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局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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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局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总则
1.1 为了及时、准确地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水产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水产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工作。

1.3 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应当坚持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原则。

二、报告范围
2.1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因食用水产局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突发事件。

2.2 食品安全事故包括以下类型:
(1)食品污染事故:因食品受到有害物质污染,
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突发事件。

(2)食品中毒事故:因食用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的食品,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突发事件。

(3)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因食品质量不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要求,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突发事件。

(4)食品标签、说明书事故:因食品标签、说明
书存在虚假、误导、遗漏等违法行为,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突发事件。

(5)其他食品安全事故。

三、报告程序
3.1 事故发现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水产局报告。

3.2 水产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并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3.3 水产局在采取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级主
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3.4 水产局在事故报告过程中,应当及时向其他相
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四、报告内容
4.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类型和危害程度。

4.2 事故涉及的人数、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

4.3 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可能造成的后果。

4.4 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效果。

4.5 需要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五、责任追究
5.1 违反本制度,未及时、准确、全面、客观报告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2 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6.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2 本制度由水产局负责解释。

6.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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