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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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简
介
时间:2003-05-13作者:
为了贯彻招标投标法、价格法,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与
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建设部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为突破口进一步深
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2003年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以第
119号公告批准颁布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并于2003年7月1日实施。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工作中,由招标人按照国家规定的四个统一原则计算提供工程
量清单,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并按照经评审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模
式。
为使工程造价工作者及时了解、正确理解和掌握该规范,现将其中强制
性条文及相应解释简介如下: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
应执行本规范。
“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性的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国家机关、国有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国家通过对内发行政府
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举借主权外债所筹集的资金也应视
“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50%为国有资金。
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大、
中型建设工程”的界定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包括的内容,应满足两方面的要求,其一要满足规范管理、方便管理的要求;二要满足计价的要求。
为了满足上述要求,本规范提出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四个统一,即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
招标人必须按规定执行,不得因情况不同而变动。
3.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编码以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9位为全国统一编码,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时应按附录中的相应编码设置,不得变动,后3位是清单项目名称编码,由清单编制人根据设置的清单项目编制。
3.2.4 项目名称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设置,应考虑三个因素,一是附录中的项目名称;二是附录中的项目特征;三是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
工程量清单编制时,以附录中的项目名称为主体,考虑该项目的规格、型号、材质等特征要求,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使其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
具体化、细化,能够反映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
3.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即统一计量单位。
3.2.6 工程数量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现行“预算定额”,其项目一般是按施工工序进行设置的,包括的工程内容一般是单一的,据此规定了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划分,一般是以一个“综合实体”考虑的,一般包括多项工程内容,据此规定了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二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是有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