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重点概念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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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概念题
1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企业。
4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实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5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6提存:提存是指非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形况下,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7竞业禁止义务:是指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8消费者: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消费者的消费性质是生活消费;消费者的消费方式是购买、
使用或者接受;消费者消费的客体是商品服务;消费者的主体是自然人。
9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或权利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10垄断行为:垄断行为是指形成垄断状态或谋求垄断状态的各种行为,以及凭借垄断状态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11抵押: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
12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13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4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5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6(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得,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7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务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8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且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9别除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此项权利是破产理论上的别除权。
破产实物中的别除权是指债务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有法定特别优先权,而在破产程序中就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20取回权:《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两种取回权:一般取回权与特别取回权。
一般取回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特别取回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21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不当减少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的权利。
2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另一方未履行义务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23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履行义务在后的合同当事人有权拒绝对方请求履行的权利。
24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以致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25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等给付时,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26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排挤竞争对手行为或不公平交易行为。
经济法简答题
一、破产法的和解具有的特征
1、和解的目的是避免破产清算。
2、和解的适用以债务人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为条件。
3、和解的成立必须由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经债权人会议同意。
4、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认可后才能生效。
5、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力。
二、股份公司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
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
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
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三、(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公司的区别
1、法律地位不同。
一人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而个人独资企业不能
取得法人资格。
2、组织机构不同。
一人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需要有相对健全的
组织机构,投资者在作出重大决策时要求备案;而个人独资企业机构简单,由个人投资者根据需要决定设立哪些机构或不设立机构。
3、出资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公司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承担有
限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四、竞争法的作用
1、发挥经济竟争的积极作用,抑制经济竞争的消极作用,保障并
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维护自由、公平竞争,保障市场调节机制的正常运行。
3、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消费者提供最大可能、最优质量、最廉
价格的消费实惠。
4、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稳步增长。
5、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是有一个自然人投资。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3、个人投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5、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六、公司分立的程序
1、签订分立协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作出分立决议;
4、通知债权人;
5、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七、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
相适应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八、破产财产的法律特征
1、破产财产必须是破产债务人享有财产权的财产。
2、破产财产是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财产。
3、破产财产是一种集合财产。
4、破产财产是由破产管理人占有合支配的财产。
九、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决定的合伙事物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十、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有最高限制。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责任有限。
3、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资两合性质。
4、有限责任公司的机构设置灵活,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
董事会、监事会。
5、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财务无须向社会公开。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出资受到限制,未经法律程序不
得自由转让。
十一、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须符合法定人数。
2、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责任的有限行。
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比较严格。
5、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开放性。
6、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十二、公司合并的程序
1、签订合并协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作出合并决议。
4、通知债权人。
5、依法进行登记。
十三、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
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十四、有效合同需具备的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十五、公司设立的程序
经济法论叙题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所谓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在合同的的订立、履行和承担违约责任等方面都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对等。
这一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合同当事人,无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还是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间,虽然他们的经济实力各异,但是只要他以合同主体的身份参加到合同法律关系之中,那么他们之间就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受法律平等的保护。
2、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所谓自愿原则,是指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合同的内容以及是否变更合同,都要由合同当事人依法自愿决定。
因为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合同当事人对自己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使。
合同当事人如何处置自己的权益,只能由其自己选择,其他人都无权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又称公平正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设立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等方面,要公正、公允,合情、合理。
公平是合同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合同法要实现的重要任务。
4、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抱着真诚的善意,相互协作、密切配合,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说到做到,正确、适当地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不弄虚作假、尔虞我诈,不做损害对方和国家、集体、第三人以及公共利益的事情。
在法律、合同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清的情况下,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法律和合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5、合法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所谓合法原则,主要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合同的主体、合同的订立形式、订立合同的程序、合同的内容、履行合同的方式、行使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等,都必须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依照上述履行原则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的下列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时,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的一方履行地执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于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1、要约。
2、承诺。
3、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四、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和普通合伙的规定不同。
一般情况下普通合伙中,合伙人不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有规定,或者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而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不可以参与执行合伙事务,所以法律允许其与本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有不同的规定。
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中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赋予有限合伙人这项权利,但是这项权利也受到合伙协议的限制。