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节能公示的试行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节能公示的试行办法
【实施日期】2007/12/14【颁发文号】【失效日期】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节能公示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委、房产局,各建设、施工单位,广西建工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节能监督和管理,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节能公示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节能公示的试行办法》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节能公示的试行办法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建科[2007]159号)精神,为加强我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和管理,现就我区民用建筑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节能公示制定以下试行办法:
一、凡于2008年元月1日以后新开工或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将所建、所销售的民用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和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二、民用建筑节能公示内容: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中建筑节能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朝向、通风、遮阳、屋面隔热保温、墙体隔热保温、外门窗性能、暖通、电气节能、可再生能源利用以及其他节能措施。

三、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正式开工后,在施工现场按要求公示;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在销售现场按要求进行公示。

四、民用建筑施工现场节能公示的监督检查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销售现场节能公示监督管理由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试行办法规定的公示内容进行公示,不得弄虚作假。

所有公示场所节能公示内容必须一致。

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涉及建筑节能主要内容或节能措施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报经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于15个工作日内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对公示内容进行变更,但建筑节能效果不得因变更而下降。

六、凡发现民用建筑施工、销售不按本试行办法实施的,责令改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

七、本试行办法自2008年元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建筑项目节能公示牌
2、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建筑项目节能公示牌(北区)
3、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建筑项目节能公示牌(南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