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工具理性新论法治背景下行政法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探析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行政法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概念探析 行政法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统一于行政法, 是主观理性与客观理性的辩证统一,所以研究行 政法的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不能割裂进行。一般 认为法的 价 值 理 性 是 追 求 法 所 包 含 的 美 好 的 价 值,强调的是目的和选择的正确与纯正性,却不关 心实现的成本。法的工具理性就是以最有效的路 径最大程度上去实现该法所预期的价值目标。所 以,行政法的价值理性是行政法所追求的“应然状 态”,而行政 法 的 工 具 理 性 则 是 行 政 法 “实 然 ”的 设置。行政法的价值理性是价值判断的尺度,代 表着行政法所追求的抽象价值,行政法的工具理 性则是为了实现上述价值,以及现实的各种制度、 规则、程序、手段具体设计。现代行政法功能除了 维系社会秩序外,更多的是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
一、理念探析
(一)工具理性初探 马克思·韦伯把理性分化为价值理性与工具
理性。他认为形 式 合 理 性 即 工 具 理 性 是 “通 过 外 界事物的情况和其他人的举止的期待,并利用这 种期待作为‘条件’或者作为‘手段’,以期实现自 己合 乎 理 性 所 争 取 和 考 虑 的 作 为 成 果 的 目 的”[1]56。实质合理性即价值理性是“通过有意识 地对一个特定的行为———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 或作任何其他阐释的———无条件的固有价值的纯 粹信仰,不管是否 取 得 成 就 ”[1]56。 韦 伯 在 建 立 合 工具理性的官僚体制组织时把其之前历史上存在 过的政府分为三类:“卡里斯玛”型的政府存在于 “先民主社会”,权威的合法性来自于民众对领袖 个人超凡能力的敬仰;“传统统治”型政府权威来 自于民众对传统文化的尊重与信仰,权力的合法 性来自于对传统的遵循;“合理—合法权威”型政 府,其权威合法性来源于国家的法律和规则。韦 伯把前两种政府权威视为非理性,因为它们不符 合理性权威组织的特征。即:(1)有理性的法律支 撑;(2)组织内部人员“职责”意识,而非“忠诚”于 君主;(3)有着科学的管理制度;(4)专注于技术, 追求效率 的 最 大 化;(5)行 政 人 员 价 值 中 立;(6)
(三)行政法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关系 1.行政法价值理性之于行政法工具理性 行政法价值理性代表着人们对美好行政法治 的 憧 憬,是 行 政 法 所 要 实 现 的 值 得 努 力 的 方 向。 首先,行政法价值理性是工具理性的出发点。脱 离行政法价值理性的工具理性设计,缺乏内在的 支撑外在的信仰,几乎不会存在。其次,行政法价 值理性是工具理性的指南。价值理性引导工具理 性展开活动,防止行动过程中偏离原来的价值目 标。再次,行政 法 价 值 理 性 是 检 验 工 具 理 性 的 尺 度。工具理性所追求的最终目的必须要合乎行政 法的价值理性,所以后者可以作为标准,检验行政 活动在多 大 程 度 上 实 现 了 目 标。 最 后,行 政 法 价 值理性对于工具理性具有鞭策之能效。行政法的 价值理性给人们批判改进工具理性提供了来源, 也为后者的改进指明了方向。基于“实然”对 “应 然”标准的差距,对工具理性进行批判,并刺激其 不断改进。 2.行政法工具理性之于行政法价值理性 人们总是希望具体的行政活动能最大程度上 体现行政法的价值,但价值理性只做观念预设,却 不考量结果。正如韦伯所言:“从合目的合乎理性 的立场出发,价值理性总是非理性的,而且它总是 把行为以之为取向的价值上升为绝对的价值,它
官员职务与其身份地位分离[2]55。在韦伯看来,从 前两种政府到第三种政府,政府权威的合法性实 现了合理化。他 把 其 认 为 合 价 值 理 性 的 “传 统 统 治”型政府权威也视为非理性,可知其主张的政府 权威的合理性实质是合工具理性,是针对既定目 标有效使用工具和手段,缺乏价值选择因素的理 性。韦伯的这种划分以工具理性代言 “理性”,虽 助长了工具理性的大幅增长,是工具理性胜利的 标志,但无疑也埋下了工具理性异化的种子。
