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浅谈法检目录调整的目标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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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检目录调整的目标和原则
法检目录是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履行检验监管职能的重要执法依据,对法检目录实施调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赋予检验检疫机构的重要职能和工作任务。
一、当前法检目录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当前法检目录的调整机制尚未完善,主要存在以下的问题:
(一)监管对象设置不够准确合理。
一是现行法检目录与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对应。
法检目录源于《商检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并没有法检目录的概念,但现行法检目录不但包括实施强制性检验的商品,还包括了需要实施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的商品内容;二是部分法检商品与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的目标有所偏离,未能突出检验检疫工作的重点。
列入目录的一些初级产品、生产原料以及零部件,长期未检出安全质量问题,而部分家电、玩具、化工橡胶等与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密切相关的商品却未列入目录;三是法检目录与收费联动,法检目录过于庞大。
法检目录内HS编码从2000年的4113个增加到2012年5403个,占2012年HS编码总数的42%,其中收费是主导因素之
一。
(二)法检目录内商品的监管类别设置不够科学合理。
一是检验监管模式不能体现不同产品的监管差别,导致“检不快,检不完,检不了”的矛盾十分突出;二是监管类别设置不合理。
检验检疫类别仍按“三检”合并前职能设置为商品检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未能按检验规程要求进行设置,有些检验检疫类别交叉重复,容易受到社会的质疑。
(三)管出多于管进的做法不符合国际惯例。
国际通行做法是管进不管出,或“宽出严进”,我国现行做法却是管出多于管进,出境监管商品多于入境监管商品,同一商品出口检、进口不检,工作重点仍然是出口商品,未能适应外贸发展的需求,未能充分发挥保护国内消费者利益的积极作用。
(四)法检目录的制定和调整缺乏科学完善的机制,缺乏对统计分析结果的利用和风险分析等技术支撑,未能主动配合国家宏观政策,针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提出前瞻性调整,导致部分法检商品偏离检验检疫的工作重点。
二、法检目录调整的工作目标
对法检目录实施调整,关键是突出重点,增强检验检疫监管有效性,使法定检验的内容符合TBT协定的相关规定,符合“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
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五项原则要求,并且能够体现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的原则。
因此,法检目录调整的工作目标,就是应当根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紧紧围绕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和反欺诈的检验检疫工作目标,建立科学的调整制度,增强法检目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法检目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通过实施法检目录动态调整,将法检目录真正做成强检目录、严管目录,有效保障消费者安全、有效服务国家社会经济发展。
三、法检目录调整的工作原则
对法检目录实施调整,应当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WTO规则和国际惯例,确定科学的工作原则。
(一)检验、检疫分开原则
法检目录是法律的延伸和具体化,必须充分体现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精神。
检验检疫工作包含了检验和检疫的工作内容,对相关的进出口物品实施严格的批批检疫是国际通行做法,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也是一种国际义务。
现行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动植物检疫法并没有法检目录的概念,只要可能存在传播疫情疫病的风险,任何一个出入境的对象都必须接受检疫。
现行法检目录将检疫对象也纳入其中,根本原因在于关检协同把关的需要,而非法律法规的要求。
因此,考虑到检验、检疫工作各自的特点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施法检目录调整工作中,首先要执行检验、检疫分开的原则,
即分别制定法定检验商品目录和检疫物品目录,其中涉及检疫的物品目录,仅作为便利执法的措施,并不具备最终的法律效力。
(二)法定原则
法检目录是《商检法》的重要内容,实施法定检验的商品范围,应当符合商品检验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商检法》第四条的具体要求,只有涉及卫生、安全、健康、环保和反欺诈的进出口商品才能纳入到法检目录。
(三)“严进宽出”原则
在国际贸易中,各贸易国对进出口商品实施管制基本上都采取“严进宽出”的措施,主要是因为进口商品可能涉及到国家安全和稳定的问题,更多关注进口商品对本国社会、经济、国民、动植物和环境的影响;而出口商品主要是为了提升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
