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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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
决定
正文: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2012年9月25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仍按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执行,为397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市、县、自治县应选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一)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中,按照人口数分配的代表名额为261名(含解放军代表团应选名额),市、县、自治县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按约每3.6万人分配1名;
(二)市、县、自治县各分配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为2名;
(三)市、县、自治县应选的其他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律另行分配。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琼部队应选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5名。
三、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代表总名额的18%左右。
四、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归侨侨眷代表。
五、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当高于上届。
六、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降低。
连任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七、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12年12月5日前选出。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