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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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标 签】代办金融业务,邮政企业,免征营业税
【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
【文 号】辽财税﹝2009﹞69号
【发文日期】2009-02-09
【实施时间】2009-02-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注释:全文废止。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
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66号 。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不含大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
税[200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二月九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2ed06cf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0b.png)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9.08•【字号】大地税函[2006]76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76号)各基层局: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开发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确认备案表》(见附件1)、经济适用住房的批准文件及经济适用住房的明细资料(包括街号、楼号、楼层、房号、户型、面积、价格或预计价格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的普通标准住宅,免予预征土地增值税。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管理,严格执行备案制度,未按本通知规定备案的项目,应当预征土地增值税。
已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确认备案表》的纳税人,如其实际转让的房地产中有不符合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应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予以调整,预征率应当区别不同房地产类别,按以下标准执行:1、住宅的预征率为1%;2、除住宅外其他房地产项目的预征率为2%。
上述“房地产类别”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共同会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列明的项目类别进行确认。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的规定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按大连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企业合资合作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企业合资合作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86af623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90.png)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企业合资合作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07.26•【字号】大财企[2005]349号•【施行日期】2005.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企业合资合作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企[2005]349号)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工业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任务和大连市委、市政府《关于振兴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大委发[2003]19号)精神,吸引境外企业与我市企业进行合资合作,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快我市工业经济的发展,我们制定了《大连市地方企业合资合作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连市地方企业合资合作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连市财政局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大连市地方企业合资合作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振兴老工业基地的方针政策及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大委发[2003]19号)精神,吸引境外企业与大连市地方企业进行合资合作,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决定设立大连市地方企业合资合作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为规范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振兴老工业基地专项资金中用于补助我市地方企业与国外企业在大连市辖区内新建合资合作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安排应坚持“突出重点、集中使用、效率优先”原则。
第四条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一个中心、四个基地”战略方针,补助资金重点支持:(一)石化、电子信息、机械(装备)制造、造船、汽车零部件、精品钢材、医药、建材、纺织服装、食品及农产品深加工等优势行业和支柱产业的合资合作项目。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迁移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迁移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199bf12cc17552707220878.png)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迁移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明确迁移登记【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大地税发﹝2005﹞61号【发文日期】2005-04-20【实施时间】2005-04-2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登记各基层局: 为加强对跨区域变更地址纳税人的迁移登记管理,提高办税效率和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迁移登记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迁移登记的适用范围 迁移登记是指市内四区(含高新技术园区,下同)的纳税人的经营地址或住所发生跨行政区域迁移,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且属于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受理范围的纳税人。
二、关于迁移登记的工作程序 (一)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机构受理纳税人的迁移税务登记申请。
受理的证件、资料按照《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机构的受理人员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根据“属地征管”原则确定纳税人迁达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并向迁出地和迁达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传递纳税人的迁移登记信息。
(三)迁出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到纳税人的迁移登记信息后,对纳税人的迁移情况进行核实,不清算税款。
通知纳税人暂停办理一切税款入库手续,同时对在途税款进行确认。
其中:纳税人当期申报未入库的税款,由纳税人到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打印《税收缴款书》,税款入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国库;纳税人当期申报已划缴国库而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未进行销号处理的税款,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结税款入库手续,避免出现“银行已入、税务机关未入”的现象,确保纳税人迁移数据的准确。
(四)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迁移登记情况核实后,如同意迁移,应缴验已使用的发票和缴销未使用的单本发票后向其下达《迁移通知书》,并向市局信息中心传递《迁移纳税人情况审核表》;如不同意迁移,填报《迁移纳税人争议裁决表》,向市局征管处说明其情况,由征管处进行裁决。
《关于转发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大劳发[2006]115号
![《关于转发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大劳发[2006]1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4e83dad2195f312b3169a5a6.png)
《关于转发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大劳发[2006]115号)大劳发[2006]115号关于转发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总工会文件大劳发[2006]115号关于转发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监管部门,地税局,总工会,市直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并执行:一、关于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一)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的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的劳动合同。
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等项目,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三年的,要续签不少于三年。
企业不得在改制时大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企业改制时裁员200人以上或超过职工总数10%的,须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经审核后实施。
