家对于在越南发生收入规定的各款补助:
4.1.1对于做在毒害、危险条件地方的工作的毒害、危险补助
4.1.2对于遥远地方、气候不利的地方、新经济区、海岛、困难条件的边疆(不包括外国人离祖国的补助)的地域补助、吸引补助、特殊补助
4.1.3按国家规定对于一些行业的补助
4.1.4应用于经常更换工作、居住位置的一些工作或行业的流动补助
4.1.5对于干部、公务人员的职务补助、责任补助
4.1.6对于武装、机要、海关力量的工龄补助,国防安宁补助
4.1.7对于1945年前革命活动干部的补助
4.1.8从国家预算资源的其他补助
各款补助按照权力机关的决定来确定以及符合于现行财政管理制度。
对于外国人,补助金按照同上的基本工资和国家权力机关对所有对象的规定来确
定。
4.2工作费是支付给交通工具、有合理凭证租房金、按制度留住金;包工
作费的场合只能除上述的费用。
4.3按照对于一些工作或特别行业的规定的定量饭钱;就地一餐、午饭、
班间饭(除了收现金的场合)
4.4对于享受社会政策对象的各款社会补助如:伤兵、烈士家庭、帮助革
命有工的人;突出困难补助、劳动事故补助金或赔偿金、职业病,解决社会问题的补助;从国家预算的其他各款补助
4.5参加人身和资产保险的保险赔偿金
4.6按照国家规定制度的辞退补助、失业补助
如果个人在某单位享受辞退补助转到同一公司、多国公司的单位上班就不能应用这规定。
4.7按照国家规定的生产处所调动补助,包括外国人一次转到越南居住的
补助。
4.8技术改进、创造、发明奖金,国际奖金,越南国家组织、确认的国家
奖金
4.9奖金附上各国家奉送的名号如:英雄越南母亲、人民武装力量英雄、
劳动英雄、教授、人民教师、优秀教师、人民艺术家、优秀艺术家以及国家奉送的其他名号;从国家预算的其他奖金或待遇制度
4.10交社会保险金、从工资医疗保险、劳动人的工资。
对于已缴纳象越南
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的在国外必须缴纳各款的外国人要呈出证明文件
4.11个体经营的收入,属于要缴纳营业收入的个人收入
4.12由支付收入机关付款的各利益如:付给培养出所的培养职员费用、给
外国人(缴税对象)发机票、直接付给在越南从幼儿到高中教育处所的外国人孩子的学费。
II.计税的依据:
计税的依据是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和税率
1.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包括经常收入和不经常收入.
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按照越南盾来计算。
如果收入是外币要按照在发生收入时间国家银行公布的联银行外币市场上的平均交易汇率来兑换成越南盾。
如果检查发现支付收入机关还没登记扣除每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兑换越南盾的外币汇率是在检查时间国家银行公布的联银行外币市场上的平均交易汇率。
如果收入是实物,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根据在发生收入时间的发票上的价格或同类(或相当)产品的市场价格来确定。
1.1经常收入:
1.1.1对于越南公民和在越南定居的其他个人,需缴纳收入税的经常收入是年内月平均从500万越南盾以上个人实收的金额
对于歌手如:声乐演员表演戏剧、民歌、越南传统艺术类型的各种艺术类型,杂技技术家、足球星、有国家管理机关确认的专业运动员在确定需缴纳所得税的收入时候会被除去收入的25%
1.1.2越南公民在年内又有在国内工作时间又有在国外工作时间的场合,月平均需缴纳所得税的收入是在国内、国外发生总收入分12个月,或是按照在国内工作时间、在国外工作时间的月平均需缴纳所得税的收入
1.1.3对于看作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人,需缴纳所得税的经常收入是在越南发生的总收入和在国外发生的收入,按照年内的月平均收入从800万越南盾以上来计算如果登记在国外的收入低于在越南的收入而不能证明就把在越南工作时间的月平均收入作为在国外工作时间计税的根据。
计税月是30天
1.1.4对于看作不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人,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是在越南发生总收入,不区别在越南或在国外收收入。
被看作在越南居住的外国人如果住在越南从来越南日起在连续12 个月的183天以上,被看作不在越南居住如果住在越南183 天以下,包括不住在越南而有在越南发生的收入。
