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购房人变更产权登记仍需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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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房人变更产权登记仍需缴纳契税
借名买房关系中,尽管借名人是房屋的真实权利人,亦是房屋的真是付款人,并且当初买房时已经缴纳过契税,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规定,转移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因此,当房屋的权属从出名人转移到借名人,进行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时,借名人作为承受的单位或个人,是契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房屋产权最初登记在出名人名下征收契税是基于出名人接受借名人委托购买房屋并将出名人登记为权利人的应税事实,因此,不能因房屋进行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时(从出名人变更到借名人名下)认为税务机关对借名人重复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