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标准时,改制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计算标准按照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30%确定。
(二)改制期间终止劳动合同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改制后企业办理退休的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由改制后企业按规定一次性发放。
二、关于拖欠职工债务和社会保险费方面的问题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债务和社会保险费,改制企业应一次性付清和补缴(个人应缴纳部分由个人缴纳)。
三、关于工伤职工有关待遇方面的问题(一)因工伤残l-4级的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保留与企业的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改制后企业和职工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因工伤残5-6级的职工,保留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由改制后企业安排适当工作。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注销和重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注销和重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6857517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df.png)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注销和重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12.30•【字号】•【施行日期】200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注销和重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为了加强对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和重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一、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的管理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清算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扣除投资成本后的余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未进行清算或无法取得清算所得相关信息的,以企业期末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之和,按照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不得因企业存在的债权、债务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所指的“注销税务登记”,不包括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情形。
二、企业合并的管理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应当按照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其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管理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合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以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企业期末留存收益、资本公积和非股权支付对应清算所得和损失之和,按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期末留存收益+企业期末资本公积+(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股东所占股份比例。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税率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税率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be0cb7148d7c1c708a1459e.png)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税率的通知【标 签】资源税税率,调整资源税税率调整资源税税率调整资源税税率,计税依据,征收管理工作,理涉收费基金【颁布单位】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辽财税〔2016〕430号【发文日期】2016-07-06【实施时间】2016-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资源税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备案,我省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资源税改革,现对我省资源税适用税率及征收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目、税率和计征方式 我省纳入此次资源税改革的品目共计42个,其中,14个资源品目属于《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的矿产品,由省政府在国家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并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28个未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矿产品,由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税目和适用税率,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其中,铁矿等39个资源品目资源税实施从价计征,粘土等3个资源品目资源税继续从量计征。
我省资源税税目及适用税率依照本通知所附《资源品目适用税率表》(详见附件1、2)执行。
二、计税依据 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包括视同销售额);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为原矿或精矿的销售数量(包括视同销售数量)。
原矿、精矿或氯化钠初级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原矿、精矿或氯化钠初级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坑口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测算计税工资政策调整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测算计税工资政策调整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6872169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6e.png)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测算计税工资政策调整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测算计税工资政策调整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通知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
对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进行了调整,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定额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
为保证该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需进行计税工资政策调整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影响额)的测算,具体要求如下:一、关于预缴税款(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仍按原核定定额或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税款。
(二)实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办法和实行计税工资定额标准办法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计算并预缴税款时,可按实际支付的工资全额在税前扣除,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进行纳税调整。
二、关于影响额的测算(一)实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办法影响额的测算实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办法的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在10月份办理预缴申报时,将影响额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第76行“本年累计数”栏单独填列,同时在“本期数”栏选填文字“工效挂钩”。