1.2不经常收入:
1.2.1对于技术移交的收入,是每个合同价值1千5百万越南盾以上的收入,不分别支付数次
1.2.2对于中奖各方式的收入,包括优惠中奖,是每次中奖和受奖金价值1千5百万以上的收入
2.税率:
2.1对于经常收入:对于经常收入的税率要根据在关于高收入者的所得税法令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法令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的每部分累进税表来计算,具体如下:
2.1.1对于越南公民和在越南定居的其他个人
2.1.2对于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人和在国外劳动、工作的越南公民:
对于经常收入的所得税按照部分累进方法来计算(附上本通知的第二附录)
2.1.3对于不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人:应用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25%税率2.1.4对于越南公民,如果计税年内又有境内的收入又有境外的收入,对于在境内时间应用的税率是按照对于越南人的税表(上述的2.1.1点),在境外时间是按照对于外国人的税表(上述的2.1.2)
2.2对于不经常收入:
对于不经常收入的税率被应用于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总收入:
2.2.1关于技术移交,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的税率是5%
2.2.2关于中奖、中优惠奖,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的税率是10%
III.登记、缴税:
1.收税管理组织:
1.1对于已确定支付收入的机关的场合,个人所得税的登记、缴纳按照在资源扣除的原则来实现
支付收入的组织、个人(简称为支付收入机关)在给个人支付收入前有扣除个人所得税付给国家预算的任务。
支付收入机关包括:
-支付工资、工人费、奖金、报酬以及有工资、工人费特性的各款钱的组织、个人;
-在境内管理、选择、媒介或提供劳动力的机关;
-管理、选择、送劳动力出国工作的机关如:各部、分行、营业等;
-外交机关、代表越南机关、营业在国外的合组织;
-收技术移交或买版权的组织、个人;
-支付中奖、支付优惠奖或支付其他各款奖金的组织;
-关于提供服务业支付的组织、机关;
-各承包商
-组织添加教训,组织表演、体育运动比赛,组织科学题目讨论、研究会的组织、个人
-杂志、报刊、出版社,电影、声音生产家
-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对象支付收入的其他组织、个人。
对于不属于上述的场合,个人自己在税官登记、缴税。
2.登记、发给和使用税号码:
2.1根据政府首相颁布1998年4月04日关于缴税对象税号码的第
75/1998/QD-TTG 号的规定,有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的个人会被发给税号码和关于税号码的现行指导文件。
登记发给税号码的事情是在支付收入机关或税官实现的。
2.1.1通过支付收入机关来登记:个人有向支付收入机关交登记发给税号码表的任务。
支付收入机关会综合每个人的登记表来交给税官管理为了给每个人发给税号码办手续。
如果个人同时通过多个支付收入组织来缴个人所得税就在最顺利支付收入机关登记发给税号码,后来向其他支付收入机关通知已被发给的税号码。
2.1.1在税官登记税号码:个人在税官缴登记发给税号码的文件
2.2发给个人的税号码是唯一的。
税号码是用来登记缴税和决算税
3.登记、缴纳税款:
3.1纳税登记的对象:
-给个人支付需缴纳所得税的收入的机关
-个人在税关纳税登记,包括委托给按照法律规定经营税咨询服务的各组织、个人3.2纳税登记的地方:
3.2.1有经营生产活动的支付收入的机关属于哪税关管理就在那税关登记缴个人所得税。
3.2.2没有经营、生产活动的支付收入机关在机关处所驻的省、直辖市税局登记、缴纳。
3.2.3在税关纳税登记的个人要在省、直辖市税局登记、纳税。
个人要跟地方税局联系为了受到关于税登记和按照跟此通知颁布的第01/TNTXK号样表共同成立双方之间记录单的指导。
个人负责按照跟此通知颁布的第02a/TNTX号样表来给税关纳税登记表为了确定每个月的临时支付税款。
交纳税登记表最慢是发生收入之月的第25天
