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6.05.31
•【文号】国税函[1996]310号
•【施行日期】1996.05.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1996年5月31日国税函[1996]310
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吉国税发[1996]第113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收悉。
现就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返还已征增值税款问题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如果符合第二条所述条件,可以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
”是指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必须符合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规定的所有条件,才可以
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或免征增值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