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散煤治理工作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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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散煤治理工作方案(最新)
为贯彻落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全面改善空气质量,大力推进散煤清洁化综合治理,完成XX市下达的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源头防治、疏堵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大力推进散煤综合治理,全面实施清洁煤炭替代散煤工作,各镇区街道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合力推进。
全年工作要突出“高、快、严、实”的总要求,力争散煤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确保完成年度任务目标。
二、主要目标
(一)推广计划。
年内推广清洁煤炭4.9万吨,节能环保炉具7000台。
(二)推广品种。
全市范围内民用煤全面推广使用清洁煤炭,含洁净型煤、无XX煤、兰炭。
节能环保炉具全部采用气化炉具,确保排放达标和群众使用安全。
(三)进度要求。
7月中旬,完成清洁煤炭和节能环保炉具招投标工作,我市推广使用的煤炭标准必须执行国家最高标准;8月31日前,大力开展推广清洁煤炭和节能环保炉具宣传,集中开展散煤市场综合整治,完成居民用煤需求摸底等基础工作;10月10日前完成年度推广任务一半以上,11月15日前,完成年度推广任务。
择机召开工作现场会,对进度靠前的镇区街道予以表扬,对进度不力的通报批评。
各镇区街道要尽快制定工作推进方案,及时向市散煤办汇报工作进度。
(四)加强执法。
各镇区街道及市场监管、环保、国土、交通、公安、综合执法、宣传等部门,要加强部门合作,强化全过程分类管控,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煤炭储运、销售、使用等环节,加大专项执法检查和成果宣传力度,杜绝劣质煤炭销售和使用。
三、主要工作
各镇区街道、各成员单位要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切实抓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流通领域监管。
8月31日前,完成对煤炭经营市场的集中整治,依法登记煤炭经营主体,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经营行为,对除给供暖公司和已进行超低排放改造企业配送以外的散煤一律予以取缔。
经营散煤、清洁煤企业统一纳入备案管理,建立煤炭经营企业信息库,煤炭经营企业未按要求进行备案的,应列入违法失信名单;相关企业要加强煤炭质量档案管理,每批次进货资料、质量资料留存不少于两年。
(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各镇区街道;配合单位:综合执法局)
(二)推进清洁煤炭配送体系建设。
各镇区街道会同国土、住建、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9月5日前在各自辖区内确定1家以上清洁煤炭配送网点,作为肩负政府清洁煤炭推广供应基地。
配送网点必须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较强的配送能力,充分发挥沟通政府和群众的桥梁作用,在保障群众清洁燃煤需求的同时,坚定不移执行政府决定,协助政府做好日常散煤监管工作。
按照《XX省煤炭经营储煤场地管理暂行办法》,对工业用煤储煤场地及配送网点管理,统一登记造册,实行动态监管,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不按规定执行政府决定的配送网点和储煤场地依法查处并更换,坚决
杜绝不达标燃煤流入市场,以有效防治大气污染。
(牵头单位:各镇区街道;配合单位:市场监管局、国土局、住建局、环保局)
(三)煤炭运输检查监管。
加强煤炭运输监管,从严从重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车辆,除我市中标企业、集中供暖企业以及经过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运煤车辆外,其他运煤车辆严禁进入辖区。
对从高速路口进出的运输散煤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查处;对在国道、省道以及县级公路的运输散煤车辆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对走街串巷或以订购分销方式进行零售的大货车、三轮车,由属地政府会同公安派出所进行查处。
(牵头单位:公安局、交通局、各镇区街道)
(四)确保资金落实,加强招投标和配送服务监管。
落实财政补贴资金,保证工作需要。
及时开展招投标,从严从细做好招投标工作,加强招投标管理,确保中标企业在产品质量、配送、安装服务等方面达到要求及责任,严把质量关,确保及时配送到位。
中标产品每批次都要抽检,实行包装销售,做到标识清晰,源头可溯;加强档案管理,相关资料留存不少于两年。
(牵头单位: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镇区街道)
(五)禁燃区监管。
加强禁燃区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环保部门相关规定,防止散煤复燃。
禁燃区内居民家用燃料要达到环保部门要求,不能使用散煤;禁燃区内商业用途不得使用煤炭。
(牵头单位:环保局、各镇区街道)
(六)加强工作调度考核和监察。
进一步落实属地责任,强化部门合作,把散煤治理纳入环境整治总体责任考核。
对工作滞后的镇区街道、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和约谈;对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