影响额的测算公式是:1、月人均工资不足1200元的,影响额为02、月人均工资在1200元~1600元之间影响额=(月人均工资-1200)×职工人数×6(个月)3、月人均工资超过1600元影响额=(月人均工资-1200)×职工人数×6(个月)+(月人均工资-1600)×职工人数×6(个月)4、说明月人均工资是指2006年1至9月企业实际支付的月人均工资额;职工人数是指2006年1至9月企业的实际月平均职工人数。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b752e7d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0f.png)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2.12•【字号】大国税发[2008]4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大国税发[2008]41号)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片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规定,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实际征管情况,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标准执行:应税所得率表┌──────────────────────────────┬─────────┐│企业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3│├──────────────────────────────┼─────────┤│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5│├──────────────────────────────┼─────────┤│食品、饮料制造业│6│├──────────────────────────────┼─────────┤│家具制造业│8│├──────────────────────────────┼─────────┤│金属制品业│6│├──────────────────────────────┼─────────┤│服装来料加工业│5│├──────────────────────────────┼─────────┤│工艺品制造业│9│├──────────────────────────────┼─────────┤│其他│7│├──────────────────────────────┼─────────┤│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农畜产品、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发批发│4│├──────────────────────────────┼─────────┤│食品、饮料、服装、文化体育用品及日用品批发│5│├──────────────────────────────┼─────────┤│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批发│5│├──────────────────────────────┼─────────┤│零售和批、零兼营│6│├──────────────────────────────┼─────────┤│其他│6│├──────────────────────────────┼─────────┤│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递送服务│8│├──────────────────────────────┼─────────┤│运输代理服务│12│├──────────────────────────────┼─────────┤│其他│7│├──────────────────────────────┼─────────┤│建筑业││├──────────────────────────────┼─────────┤│装饰业│12│├──────────────────────────────┼─────────┤│其他│10│├──────────────────────────────┼─────────┤│饮食业││├──────────────────────────────┼─────────┤│正餐服务│15│├──────────────────────────────┼─────────┤│快餐服务│10│├──────────────────────────────┼─────────┤│饮料及冷饮服务│8│├──────────────────────────────┼─────────┤│其他│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桑拿洗浴、美容、保健│15│├──────────────────────────────┼─────────┤│其他│10│├──────────────────────────────┼─────────┤│娱乐业│20│├──────────────────────────────┼─────────┤│房地产中介、商务服务业、工程管理服务│15│├──────────────────────────────┼─────────┤│其他行业│10│└──────────────────────────────┴─────────┘说明:1、本表所列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执行;2、桑拿洗浴是指浴资收费在10元/人以上的洗浴场所。
大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6bcb944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fe.png)
大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6.09.21•【字号】大财文字[1996]250号•【施行日期】199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大财文字[1996]250号)各区、市、县财政局、市直各单位:现将重新制定的《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大连市财政局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开支标准:(一)乘坐车、船、飞机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 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住宿费的开支标准和开支办法。
(一)出差人员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住宿费限额等级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第五条交通费开支办法(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 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副市长及相当职务以上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大连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大地税告[2014]19号
![大连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大地税告[2014]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1ded2781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e2.png)
大连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正文:---------------------------------------------------------------------------------------------------------------------------------------------------- 大连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地税告[2014]19号2014年9月29日)第一条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二条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管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过各自的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对公布案件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各自本级和下属各级税务机关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500万元以上的;(六)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3000万元以上的;(七)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在全市范围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大连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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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大连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大连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6]144号2006年10月1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大连市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试点工作,进一步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对大连天途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大连市继续执行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6]86号)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自2006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免征营业税。
——结束——。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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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08.18•【字号】大财预[2005]397号•【施行日期】2005.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预〔2005〕397号)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大连市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大连市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略)3、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填制说明(略)大连市财政局二OO五年八月十八日大连市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部门结余资金),是指市直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或下达的支出计划(指标),当年尚未实际支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部门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预算单位用行政事业费开支的大型专项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支农支出、企业挖潜改资金等专项资金)结余。
市直部门应当对人员经费支出结余、公用经费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
第四条部门人员经费支出结余和公用经费支出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主要用于零星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
关于废止大房改办发[1997]190号文件的通知
![关于废止大房改办发[1997]190号文件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346a6fb4afe04a1b071de27.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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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大房改办发[1997]190号文件的通知
【标 签】废止大房改办发文件
