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补充意见-大政办发〔201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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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补充意见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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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补充意见
大政办发〔2015〕7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4〕74号)实施以来,在各地区、各部门的推动下,全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有序开展,一批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在推动地区经济发展、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市场公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深化“个转企”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推进“个转企”培育库建设。
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对规模较大、效益较高、发展空间较好、有升级需求且达到小型或微型企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雇工人数超过8人;或经营场所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或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年销售额80万元以上的商贸、餐饮行业个体工商户),要按照“应转尽转”的要求纳入“个转企”培育库。
二、承包水域从事养殖行业,承包或原承包期届满续包的主体资格原则上应为企业。
三、依法应登记为企业的行业,如出版物和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旅行社、互联网上网服务、境外就业中介、拍卖、快递服务、劳务派遣、汽车供应、汽车品牌经销、因私出入境中介、报废汽车回收等应变更为企业。
以后经营上述行业,应依法登记为企业。
四、积极引导新申请的市场主体办理企业登记。
工商(市场监管)登记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并严格
审核把关,对基本符合企业登记条件的市场主体要引导其直接登记为企业。
五、建立转型企业跟踪服务机制。
对每户已转企业,建立“个转企”成长档案,实行定期回访制度,跟踪记录企业成长过程。
对转型企业,在加强经营管理、提升技术、拓展市场等方面进行创业辅导,组织提供金融服务,不断拓宽融资渠道,及时解决和协调转企后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搭建专业化服务平台。
各地区要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作用等方式和途径,为转型后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法律咨询、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方面的专业化服务,切实减轻企业管理成本。
七、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房屋、车辆等资产的权属转移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主体名称变更登记,在投资主体不变情况下,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
八、对转型后企业,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自转型之日起5年内,除税收外的其他规费仍按个体工商户标准收取。
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出台的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1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