3.3登记、纳税的手续:
3.3.1对于经常收入的登记、纳税:
3.3.1.1通过支付收入机关登记和纳税:
对于支付收入机关,每个月登记、纳税如下实现:
-对于支付收入给属于支付收入机关管理的个人、签订稳定(不确定时限)劳动合同的个人和签订确定时限劳动合同、临时劳动合同的场合要按照部分税累进表来实现扣除。
对于此收入款的登记要按照跟此通知颁布的第03a/TNTX号样表来实现。
-对于给不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人支付收入款,支付收入机关负责扣除税款和按照跟此通知颁布的第05/TNTX号样表来登记。
3.3.1.2在税关登记、纳税:
每个月,个人按照跟此通知颁布的第04/TNTX号样表交给税关个人所得税登记表。
如果个人在年头税登记表确定每个月的稳定收入,第一月按照第04/TNTX号样表交登记表,后来不用交此登记表,只要每月定时纳税,除了有任何收入改变的场合。
如果管理机关不直接支付收入可是为了职能、任务要实现管理、监察、检测有属于纳税对象个人的组织的活动,如果保证受个人所得税的事情集中、及时和受到税关接受就按照规定收、纳税进国家预算。
3.3.2对于不经常收入的登记、纳税:
对于不经常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按照每次发生收入来纳税。
支付收入机关实现扣除税金以及支付给有收入的个人时就给发票。
支付收入的机关负责按照跟此通知颁布的第06/TNTX号样表在发生收入之月成立对于不经常收入个人所得税登记表包括人数、收入金额、已扣除的税金、被享受的报酬金、要交给国家预算的税金。
3.4登记、纳税的时限:
给税关交登记表最慢是发生收入之月的下个月的第10日,给国家预算纳税最慢是发生收入之月的下个月的第25日。
确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日期如下实现:
-对于通过银行转账来纳税的场合,纳税之日是银行、信用组织在交钱单签字确定的一天
-对于用现金来纳税的场合,纳税之日是银库机关收税款或税关给发票的一天。
4.税决算:
4.1税决算的原则:
-对于经常收入的税决算按照阳历来实现。
月底或合同终止的时候,支付收入机关、个人综合年内实现登记所的税的所有收入资源、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以及交税决算登记表。
-在支付收入机关的税决算应用于年内在唯一地方接收收入的个人
-在税关税决算应用于年内在两个地方以上接受收入的个人,在税关纳税登记的个人和其他场合
4.2税决算的内容:
4.2.2对于外国人:
4.2.2.1确定居住的时间:
-对于外国人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居住对象的标准来登记和决算税。
个人负责按照跟此通知颁布的第13a/TNTX号样表成立在越南居住的统计表为了确定在越南居住的时间。
如果已经确定是在越南居住、稳定工作、在越南连续几年居住的对象就不用按照第13a/TNTX号样表来立统计表而只要对于有月离开越南的那一年成立统计表。
-计税的头一年的居住时间确定于把从来越南的第一天在连续12个月之内在越南的所有日数综合起来(来日和去日计算一天),计税的第二年(头一年的后一年)按照阳历来算。
如果第二年的时间属于计税的头一年可是个人的收入已经按照不居住的对象来计税,到计税的第二年,个人属于居住的对象,对于已计税的这收入款,个人可以自己选择按照应用于不居住对象的税率或应用于居住对象的部分累计税表来决算税。
如果上年已经确定是属于居住的个人,年后的接着时间也确定是居住的。
比如:甲先生从2004年5月01日第一次来越南和在越南工作、发生收入。
甲先生的计税头一年是从2004年5月01日到2005年4月30日计算。
如果从2004年5月01日到2004年12月31日他住在越南150天,从2005年01月01日到2005年4月30日他住在越南32天。
在计税头一年,他在越南的时间是182天所以他属于不居住在越南的对象。
甲先生按照在越南发生的收入的25% 税率来纳税。
计税的第二年是按照阳历年来算。
如果甲先生从2005年5月01日到2005年12月31日住在越南160天,第二年在越南的总共是32天
+160天=192天。
如此,甲先生属于居住在越南的对象,按照部分累进税表来登记纳税。
已经应用25%税率的32天的收入,甲先生可以建议按照部分累进税表来再决算。
要确认在越南居住时间的时候,税关会寄跟此通知颁布的第13b/TNCN样表的确认居住时间表给公安机关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