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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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方案的通知
正文: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5〕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4日
钦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方案
为全面实施园林生活十年计划,推进城市生态建设,加强全民义务植树工作,促进全民积极参与到国土绿化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义务植树主体
凡在我市居住年满11岁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为义务植树义务责任人,应按规定承担义务植树任务。

二、义务植树组织和管理
(一)市、县区绿化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义务植树工作。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义务植树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市直及驻钦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义务植树活动,由市绿化委员会组织安排;县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直属企业、私营企业、民办学校、社会团体和组织的义务植树活动,由县区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安排。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责任人按每户1人计算)、无业居民的义务植树活动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计管理和按照县区绿化委员会的部署组织实施。

(四)农村居民义务植树活动由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进行统计管理,按照县区绿化委员会的部署组织实施。

(五)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是义务植树责任单位,应指定专(兼)职人员,具体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义务植树劳动;各义务植树责任单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按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安排,对所负责的义务植树责任人员进行统计,于每年年底前向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责任人员总数和义务植树劳动方式等。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各单位报送的情况,建立义务植树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各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将相关管理情况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六)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对机关、事业、企业、学校、社会团体、组织等单位,实行一单位一卡制。

登记卡一式两份,由责任单位和所在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各执一份。

(七)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应根据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总数,编制义务植树年度安排分配方案,于每年2月底前向各责任单位下达义务植树任务书,任务书主要包括义务植树时间、地点、任务量等。

同时,县区必须建立义务植树基地和领导义务植树示范点,设置标志牌,以保持义务植树活动相对稳定。

(八)各责任单位应按照绿化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本单位责任人员保质保量地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林业、市政等部门应对各责任单位义务植树活动进行技术指导和帮助。

个体工商户、无就业单位的居民等其他责任人员的义务植树任务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村(居)民委员会直接安排到人。

三、义务植树具体任务和完成形式
(一)具体任务
1. 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至5棵。

2. 每人每年完成相当于1个工作日的挖坑、育苗、整地、管护、种草、栽花等绿化任务。

3. 常年管护单位内部专用绿地,“门前三包”街道绿地或全年定点管护公共绿地、街道绿地、草坪,按平均5平方米(或行道树5株)折合乔木1株。

(二)完成形式
1. 直接参加植树劳动。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直接参加绿化委员会组织的义务植树劳动。

个体工商户、无就业单位的城镇居民,可直接参加街道、社区每年组织的义务植树劳动。

农村居民可在自己经营的林地造林、管护,在房前屋后植树等。

2. 认建、认养、认捐。

认建是指对符合规划的城市待建绿地,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出资,由专业队伍建设,认建人可以按有关规定取得该绿地一定期限的冠名权;认养是指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认养人支付修剪、施肥、病虫害防治费等日常养护费用,明确养护责任,取得该绿地上公示认养者的名称;认捐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市民个人自愿向绿地建设单位或管护单位捐赠一定数量的绿化资金或绿化设施(如树苗、花卉)等,支持绿化建设,提高管护质量。

上述方式均由所在地的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颁发证书。

3. 参加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义务植树宣传活动和其他各类绿化宣传,以1个工作日计,视为履行了公民植树义务。

4. 从事育苗和管护。

单位或公民个人从事育苗,对树苗花草浇水、施肥,实施绿地养护;市民从事屋顶、阳台种花栽草、建筑物立体绿化,实施古树名木保护;临路(街)的单位、门店、住户“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的绿地进行管护、保洁等。

5. 其他由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认可的方式。

四、义务植树检查监督和奖惩措施
(一)检查监督
各责任单位必须把义务植树活动列入工作目标,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对各自组织管理的责任范围进行检查和考核。

检查考核内容包括:1. 义务植树尽责率,要求必须达到80%以上;
2. 登记卡完成率,必须在90%以上;
3. 植树(绿化)成活率,必须达到在85%以上。

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将编制义务植树年度统计表发到各县区,各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每年8月份前把当年义务植树统计表及完成情况书面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9月份组织抽查核实;
4. 做到科学栽植,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义务植树过程中,各级绿化委员会应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全程技术指导,落实责任,实行义务植树质量负责制。

(二)奖惩措施
1.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1)超额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成效显著的;
(2)为义务植树无偿提供资金、种苗等,贡献突出的;
(3)在全民义务植树组织和宣传工作中做出贡献,成绩显著的。

2. 义务植树责任人员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令其限期补植。

义务植树责任单位未按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和目标或拒不缴纳绿化费的,由本级绿化委员会通报批评。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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