收稿日期:20190307 作者简介:王鑫圆(1996- ),女,甘肃临夏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2019年 4月
王鑫圆:行政法工具理性新论———法治背景下行政法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探析
65
民权利。而致力于这些目标的相关制度正是行政 法工具理性的体现。行政法价值理性更多的是从 相对人与社会的角度,看行政法为促进其发展做 的贡献。行政法工具理性则更多的是从现实行动 者的角度,看如何理性地去实现目标。
第 29卷第 2期 2019年 4月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JournalofGansuRadio& TVUniversity
Vol.29 No.2 Apr.2019
行政法工具理性新论
———法治背景下行政法价值理性与工,甘肃 兰州 730000)
摘要:理性是一个很古老的概念,启蒙运动之后分化为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但二者在历史中却有着截然不同 的发展态势。随着行政法工具理性在现代社会中的大肆发展以及带来的消极影响,人们对行政法的工具理性 进行了严厉的抨击。但我国法治建设必须依靠行政法工具理性的构建,同时行政法价值理性的提升也依赖于 行政法工具理性的努力。因此,我们必须正视行政法工具理性在我国现行社会中的积极意义,在法治社会背 景下对行政法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重新进行探析。 关键词:价值理性;工具理性;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G4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4630(2019)01-0064-07
行政法的价值理性把行政法所追求的正义、 公平、幸福、善良等基本价值理念固定下来,使其 上升为法律,使得行政法律理想得以延续和维护。 行政法所追求的美好行政信仰与行政理念,以及 行政法的原则最能代表行政法的价值理性。行政 法价值理性具有衡量功能,是检验行政机关工作 的依据。现代 行 政 法 的 工 具 理 性,首 先 强 调 行 政 法工作者在公务活动中的独立性,在工作中排除 感情因素 的 干 扰,忠 于 法 律。 其 次 要 求 程 序 的 合 法与合理性,排除法律程序中的违法恣意,并要有 操作性和 实 践 性。 再 次,强 调 成 本 与 目 标 的 平 衡 性,力 求 用 最 经 济 绿 色 的 方 式 更 好 地 实 现 目 标。 最后,行政法工具理性对行政理念与信仰具有保 障之功能。预 防、约 束 违 反 行 政 理 念 与 信 仰 的 行 为的发生,惩罚已经发生的行为,保障其崇高性。
一、理念探析
(一)工具理性初探 马克思·韦伯把理性分化为价值理性与工具
理性。他认为形 式 合 理 性 即 工 具 理 性 是 “通 过 外 界事物的情况和其他人的举止的期待,并利用这 种期待作为‘条件’或者作为‘手段’,以期实现自 己合 乎 理 性 所 争 取 和 考 虑 的 作 为 成 果 的 目 的”[1]56。实质合理性即价值理性是“通过有意识 地对一个特定的行为———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 或作任何其他阐释的———无条件的固有价值的纯 粹信仰,不管是否 取 得 成 就 ”[1]56。 韦 伯 在 建 立 合 工具理性的官僚体制组织时把其之前历史上存在 过的政府分为三类:“卡里斯玛”型的政府存在于 “先民主社会”,权威的合法性来自于民众对领袖 个人超凡能力的敬仰;“传统统治”型政府权威来 自于民众对传统文化的尊重与信仰,权力的合法 性来自于对传统的遵循;“合理—合法权威”型政 府,其权威合法性来源于国家的法律和规则。韦 伯把前两种政府权威视为非理性,因为它们不符 合理性权威组织的特征。即:(1)有理性的法律支 撑;(2)组织内部人员“职责”意识,而非“忠诚”于 君主;(3)有着科学的管理制度;(4)专注于技术, 追求效率 的 最 大 化;(5)行 政 人 员 价 值 中 立;(6)