【颁布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
【文 号】大房改办发﹝2005﹞6号
【发文日期】2006-06-16
【实施时间】2006-06-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市属各有关单位:
1997年11月24日,大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大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五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大连市房改房交易试行办法的通知》(大房改办发﹝1997﹞190号),对推动当时的房改房交易,搞活我市房地产市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中有些内容已过时,有些内容已被新文件所取代。
根据市政府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精神,决定予以废止,请各单位停止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对财政拨款等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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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政拨款等的处理2009-06-07 16:11转自19351213的个人空间/38881、《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51号《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明确: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6bc367d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ff.png)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0.17•【字号】大地税发[2006]137号•【施行日期】2006.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大地税发[2006]137号)市国税各征收分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对税务登记的管理,夯实税源管理基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精神,自2006年10月25日起,我市国、地税机关将联合对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进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期限第一阶段:换证前10日内为准备宣传阶段。
各联合税务登记办理机构及相关基层局通过媒体、办税大厅通告(样式见附件1)等形式,向纳税人宣传换证事宜;第二阶段:2006年10月25日至2006年12月31日为换证实施阶段。
国、地税各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办理机构及相关基层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换证工作;第三阶段:2007年1月1日至31日为总结验收阶段。
各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办理机构及相关基层局应向国、地税的市局征管处分别报送换证工作总结及《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情况统计表》(样式见附件2)。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正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医疗卫生、律师行业、社会力量办学等)。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a2de8740a98271fe910ef9f8.png)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税收优惠【发文字号】大地税发[2006]144号【发布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6.12.31【实施日期】2006.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民政局等关于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废止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大地税发[2006]144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辽财预〔2006〕694号)的规定,我市被列为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城市。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及时反馈至市局。
一、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条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范围由原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内资企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必须达到25%及以上。
(二)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1 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三)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企业通过银行(包括信用社等开办代发工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940a6dc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5e92494.png)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2.27•【字号】大地税发[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发[2006]32号)各基层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大连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个人销售公建及非普通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相关规定,个人销售其购入的公建,如能提供购入不动产发票的,应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发票上开具的购房金额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对不能提供原购入发票的,应按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受2年的购买年限限制。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发[2005]9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等相关规定,个人销售其购入的非普通住房,2年内销售的,按销售该住房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2年以上(含2年)销售的,应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发票上开具的购房金额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对不能提供原购入发票的,应按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面积标准是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下发文件规定并公布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积,对于以套内面积进行计量的,应换算成建筑面积,判断该房屋是否符合普通住房标准。
三、个人销售继承的房屋征收营业税问题1、个人办理房屋继承时,能够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不征收营业税。
大连财政局关于完善财政管理体制调库事宜的通知-大财库[2003]535号
![大连财政局关于完善财政管理体制调库事宜的通知-大财库[2003]535号](https://img.taocdn.com/s3/m/7b175544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27.png)
大连财政局关于完善财政管理体制调库事宜的通知正文:---------------------------------------------------------------------------------------------------------------------------------------------------- 大连财政局关于完善财政管理体制调库事宜的通知(大财库[2003]535号2003年11月11日)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库各支库: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大政发[2003]94号,以下简称《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市对各区市县、先导区(以下简称县级)实行新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2003年12月1日起全部预算收入按照新体制规定组织入库。
为真实准确反映2003年新体制下各级预算收入,现就12月1 日前已按原体制入库收入的调库事宜通知如下:一、调库工作程序(一)全面、准确、及时做好对账工作对账时点:2003年11月17日下午17时乡镇国库封账,并于11 月18日整理完毕;2003年11月20日下午17时县区支库封账,并于11月24日整理完毕;2003年11 月25日全市预算收入汇总完毕,国库部门出具国库对账单。
国库封账日至2003年12月1日期间,同级税务部门原则上不再开具税收缴款书。
对账范围:财政部印发的《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规定的各项预算收入。
各级财政、国税、地税、国库部门之间和各部门上下级之间要按照上述时间要求,逐项核对预算收入,发现不产致的地方,须按照有关规定和“谁的差错谁更正”原则立即进行调整,确保财政、国税、地税、国库等相关部门的各项数字完全准确一致。
(二)编制属地收入调整表各项收入核对无误后,县级税务部门要根据国库对账单,按照属地征管的原则,编制属地收入调整表及附表(附后)。
经市级税务机关审核并加盖印章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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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
【标 签】文化体制改革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财法﹝2007﹞470号
【发文日期】2007-05-21
【实施时间】2007-05-2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辽财预﹝2007﹞2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联知识:
1.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