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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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
信综合评价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8.30
•【字号】穗建筑[2010]1186号
•【施行日期】2010.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综合
评价标准的通知
(穗建筑[2010]118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决定在我市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制度,评价标准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附件一:广州地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诚信评价标准(季度报)
注:1、造价咨询服务业绩由各咨询企业上报并经核实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广州地区咨询业绩汇总表(季度报)》为准。

2、每发生一起严重不良行为的,扣40分且暂停造价咨询业务半年;每发生一起一般不良行为的,扣10分且暂停造价咨询业务三个月;每发生一起轻微不良行为的,扣5分,一年内累计发生二起轻微不良行为的,再扣5分且暂停造价咨询业务一个月。

3、在受到“暂停造价咨询业务”处罚期间,该企业不得承接造价咨询业务,不准签订造价咨询合同。

4、被法院判决犯有行贿罪的,暂停造价咨询工作2年。

附件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广州地区咨询业绩汇总表(季度报)
造价咨询单位名称:(盖章)
<td class=c_tb class=xl28 style="BORDER-LEFT: medium none; WIDTH:58pt" width=77 x:str="送审造价
(元)">送审造价
(元)<td class=c_tb class=xl28 style="BORDER-LEFT: medium none; WIDTH: 52pt" width=69 x:str="编审造价
(元)">编审造价
(元)<td class=c_tb class=xl28 style="BORDER-LEFT: medium none; WIDTH: 48pt" width=64 x:str="核减造价
(元)">核减造价
(元)<td class=c_tb class=xl28 style="BORDER-LEFT: medium none; WIDTH: 44pt" width=58 x:str="核减率
(%)">核减率
填报人:法定代表人:
备注:
1、各咨询企业应当在半年内完成的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应及时归档并汇总,确保数据的真实完整,上半年的业绩应在当年7月15日之前上报,下半年的业绩应在次年1月15日之前上报。

企业应当将每季度完成造价咨询报务项目季度内完成的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时归档并汇总,确保数据的真实完整,每季度的业绩应在下一季度的第个月的15日前上报。

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5天前上报。

2、各咨询企业在上报业绩时需在广州市交易中心网站(网址)填写上传,并将书面资料报送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查。

绩时需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填写上报,并将书面资料报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

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填写上报,并将资料报广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

心网站填写上传,并将书面资料报送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

3、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和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资料在第一次上报业绩资料时一并提供,每半年上报业绩资料时如有变动,请提供新的认证资料。

4、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将对上报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若抽查发现上报资料不实,按严重不良行为处理。

5、公开招投标项目是指通过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网等公开招标或入库后委托的造价咨询服务项目,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备查。

6、委托内容是指概算、预算、结算、决算、进度款审核、全过程投资控制、司法鉴定等。

7、以上上报的造价咨询业务,必须是在广州地区行政区域内的造价咨询业绩。

8、以上上报的业绩必须是工程造价在50万元(含50万)以上的项目,50万
元以内的项目不需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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