前一时期法检目录管出多于管进的做法与国家出口导向型的经济发展模式是相适应的,通过“以质取胜”“走出去”和“大通关”战略帮助中国商品快速走向国际市场,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目前,随着国家生产力和经济的发展,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得到进一步完善,民众质量意识得到进一步加强,企业逐步建立起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应当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适时调整为“严进宽出”,积极转变职能,将工作重点放在引导相关方
面建立庞大的社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上,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进口商品的检验监管,重点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适当放宽出口限制,重点加强对企业的诚信管理和生产能力、质量控制能力的监督验证。
(四)分级管理原则
当前,检验检疫业务量不断增长与检力资源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对法检商品实施分级管理能够有效解决这一矛盾。
由于产品的特性不同,各种商品的检验检疫风险属性也存在高低之分。
对高风险的商品增加资源投入,加强管理;对低风险的商品减少资源投入,实施信用管理,这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管理策略。
具体到管理措施,可以根据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和反欺诈的密切程度,对列入法检目录的商品分别实施强制检验和监管验证两种模式。
对检验检疫风险高的商品,检验检疫机构自主实施强制检验,严格控制这类商品的范围;检验检疫风险低的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可凭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报告核查放行,适当放宽商品范围。
对于法检目录内的商品,还可按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的特点对企业和商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质量管理水平较高、符合条件的企业的特定出口商品可采取质量自控、验证换行的做法。
这种做法符合商检法第六条:“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
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的规定。
(五)国家利益原则
检验检疫部门作为国家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执行机构,其核心也是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问题。
作为国家利益的守护者,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对国家外经贸的宏观调控职能,使检验检疫融入国家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和“核心区”,这一原则必须在法检目录得到充分体现。
为此,应当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重点商品,如涉及国家重要战略的资源类商品,关系国计民生、可能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重要商品等纳入法检目录管理。
(六)社会服务原则
在当前国外贸易技术壁垒日益复杂的形势下。
作为国家进出口产品质量管理的职能部门,检验检疫机构有责任采取合理合法的应对措施,帮助企业趋利避害,促进企业提高内部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突破国外技术壁垒,有效维护国家产业利益。
基于这一原则,应当将国外TBT、SPS等有关措施项下涉及我国大宗出口产品纳入法检目录,也应当将实际就业人数众多、关系面广的大宗出口商品纳入法检目录,让法检目录成为检验检疫机构为企业保驾护航的利器。
(七)与WTO和国际惯例接轨原则
中国入世以后, WTO中的各种贸易规则已经成为检验检疫机构行政管理过程中适用的条款。
为此,在实施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调整工作中,检验检疫必须转变一些不适应WTO规则的传统观念和习惯做法(例如通过将大量的进出口商品法检目录纳入到法检目录之中来实施检验监管的做法将会受到质疑),将法检目录调整工作与WTO及其他有关国际惯例接轨,在积极履行成员国义务的同时,达到有效保护国内市场和生产者的目的。
(八)长期动态原则
贸易利益的变化决定了国内国外的贸易政策是动态变化的。
产品的质量情况也同样具有动态的特征。
不同种类的产品,或者不同企业生产的产品,其质量风险高低不一。
进出口产品的种类、国内外贸易政策和产品质量的动态性决定了法检目录必须实施动态管理,通过及时调整实施强检的商品范围,最大限度保护国家的贸易利益,提高检验检疫工作的有效性。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一些工艺成熟、质量稳定、经检验监管多年未发现质量问题的目录内产品,应当动态调整出法检目录。
而一些出现质量事故、受到国外通报或集中退运以外其他涉及安全、卫生、环保且风险属性高的目录外商品,应当及时纳入到法检目录中。
(九)应急原则
我国目前尚处于体制转型的阶段,各种情况相当复杂,反映到进出口货物的质量方面也是如此,由于国内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法治水平、企业信用水平等,使得产品质量问题时有发生,全球疫情疫病的复杂性和大贸易大通关的背景使得疫情疫病传进传出的风险不断加大,当发生进出口货物重大疫情或重大质量问题时,相关商品必须及时纳入法检目录,加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法检目录的调整,必须建立应急机制,其基本原则必须包含应急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