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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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学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促进中小学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是对中学教师职业道德水平的客观评价,是提高中学教师职业道德素质的有效手段。
第三条中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体现鼓励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激励优秀教师,纠正不良教育行为,推动中小学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中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内容包括教育教学能力、学科知识水平、教育教学科研成果、教师工作能力等方面。
第五条中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应当重点考察以下方面的表现:
(一)教师是否具备高尚的师德;
(二)是否尊重学生,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
(三)是否能够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四)是否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
(五)是否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六)是否用心履行各项教育教学工作职责。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中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内容根据具体岗位进行分项,包括教学设计能力、课堂讲授能力、学生指导能力、教师团队合作能力等。
第七条中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的方式可以采用考试、评议、考察等形式,重点考察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实际表现。
第三章考核结果和奖惩措施
第八条中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九条中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成绩应当及时公示,受到奖励和惩处的教师应当公开宣布。
第十条中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成绩作为提升教师职业发展水平的参考依据,对于成绩优秀的教师应当给予表彰和激励,对于成绩不合格的教师应当给予纠正和惩戒。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中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工作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具体实施由学校进行。
第十二条中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应当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具体周期由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中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评估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考核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中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工作的经费由政府予以保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由此产生的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教育行政部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