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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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大宗物资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监督行为,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司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公司采购与招标活动的监督,是依法管理采购与招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法规的严肃性,推进公司采购与招标工作规范化运行的手段。

主要对采购与招标人、招标组织、招标方式的合法合规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第三条公司成立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由纪委书记负责,纪检、审计、财务、资产、物价等部门参加,全面负责公司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

第四条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把关、形成合力,严肃执纪,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依法实施采购与招标过程监督,规范采购与招标工作秩序,改进管理,堵塞漏洞,及时纠正采购与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监督部门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采购与招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
(二)监督检查采购与招标活动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三)确保采购与招标工作程序严密、公正、操作规范、透明;
(四)督促相关部门在采购与招标活动中履行职责;
(五)对采购与招标活动过程进行监督;
(六)协调解决采购与招标活动中的各类问题;
(七)受理采购与招标活动中的投诉,依法查处采购与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监督人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熟悉掌握招标投标的有关程序和监督工作业务;
(二)按时参加采购与招标监督活动。

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严格程序,确保招标投标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三)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和建议,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出,并要求纠正,问题严重的及时报告主管领导,使招标投标活动合法、规范;
(四)中标结果公示期间,如有质疑、投诉,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第八条监督内容和形式
(一)招标组织、招标方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依法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示时限是否符合规定等;
(二)按照程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对招标投标有关文件、资料,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产生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抽取专家评委;
(四)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五)开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检查资格、开标、评标过程是否合法等;
(六)参与采购与招标的所有人员是否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是否遵守招标、投标、评标纪律;
(七)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八)监督部门应采取现场监督、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
(九)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评标组织程序不规范的;评标过程存在暗示、授意、引导等行为,影响“公开、公平、公正”招标原则的;投标人存在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陪标、恶意竞标等行为的,有权行使否决权。

第九条监督人员在采购与招标监督中,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突出监督重点,改进监督方式,树立监督就是服务的意识,提高监督能力,切实发挥监督作用。

提出以下纪律要求:
(一)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不得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不得违反评标工作程序;
(四)不得迁就放任违法违规问题;
(五)不得泄露招标投标保密事项;
(六)不得收受投标人提供的好处;
(七)不得有其他损害招标人和投标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责任追究
(一)对违反采购与招标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违反党纪、政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将应该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四)泄露采购与招标工作秘密的;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干扰招标活动的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收受投标人的贿赂或其他好处,干扰采购与招标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参加招标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需要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七)有其他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十一条附则
公司采购与招标监督小组,对公司自行组织的采购与招标活动,依据本实施办法开展监督工作。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对公司所有采购与招标监督活动及其当事人进行的监督工作,参与公司采购与招标工作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应自觉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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