(三)行政法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关系 1.行政法价值理性之于行政法工具理性 行政法价值理性代表着人们对美好行政法治 的 憧 憬,是 行 政 法 所 要 实 现 的 值 得 努 力 的 方 向。 首先,行政法价值理性是工具理性的出发点。脱 离行政法价值理性的工具理性设计,缺乏内在的 支撑外在的信仰,几乎不会存在。其次,行政法价 值理性是工具理性的指南。价值理性引导工具理 性展开活动,防止行动过程中偏离原来的价值目 标。再次,行政 法 价 值 理 性 是 检 验 工 具 理 性 的 尺 度。工具理性所追求的最终目的必须要合乎行政 法的价值理性,所以后者可以作为标准,检验行政 活动在多 大 程 度 上 实 现 了 目 标。 最 后,行 政 法 价 值理性对于工具理性具有鞭策之能效。行政法的 价值理性给人们批判改进工具理性提供了来源, 也为后者的改进指明了方向。基于“实然”对 “应 然”标准的差距,对工具理性进行批判,并刺激其 不断改进。 2.行政法工具理性之于行政法价值理性 人们总是希望具体的行政活动能最大程度上 体现行政法的价值,但价值理性只做观念预设,却 不考量结果。正如韦伯所言:“从合目的合乎理性 的立场出发,价值理性总是非理性的,而且它总是 把行为以之为取向的价值上升为绝对的价值,它
官员职务与其身份地位分离[2]55。在韦伯看来,从 前两种政府到第三种政府,政府权威的合法性实 现了合理化。他 把 其 认 为 合 价 值 理 性 的 “传 统 统 治”型政府权威也视为非理性,可知其主张的政府 权威的合理性实质是合工具理性,是针对既定目 标有效使用工具和手段,缺乏价值选择因素的理 性。韦伯的这种划分以工具理性代言 “理性”,虽 助长了工具理性的大幅增长,是工具理性胜利的 标志,但无疑也埋下了工具理性异化的种子。
收稿日期:20190307 作者简介:王鑫圆(1996- ),女,甘肃临夏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2019年 4月
王鑫圆:行政法工具理性新论———法治背景下行政法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探析
65
民权利。而致力于这些目标的相关制度正是行政 法工具理性的体现。行政法价值理性更多的是从 相对人与社会的角度,看行政法为促进其发展做 的贡献。行政法工具理性则更多的是从现实行动 者的角度,看如何理性地去实现目标。
第 29卷第 2期 2019年 4月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JournalofGansuRadio& TVUniversity
Vol.29 No.2 Apr.2019
行政法工具理性新论
———法治背景下行政法价值理性与工,甘肃 兰州 730000)
摘要:理性是一个很古老的概念,启蒙运动之后分化为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但二者在历史中却有着截然不同 的发展态势。随着行政法工具理性在现代社会中的大肆发展以及带来的消极影响,人们对行政法的工具理性 进行了严厉的抨击。但我国法治建设必须依靠行政法工具理性的构建,同时行政法价值理性的提升也依赖于 行政法工具理性的努力。因此,我们必须正视行政法工具理性在我国现行社会中的积极意义,在法治社会背 景下对行政法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重新进行探析。 关键词:价值理性;工具理性;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G4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4630(2019)01-0064-07
行政法的价值理性把行政法所追求的正义、 公平、幸福、善良等基本价值理念固定下来,使其 上升为法律,使得行政法律理想得以延续和维护。 行政法所追求的美好行政信仰与行政理念,以及 行政法的原则最能代表行政法的价值理性。行政 法价值理性具有衡量功能,是检验行政机关工作 的依据。现代 行 政 法 的 工 具 理 性,首 先 强 调 行 政 法工作者在公务活动中的独立性,在工作中排除 感情因素 的 干 扰,忠 于 法 律。 其 次 要 求 程 序 的 合 法与合理性,排除法律程序中的违法恣意,并要有 操作性和 实 践 性。 再 次,强 调 成 本 与 目 标 的 平 衡 性,力 求 用 最 经 济 绿 色 的 方 式 更 好 地 实 现 目 标。 最后,行政法工具理性对行政理念与信仰具有保 障之功能。预 防、约 束 违 反 行 政 理 念 与 信 仰 的 行 为的发生,惩罚已经发生的行为,保障其崇高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