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强制措施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强制措施
在当前职务犯罪侦查中,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法律功能实现的状况和程度令
人堪忧,而且与相关制度和措施的关系相当紧张。

在立法上完善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强制
措施,应寻求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建构科学、实用的强制措施体系,并改革完
善相关制度和措施。

检察机关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特点十分突出:(1)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和相
当广泛的社会关系;(2)许多职务犯罪少有物证、书证等言词证据以外的证据;(3)犯罪
嫌疑人多数具有较强反侦查能力;(4)与一般刑事案件比较,职务犯罪许多情况下与地方
利益有密切关系;(5)公务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违法、违纪或犯罪案件,查办的主体具有
多元化特点。

职务犯罪案件的上述特点,决定了职务犯罪侦查强制措施的适用,应当具有与
一般刑事案件不同的某些特殊性。

然而,我国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虽然将职务犯罪
与非职务犯罪的强制措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区分,但总体而言,两者的共性远远多于特性。

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来看,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的适用在实践中遇到了更多的困难,存
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现以寻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平衡为思路,基于实证研究获
得的数据,剖析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中的基本问题,在梳理学术界和实务界争议焦
点的基础上,从立法完善的角度提出制度性方案。

对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存在问题的考察,主要解决的是五种强制措施的法律功能在职务
犯罪侦查中实现的状况如何。

一般说来,影响强制措施功效的因素主要是:有关强制措施的
法律规范自身的完备性和合理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以外的相关制度、程序与强制
措施适用的协调性,其能为强制措施适用提供的支持与保障状况;属于刑事诉讼法调整以外
的其他与强制措施适用相关的制度及其运作状况;办案人员的有关认识等。

在此,具体从以
下两个维度加以分析:一是五种强制措施适用中的突出问题,主要分析其在职务犯罪侦查中
被遵守、执行、适用及立法原意被实现的状况和程度;二是五种强制措施适用中的相关问题,主要是适用的独立性,与相关制度或措施的协调关系等。

下面以调研数据与信息加以实证分析。

1 拘传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拘传处于一种较为尴尬的境地,检察机关要么只是传唤犯罪嫌疑人,要
么直接适用拘留或逮捕,极少拘传。

调研显示,在2000年至2004年五年内,A地和B地人
民检察院均未在职务犯罪侦查中适用拘传。

其中,在诸多妨碍拘传适用的因素中,最为关键
的是办案人员对拘传法律功能的理解:拘传到底是强制到案的措施,还是获取口供的措施。

12小时的拘传期限经常被办案人员抱怨“太短”,主要在于未将拘传理解为强制到案的措施,
而是用以“突破案件”。

此外,在办案人员看来,适用传唤而不是拘传,更多考虑的是职务犯
罪中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与地位,以照顾其“面子”。

2 取保候审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检察机关一般倾向于尽量少适用取保候审。

妨碍取保候审适用的主要因
素有:(1)由于在取保候审决定权上采取核准主义,而非严格准则主义,检察人员借此形
成一种羁押偏好。

羁押被认为在突破案件、获取证据来源等方面对办案具有极大的便利,其
结果便是在取保候审的自由裁量中排斥取保候审这一非羁押措施的适用。

(2)职务犯罪的
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和对抗适用强制措施能力强。

在犯罪嫌疑人逃匿的情况下,缺乏对脱
逃人及其保证人的有效制裁手段。

(3)取保候审可能带来职业负担和风险。

譬如,取保候
审工作量要远大于羁押;实际办理期限相对较长,影响结案率等。

同时,适用取保候审时存
在被取保候审人逃匿的风险,犯罪嫌疑人一旦逃匿,会影响办案人员的考评、工作能力评估
成绩等。

3 监视居住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绝大多数办案机关基本不适用监视居住,使通过监视居住在拘留、逮捕
和取保候审之间设置一种衔接性强制措施,以减少羁押率的立法初衷基本落空。

调研显示,2000年至2004年,A地人民检察院适用监视居住仅为1人,B地适用监视居住人数为0。

4 拘留
在职务犯罪中拘留被广泛使用,其主要作用体现为严格控制嫌疑人人身、获取证据信息、查
明案情。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拘留适用于犯罪嫌疑人“犯罪后
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而对于缺乏监听等技术
侦查手段和有效控制能力的检察机关来说,上述判断的作出无疑具有极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缺乏准确性和及时性。

在拘留适用中,关于期限的问题争议最大。

许多办案人员抱怨拘留羁押期限过短。

但这种紧
张关系的实质在于:许多检察机关将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活动前移,人为提高拘留、逮捕的
标准,甚至与定罪标准持平,俗称“够拘就够捕就够判”,这无疑使得拘留之后的提请批准活
动和审查逮捕活动异化成“审判活动”。

不难发现,拘留作为一种紧急措施的立法预设被曲解,这种背离无疑加重了拘留羁押期限的负荷。

为此,检察机关往往由自侦部门与批捕部门共同
使用14天期限,来缓解拘留期限的“局促”。

有的检察机关没有完整地理解《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69条和第132条的规定,机械适用第69条,出现适用30天提请审查批捕期限的
情形。

法律上拘留决定权和执行权相分离,但在实践中,公安机关由于人力有限等因素,往往乐于
将拘留的执行权转给检察机关。

而许多检察人员也乐于接受拘留执行权,因为在向公安机关
取得《拘留证》或将犯罪嫌疑人交付看守所后,可能发生走漏风声、教唆与检察人员对抗方法、串供等泄密问题。

5 逮捕
逮捕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广泛,问题最为突出。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审查批捕的虚化是其中最
为突出的问题之一。

一方面,检察机关自侦自捕自诉,批捕中的内部制约机制形同虚设,难
以起到监督作用;另一方面,一些检察人员惩罚性地适用逮捕。

在检察机关控制犯罪嫌疑人
人身能力和收集证据水平较低的情况下,逮捕最有利于严格控制嫌疑人人身、获取证据来源。

如上所述,强制措施功能能否有效发挥往往取决于检察机关收集证据和获取相关信息的能力。

因此,如何协调强制措施与侦查手段的关系,便成为完善职务犯罪强制措施立法不得不考虑
的问题。

协调强制措施与侦查手段的关系,可以从长远规划和现实方案两个方面进行考虑。

5.1长远规则
在强制措施种类上,应适当扩展,并坚持这样两个维度:一是在适用对象上,不应局限于被
追诉人,可规定对证人的拘传、对第三人住宅的强制搜查等强制措施,可促进强制措施法律
功能的整体有效发挥。

二是在适用客体上,应当扩展到人身自由权利、财产权、隐私权等宪
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即将强制措施定位于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干预,将搜查、扣押、监听等措
施规定为强制措施。

这样,自上可以承袭宪法对刑事诉讼程序尤其是强制措施的规范作用,
从而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强制措施适用中获得真正的完全的尊重,自下可以明晰我国传统诉
讼理论关于侦查手段与强制措施之间的模糊关系。

5.2现实方案
在维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与侦查措施总体格局的情况下,应在强化强制措施权
利救济和权力制约的基础上,妥善协调我国侦查手段与强制措施之间的关系,进一步规范和
丰富侦查手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